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探究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随着《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和《 的颁布施
行 , 政 事实行 为 日渐 成 为行 政法 学 界 的一个 基 本 行 问题 。如何 准确 定性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概念 , 为行 成 政法学 急需解 决 的首要 问题 。
一
济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 出现在《 行政法概 要》 一书 中, 书是这样表述 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 该 “ 行 为 , 的直 接发 生法 律效 果 , 为法 律 的行 为 ; 有 称 有
浅析行政事实行为概念
刍 文 娟
( 州大 学 , 福 福建 福州 300 ) 50 2
[ 摘 要]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及法治社会的发展 , 行政事实行为也被赋予 了独特 的研 究价值。 我 国对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概 念 并未 形成 统 一认识 , 这对行 政执 法及 司法 审查 的顺利 开展 极为 不利 。为 完善 我 国 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必须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做出准确定性。本文从研 究中外学者关于行政事实行为 的理
1 法律效 果说 . 该 学 说 是 以 ‘ 纯 高权 行 政 ’ 基础 而 发 展 起 单 为
从行 为 主体 来看 , 政 事实 从产 生 根据来 具
看,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
管 理或服 务过程 中基于行 政职 权做 出的 。不是基 于 行 政职权 做 出 的行为 可 能是 民事 的行为 , 可能 是 也 其 它类 型 的行为 , 不是 行政 事 实行 为 。从 主观 目 但 的来看 , 行政 事 实行 为不 在 于追 求特 定行 政 法律关 系的设立、 变更或消灭。它是为满足行为主体 的客 观需 要而 实施 的 , 不具 有行 政法 律行 为 的 目的性 。
的不直 接发 生法律 效果 , 为事实 行 为 。” 国早 在 称 我 18 就提 出 了行 政事 实行 为的概 念 , 是 当时行 93年 但 政 法学 界 就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法 律 意义 、 现形 式等 表 只是作 了简 单 的分 析 , 没有 深入 下去 。 并 二 、 于行政 事实行 为概 念的不 同观 点 关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行政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 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为目的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3)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4)行为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如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承担额外的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接受调查等,这些行为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
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丧失。
如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权利、从业权利等丧失。
4.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修 改 《 政 复 议 法 》 《 政 诉 讼 法 》 将 行 政 事 实行 为纳 入 行 和 行 , 行政 复 议 、 政 诉讼 和 国家 赔偿 的范 围 。 行 1 行政 复 议 、 行 政 复议 的 目的 是 为 了 纠 正行 政 主 体 作 出 的违 法 或 者 不 当
《 行政 法 概 要 》 书 中 , 书 认 为 “ 一 该 国家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有 的 直接
为诉 讼价 值 的集 中体 现 , 就在 于 行 政诉 讼 确 认程 序 的设定 。
其次 , 虽然 我 国 的 《 围家 赔 偿 法 》 定 了 几类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规 的致 害赔 偿 问题 ,但 这 些 规定 很 不全 面 ,而 且程 序 也 是 不 完 善 的 。如 果 行 政 主 体 昕 作 出 的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是对 行 政 相 对 方 财产 权 、 身权 以 外 的其 他 权 利 造成 了损 害 , 于这 个规 定 , 么 行 人 基 那 政相 对 人 就 无 法 获得 法律 的救 济 ,而 行政 机 关 就 可 以 借 助这 一 法律 的空 白地带 , 肆意 侵 犯 行 政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论 。笔者 在 基层 接 触 一 些行 政 赔偿 案 件 时 , 行政 事 实行 为 的 内 对 涵 、 延 以及 法律 特征 进 行 一 定 的分析 和 思 考 。 外
价值 就 充 分 体 现 出 来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作 为一 种 行 政 方 式具 有可 致权 益 受 损性 。 认行 政 事 实 行 为是 否 违 法 , 确 是归 属 侵 权 责任 的 前提 , 司法 审 查确 认 , 最 权 威 、 有效 的手 段 。 认 行政 事 实 而 是 最 确 违 法 之 后 的赔 偿 或补 偿 , 可能 通 过 诉 讼程 序解 决 。 也 行政 事 实 行
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在哪

⾏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在哪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友提问:
具体⾏政⾏为与⾏政事实⾏为的区别
律师解答: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在客观⽅⾯表现为⾏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
⾏政事实⾏为不仅包括⾏政机关⾏使职权和履⾏职责的⾏为,还包括与⾏使职权和履⾏职责相关的⾏为,如暴⼒的侵权⾏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能对⾏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产⽣影响。
⾏政事实⾏为是⼀种⾮法律⾏为,⽆论是否发⽣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政事实⾏为的存在。
(3)主观⽅⾯的要件不同。
具体⾏政⾏为是⾏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
⾏政事实⾏为也是⾏政机关的⼀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作者:刘保荣陈晋胜来源:《信息教研周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具体阐述了行政事实行为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具体表现,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诉讼行为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诉讼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发生的频率很高,范围广,可以说,只要有行政机关存在就会有行政事行为发生。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及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可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范围,即将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②本文对此作一些分析和思考: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从国际范围考察,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均起自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可由行政法律行为形成,也可由事实行为直接构成。
我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非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
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做出的不以行政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紧密相联,却又不发生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调查取证、维持程序、检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些方法、手段等。
