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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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等。

这些主体在医药购销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达成交易,通过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个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治理难度。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风气。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该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作为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然而,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成因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出发,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市场竞争:医药购销领域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份额和市场份额,往往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同时,医疗机构在选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时,也往往会优先考虑能够提供“回扣”的企业。

利益驱动: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一己私利,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金钱、礼品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或医生行贿,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利润。

监管不力:政府部门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也助长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轻易尝试商业贿赂。

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2007-11-15 14:41:57 作者: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张云秋来源:中国卫生法制网浏览次数:58 网友评论 0 条2006年,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被频频曝光,医疗领域的反商业贿赂行为更是倍受舆论媒体关注。

其实,在长期的反商业贿赂进程中,我国已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这些医疗领域商业行为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治理商业贿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构成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尽管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个地区、各行各业,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中,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3月28日,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发表了措辞严厉的讲话,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

通过高强部长的讲话,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商业贿赂在医疗领域具体表现为: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特点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灾区。

我们国家相同或者雷同产品多,生产过剩质量接近,但是市场和资源有限,因此,市场竞争愈演愈烈。

用“潜规则”来赢得市场、推销产品已经成为社会的不成文的规规矩,导致现在医院管理阶层、医务人员拿好处费成为常态。

1.隐秘性。

商业贿赂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采取直接给付、账外账等形式进行财务伪造等手段,很多费用都是计入法定账目内,打入医药成本,转嫁给患者。

过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些是暗中秘密进行有些则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销售代表在各科室转来转去,直接和医生以及分管采购的负责人联系,有的销售代表直接到医生诊室甚至是家中、车中进行推销和发放“红包”,大家习以为常。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暗度陈仓”,都转入隐秘单线操作、单独“勾兑。

医务人员反调查能力增强,企业营销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一对一”单线联系,进行联络会等形式,把涉及案件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

其触犯法律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监管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2.普遍性。

销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试剂、设备、医用耗材、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都普遍存在着通过给予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优惠的交易机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然就进不了医院。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医疗机构及医生利用优势地位向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借助院庆等各类名目索要赞助费等贿赂。

自上而下的群体性受贿现象普遍存在,窝案、串案特点突出。

3.表现形式多样性。

主要是采取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予财物,还有就是假借科研费、临床观察费、赞助费、返利款、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培训会、学术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境外旅游,作假账、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商业贿赂。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在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支付贿赂、送礼、请客等手段向医生、药店、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与法律,还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与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以下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影响:1.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商业贿赂使得医生丧失了客观公正地选择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能力,导致了药品的合理使用受到损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2.增加了医药费用:商业贿赂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3.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得医药企业通过行贿来获得区域市场份额,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4.减少了新药研发和创新:商业贿赂使得医药企业为了收回贿赂费用,减少了对新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面对商业贿赂对医药购销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了诚信意识。

同时,公开记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减少了潜在行贿者的动力。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良记录制度可以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减少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情况,促进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避免与商业贿赂涉及较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降低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受到商业贿赂侵害的风险。

4.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给处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者设置一个良好的规范与标杆,鼓励他们面向合规、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2.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提高医药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三、整治范围1.医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2.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采购、配送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3.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

4.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1.组织开展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二)完善监管制度1.建立健全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举报制度,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强化医药卫生领域招标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确保公平竞争。

3.加强医药卫生机构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察制度,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对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3.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规范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秩序1.加强医药生产、销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2.严格规范医药卫生机构采购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现象。

3.加强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行业协会、学会自律1.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的商业贿赂自律教育,引导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建立行业协会、学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些官 方 的研究 机构 或 中介机 构每 年转 让 品种 多 达
几 十个 , 从 中获取 丰厚 回报 , 一 些 中介 机 构或药 厂甚
至 有药 监局 官员 私下 参股 。国家药 监局 多名 高官 先
后 落马 就是 例证 。此 外 , 生 活 中还包 括药 品 、 医疗器 械 生产 经营 企业 通过 不正 当手 段使其 产 品进入 医保 目录 , 虚 报成 本抬 高 药 价 获取 商业 机 会 和 经 济利 益
来, 治 理 商业 贿 赂 行 为 已 被 纳 入 我 国的 反 腐 败 体 系 。 医 疗 领 域 是 商 业 贿 赂 的 重 灾 区 , 也 一 直 是 医 疗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重 点 。本 文 以商 业贿 赂 行 为 为 切 入 点 , 进 而探析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 关键词 : 医药 ; 销售 ; 商业贿赂 ; 规 制
以销 售或 者 购买商 品 。在账 外 暗 中给予 对方单 位 或 者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贿 论处 ; 对 方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收 受 回扣 的 , 以受 贿 论 处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买 商 品 , 可 以 以明示 方式 给对 方折 扣 , 可 以给 中间 人 佣 金 。这些 必须 如 实人账 ; 接 受折 扣 、 佣 金 的经 营 者也 必须 如 实入账 。 ( 二) 医疗 领域 商业 贿赂 行为 的表 现
屡 屡发 生 , 并 且 屡 禁不 止 。医疗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的 表
医疗 领 域 的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一) 商 业 贿 赂 之 法 律 规 定

