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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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确权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四点错误认识

误解一:商标确权过程中的所有答辩通知书都邮寄给代理机构

在商标确权过程中,申请人的商标可能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起异议,也可能在异议裁定后被他人提起异议复审,甚至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被他人提起争议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等。针对上述情况,申请人应注意:只有异议答辩通知书才会由商标局发给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而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争议答辩通知书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又称撤三年答辩通知书)由商标局,按照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的地址直接发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尽量保证商标申请注册时所留地址能够收信,或者在地址变更后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申请,同时也可委托负责任的代理机构做好商标动态的监测工作。

误解二:异议复审不能再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

现实中大量当事人认为,商标异议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再次审理,即类似于行政复议程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理,因此异议复审不能增加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但实际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之规定,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目前,商标异议复审与商标异议案件相比较,在性质上相当于一个“重新提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但可以在异议复审中重新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重新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因此,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异议案件中的理由阐述和举证力度不够,完全可以通过异议复审程序重新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增加案件的成功几率。

误解三: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年是以该商标初审公告结束日起算满三年

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针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这一规定满足了市场竞争中部分当事人为获得商标权,通过对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来排除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障碍的需求。但部分当事人对在先商标“已注册满三年”这一时间起算点的判断存在一定误解,即针对经过了异议申请甚至异议复审的在先商标,其最终的核准注册时间并非该商标初审公告的截止日,而是商标局异议裁定或者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商标局核发该商标注册公告的日期。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对某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三年申请时,应当首先查证该商标是否经过异议申请和异议复审程序,否则有可能出现按照初审公告截止日起算已经满三年了,但实际上因该商标经过异议及复审程序其真实核准注册的时间远不够三年的情况,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撤三年申请不被受理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财力。

误解四:驳回复审、异议、撤三年不能针对部分商品提起

在商标确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遇到其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同时引证几个商标将申请使用的全部商品予以驳回的情况,而申请人出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较高、驳回复审难度较大等原因经常会考虑放弃复审。实际上,申请人可以着重分析导致申请商标核心商品被驳回的原因,针对这些核心商品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部分商品的驳回复审申请,由此来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机率。同理,在异议案件中,若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的,也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异议申请,以此来提高异议的成功机率。而撤三年同样如此,针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申请人为解决在先权利障碍的,完全可以只针对有冲突的部分商品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这样不但增加了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的难度,而且减少了双方之间的对抗性,无疑将提高撤三年的成功机率。

超凡知识产权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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