③行政事实行为特征如下:一是它的内容具有非法律强制性。
二是它一般无法预先设定。
三是它具有公共管理性的功能。
四是它应界定为行政法律事实的一种,担当着使行政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关系媒介的角色。
法理学中也承认它是一种法律事实。
德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两类,其中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为,那些纯技术性、物质性的活动则属于事实行为。
论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这些事实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规制以及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以致行政事实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因此,对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法律和主体的规范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处罚;行政事实行为;规范化一、公安处罚中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主观上非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客观上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但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政行为。
公安处罚的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作出的主观上非以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客观上不直接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1.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它是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2.主观上不以产生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具备行政处罚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3.具有行政性,这是它区别于民事事实行为的重要特征。
所谓行政性是指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它仍是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一种行为方式,仍然要受到行政法原理及规则的约束。
对于公安处罚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要受到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4.不能独立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而单独存在。
只有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实施的事实行为,才是行政事实行为。
否则将成为公安机关的民事行为,犯罪行为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三)种类1.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对其主行政处罚行为具有辅佐、帮助性质的实际行为。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行
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旨在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但是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事实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它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但并不等于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
点击下载Word文档【VIP】注册会员登录会员加入VIP。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和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特征(1)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
(2)实际影响: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行政管理目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4)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公告、听证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1)财产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如征收、征用、补偿等。
(2)人身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产生影响,如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等。
(3)其他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权益产生影响,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2.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1)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职责,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因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法律关系的调整(1)法律关系变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征收、征用等。
(2)法律关系消灭: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如拆除违章建筑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但既然都是行政 事实行 为的概 念 ,自然 就有 共 同点 ,这 个共同点就是事 物的属性 。综观各 家学 说 ,有 些词语 或 短语是经常 出现的 ,有 以下五个构成要素 :
为才得到了广泛关 注。但是 ,其研 究现状 依 然无法 与行
政法律行为理论相 提并论 ,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 在我 国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 出现于 18 93年 由 王明灿先生主编的 《 行政法 概要》 一书 ,该书写道 :“ 行
政 事 实行 为 是 指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的 行 政 行 为 。 此 ”
第一 ,主体要素 。行 政 事实 行 为是 指 “ 政 主体” 行 或 “ 主体及其工作 人员 ” 或 “ 政 主体及 其公 务人 员 ” 行
实施的行为 。其行为主体主要为行政主体 ,具有恒定性 。
陈新 民教授认 为 ,行 政事实行 为是 与行 政法 上之法 律行 为相对之行为 ,其 作用非 为产生 、变更 或消 灭行政 法之 权利义务关系 ( 法律效 果 ) ,而 系为 产生 “ 事实 效果 ” ,
它不会对相对人 的权益产 生多大影 响 ,学者 们更倾 向于 研究行政法律行 为 ,而忽视 了行政 事实行 为。这不 同于 民法 学 中两 种 行 为 并 驾 发 展 的 轨 迹 。其 中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于 ,民法 中的行为主体是平等 的双方 ,而在行 政法 中, 由于行政主体一 方具有强 势性 ,在这种 强弱 不平衡 的模
体及其公务人员基 于行政 职权 的行使 而实施 的,不 以设
定行政相对人权 利义务为 目的 ,且 不具有 法律 约束力 的 行为。它只是作为行政 执法 中 的方法 、手段 或措 施 ,来
证 明 、影 响或 改 变 一定 的客 观 事 实 状 态 。
行为也能对 行 政相 对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造成 影 响 。例 如 , 公安机关在行政拘 留的过程 中踩坏邻 人 的庄稼 。这 种行 为在客观上毕竟造成 了无 辜百姓庄 稼 的损坏 ,那 么 ,邻
人的权益如何保 障?行 政事实行为 正是 在无 数多 的现实 生活中逐 步表 现出了其重要地 位。尤其是 在 《 行政 处罚 法》 与 《 国家赔偿法 》两 部法律颁布之后 ,行政事 实行
二 、行政事 实行为 的构 成 要件
不 同 的学 者 对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概 念 的 表 述 不 尽 相 同 ,
21 0 0年第 2期
一
武 汉公 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0 O
璺箜塑 塑 .