现 方式 多种 多样 。前 卫生 部部 长高 强 曾经在 全 国卫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近年来,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广受关注。

其中,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成为一大焦点。

本文将就医疗器械销售商涉及贿赂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销售商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织之一,其使命是将医疗器械推广给医疗机构,并促成医疗器械的购买和使用。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卷入贿赂风波,使得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更加严重。

二、贿赂的问题1. 贿赂医生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订单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采取非法手段贿赂医生,以换取合作机会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利益。

2. 贿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为了推动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医疗器械销售商不惜向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医疗机构的采购决策失去客观性,也使得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被破坏。

三、问题的根源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医疗器械销售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取订单和销售额。

这种利益驱动使得他们陷入了贿赂风波,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2. 缺乏监管医疗器械销售商贿赂的行为离不开监管的缺失。

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他们的滥用。

同时,一些监管人员也可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放任不管。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增强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销售商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从而降低贿赂行为的发生。

2. 建立行业道德规范医疗器械销售商应该制定和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明确禁止贿赂行为,并对违反规范的销售商进行处罚。

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销售商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Theor . y Pesear ch
学 —— __ 理 __—一 论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张 卉
( 西南政 法大学 研 究生部 , 重庆 403 0 0 1)
摘 要 : 医疗行 业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 民生行业之一 , 几年 不断 出现 的医疗 商业贿 赂的丑 闻给 医疗行 业蒙上 了一 近
层 阴影 , 同时, 政府 也在积极寻找 解决方法 , 不久 前 出台的新 医改方案也在 一定程度上 有助于遏 制医疗商业贿 赂这一现 象, 笔者从 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 、 生的原 因等方面进行分析 , 产 最后提 出一些解决 的对策, 希望 能对遏 制医疗商业贿赂有
所 帮助 。
关 键 词 : 医疗商业贿 赂; 特点; 产生原 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2 .9 D 431 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2 28 (09 0 2 0 1 0- 59 20 )1 - 1 2 7 1-
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 ( ) 一 主体特殊性 医疗 商业 贿赂行为 的主体具 有特殊性 ,从受 贿方来说 , 受 贿人 往往是对购买该 医疗 产品有发言权 或者 决定权的人 , 如医院的院长 、 购买医疗器械小组 的成员等 。行贿人就 是 医疗产 品的销售商 、 代理商等 。 ( ) 二 手段 多样性 医疗用品经营者及 其代理人投 医务人员之所好 。有的 打着 “ 宣传费” “ 、新品推广费” “ 、处方 费”等旗 号直接送 现 金 ; 的赠送各类 纪念物品 ; 的邀请外 出旅 游度假 , 加 有 有 参 学术研讨会 。 还有某些贿赂手段披着合法外衣 , 如赞助学术 活动 、文体活动 、还有 打着帮 医院购买其他办公用具 的旗 号, 虽然实 际上办公用品是购买了 , 但是 , 同时药 品、 器材 经 销商再次找到了行贿 的机会 。这就致使商业贿赂更 加难 以 认定 , 其手段会更加隐蔽 , 呈现非工作时间 、 非公开场合 、 非 物质形式 等特点 , 导致在 以后的办案侦查 中取证难的现象 。 ( ) 三 行贿 目的单纯 与其 他贿赂案件不 同 , 主观方 面来说 行贿人行贿 的 目 的单纯 。医疗商业贿赂 中行贿人 的 目的就是 为了让该 家医 院购买其公司的药 品。即为达到商业 目的通 过贿赂手段 , 获取优 于其他药 品或 医疗器械经 营者 的竞 争地位。 ( 受贿 主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 四) 医疗 商业贿赂 的受贿人大 多都 是院长或者 副院长 , 至 少是 大学本科 学历 。这些人 对接受 贿赂 的法律后 果很 清 楚, 但是他 们受 到社会不 良风气 影 响 , 爱慕 虚荣 被金钱所 诱惑 , 最终走上 了犯 罪的道路 。 二、 医疗 商业贿 赂产 生的原因 医疗领域 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 到法律 、 道德 、 医学 、 伦 理等多方 面的问题, 我们必 须超越法律之外 , 深入到 多个 领 域窥视这个 问题 。因为 医疗领域 的商业贿赂犯 罪并不仅 仅 只是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 的问题,而且涉及 到了医生 的职业 道德 以及 医院作为公 益机构 如何在 这个利 益社会 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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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给付对象并不限于交易对方或个人。