』 0 竺 垒! ! z 堡: ! 兰 ! !
些篷 !
兰: ! 竺 ! : !
行政事 实 行为 的特征探究
刘 菲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湖北
[ 摘
武汉 4 0 7 ) 30 3
不产生法律约 束力 ,而 以影 响或改 变事 实状态 为 目的实
施的行为。方世荣 教授认 为 ,行政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主
焦点 。随着 国家管理模 式 向服 务行 政的转 变 ,行 政事实
行为不再是简单 的辅助行 为 ,其 表 现形式 多种 多样 ,且
在社会生活中扮演 的角色越来 越重要 。大量 的行政 事实 行为 的出现 ,使得人们 发现这 样一个 问题 ,即行政 事实
要 ] 行政事 实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巩 固内涵 、扩张外延 的 中介桥 梁具有重要 的地位 。通过 剖析行政事
实行为的 内涵,我们发 现其由主体、职权、意思、法律 和 目的五个要素 构成 ,它们决定 了行政事 实行为的特征 ,即行政 性、意思表示缺失性、客观性和 多样性。 [ 键 词 ] 行政事 实行 为;构成要件 ;特征 ; 关
[ 收稿 日期 ]2 1 4—1 00— 6 [ 作者简介 】刘菲 (9 5 ) 18一 ,女 ,湖北武汉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0 级宪法与行政法 专业 硕士研究生。 08
5 8
第二 ,职权要素。行政 事实行 为是 “ 于法 律 的概 基 括授权所作 出的 ” ,是 “ 履行 国家 职 能 ,依 职权 作 出 为 的” 是 “ 实施 行 政管 理 、履 行 服 务 职 能过 程 中作 出 在 的” ,是 “ 基于行政的行使而实施 的” 行为 。行 政事 实行 为不是随意的行为 ,具有行政职权性 。 第三 ,意思要素。行 政事 实行 为 “ 以设 定 、变 更 不 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 目的” “ 以设定 相对 人权 利义 , 不 务为 目的” 。行政事实行 为的 目的 ,不 是为相对 人设 定权 利义务 ,它不是一种设权行为 ,不 同于法律行 为。 第 四,法律要素。行政 事实行 为是 “ 具有 约束 力 不 的行为” ,是 “ 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的行为 。行政 事实 不
[ 文章编号 ]17 9 9 (00)0 0 5 o 6 2- 30 2 1 2— 0 8一 2
后 ,也 有 学 者对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的 概 念 进 行 了研 究 , 比如 ,
一
、
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内涵
在 过 去 那 种 管 理 行 政 的模 式 下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一 般 只是 简 单 的辅 助 性 行 为 ,例 如 ,打 印 资 料 、发 布 消 息 等 。
式 下 ,法 律 更 加 注 重 保 护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 能 够 对 相 对 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影 响 的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成 为 理 论 界 关 注 的
即其非私法行为 ,而是 属 于行政 处 分、行政 契约 、行 政
命令 以外的行 为。吴庚教 授认为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机 关直接发生事 实上效果 之行为 ,其 与行 政处 分或其 他意 思表示之行为不同者 ,在于后 者 以对外 发生 法律效 果为 要素。姜明安教授认 为 ,行政 事实 行为是 指行 政 主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