向“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也属于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即获取或者提供现有的或潜在的交易机会。

4.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秩序。

在本质上,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属性。

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并在下文针对每一构成要件逐一展开分析。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1.医药企业和医院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涉及医药企业和医院两个交易主体。

作为营利性机构,医药企业当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医院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只要在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商业贿赂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2.医药企业向医院实际交付了财物虽然名为“赠送”,但医药企业向医院交付医疗设备的行为不是真正的捐赠。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真正的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但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

如果医院没有采购医用耗材,或者采购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医药企业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所以,与“买医用耗材”挂钩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而是假借捐赠的名义,向医院支付财物。

关于假借捐赠或赞助名义支付财物的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的行为,仍然属于向对方给付财物或利益的贿赂行为。

因此,所谓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或赠予,而是向交易对方(即医院)支付财物(即医疗设备)的行为。

3.“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医用耗材的交易机会“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相挂钩更说明,“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耗材交易机会。

一台医疗设备往往可以使用多年,有的可以使用十几年。

为了免费使用医疗设备,医院必须在设备使用期内持续采购特定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

通过“赠医疗设备”,医药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交易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耗材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也是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

不论是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然带有增加经营者交易机会,降低对手交易机会的目的和特点。

所以,判断某一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仅以是否降低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为标准,而是应当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为此,我们认为,要判断“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将这种商业模式放在医疗领域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背景下综合判断,才能最终作出评价。

(1)医疗设备的“免费赠送”规避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如前文所述,“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挂钩,所以不是真正的免费赠予。

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变相地购买了医疗设备,获得设备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医院对医疗设备的获取和使用是一种变相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适用本法。

各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采购医疗设备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医疗设备已被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很多医疗设备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各地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2]。

所以,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医疗设备采购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再如,凡超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因此,在医疗设备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情况下,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而不能由各医院自行分散采购。

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大型、昂贵的医疗设备还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然而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用耗材的采购掩盖了医疗设备的采购。

医院不需要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即可获得医疗设备。

即使采购大型、昂贵的医疗设备,医院也无需公开招标。

因此,这种商业模式实际上规避了《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严格监管。

规避《政府采购法》的监管必然会侵害公平竞争秩序:首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定(例如,关于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贯彻和具体体现。

规避这些规定就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医疗设备采购使用的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医院如何使用这笔财政性资金必然需通过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予以监督。

如果规避这些监督机制,就会引发贪污腐败问题,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最后,这种规避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商业模式势必会排挤那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医药企业,使其处于竞争劣势,不利于建立合法、良性的竞争秩序。

(2)医院对“免费”医疗设备的依赖极易导致耗材集中采购程序流于形式,进而导致公开竞价机制失灵除医疗设备采购外,公立医院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医用耗材也属于政府采购。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医用耗材采购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目前,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尚不能完全达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集中采购机构公布中标入围的耗材供应商名单后,各医院可以在名单范围内继续挑选供应商,签订具体的耗材采购合同。

医院对“免费”设备形成依赖后,就不得不持续与提供设备的企业签订耗材采购合同,以免设备被收回。

即使有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耗材供应商中标入围,医院可能也没有动力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形成“招而不采”的局面,使得集中采购程序流于形式、公开竞价机制失灵。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结语尽管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成商业贿赂,但不能否认的是,上述商业模式的存在是现有监管体制的一些不完善因素导致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公立医院(特别是偏远地区或基层地区)的资金预算往往比较有限,不足以采购所需的医疗设备(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

但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很大,有越来越多的患者需要更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预算不足与设备需求之间的矛盾。

它让医院先将医疗设备使用起来,使更多的患者得以治疗,然后再让医院陆续采购治疗所需的相关耗材,以分期支付设备的使用对价。

其次,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但现行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还没有完全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律,如果医院不承诺具体的耗材采购量,各医药企业恐难以降低其耗材销售价格。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价挂钩”的安排。

医药企业愿意让渡一部分经济利益(即“赠医疗设备”),以换取医院对未来耗材采购量的承诺。

综上,尽管我们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成商业贿赂,但其存在也有一些合理性和积极意义。

有效监管和治理上述商业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有赖于相关立法、执法部门统筹协调,不断创新改进现有医疗管理体制,同时也需要医药企业配合,不断改进、完善上述商业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商业模式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有效地发挥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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