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下商标授权确权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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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

商标授权确权

商标授权确权商标授权确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经过申请注册、理化检测和维权等多个环节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证书,从而获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保护商标在市场上的有效运作和传播。

商标确权是商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靠性,也是企业品牌保护和市场竞争的核心基石。

商标授权确权的意义商标授权确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具体意义如下:1.保障商标权利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获得商标授权确权后,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商标权利,防止他人侵犯和侵权,维护商标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2.确保商标登记的权利让企业受益。

商标授权确权有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增加市场占有率。

3.有利于发展国家经济和企业创新。

商标授权确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法治化的重要体现,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知识产权运作和创新发展。

商标授权确权的主要程序1.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所有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和不侵犯他人权利性,如商标属于不可注册范畴或与他人商标冲突,则审查不通过。

3.商标公告: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公告期内公示,如无异议则进入注册阶段。

4.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缴纳注册费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所有人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保护措施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授权确权才能够获得合法的专有权益,但是商标证书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商标所有人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商标权益:1.商标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2.定期监测:商标所有人需定期查询商标数据库,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

3.商标续展: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限为10年,商标所有人需要及时申请续展,如未及时续展则失去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商标能够顺利注册,而有些商标则被驳回或异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商标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给商标权人维权带来了困难,也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 商标权保护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侵权行为的成本仍然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商标代理行业不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是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一环。

然而,目前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代理质量不高、恶意抢注、隐瞒事实等。

这不仅影响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声誉,也给商标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5. 国际商标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商标法律制度,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授权商标注意什么细节

授权商标注意什么细节

授权商标注意什么细节授权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拥有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授权商标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细节:一、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授权商标前,应对授权对象进行筛选,选择有信誉、经验丰富、运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或个人,以保障商标的合法使用和商标价值的最大化。

二、明确授权内容及范围在商标授权合同中,应明确商标的授权范围、期限、地域等内容。

具体来说,需要明确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授权地域的范围、授权期限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商标权利人是否允许商标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并规定授权对象的义务和责任。

三、商标使用质量控制商标权利人在授权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对商标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

这包括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

只有保持商标的高品质,才能更好地维护商标的声誉和形象,并确保商标授权的价值。

四、合同与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相符商标授权合同中的内容与商标注册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一致。

合同内容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及支付条件、商标使用质量控制等。

商标权利人应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书,确保商标授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注意商标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商标权利人应定期对授权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商标的合规使用。

商标权利人与授权对象可以约定商标使用报告的提交频率和方式,及时了解商标的使用情况,减少授权风险。

六、备案及公告程序商标权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商标授权情况进行备案,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告。

这样可以增加商标权利人对商标授权情况的掌控度,并提醒他人商标已经被授权,减少授权纠纷的发生。

七、及时解除商标授权如果授权对象未按照商标授权合同规定使用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除商标授权。

无效、过期的商标授权合同应及时解除,以免影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总体而言,在商标授权过程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严格控制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条件,在确保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的前提下,实现商标的最大价值。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

2023商标法修订草案解读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现代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商标法也需要根据时代需求进行修订。

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是我国商标法的一次重要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商标保护,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草案进行解读。

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根据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商标保护范围将得到扩大。

首先是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

包括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和动态商标等,将被视为独立的商标形式进行保护,这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标创新和挖掘空间。

其次,草案还明确了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商标的保护。

在当前商品和服务繁杂多样的情况下,企业常常面临着与其商品或服务雷同的其他商标的竞争。

修订草案规定,只要证明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或混淆可能,即可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二、商标注册流程的简化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商标法修订草案对商标注册流程进行了简化。

一是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

草案规定,商标申请书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递交,并取消了原来需要提供纸质文件的要求。

这将节约企业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企业的商标注册效率。

二是简化了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草案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初步审查时限由原来的9个月缩短至6个月。

并鼓励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行专业化、高效化处理。

这将有助于减少商标注册的周期,提升商标申请人的体验。

三、商标权的保护措施加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商标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商标权的保护措施。

一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商标侵权的行为将根据情况处以更高的罚款数额,并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草案规定,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这将有助于整顿商标市场秩序,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

四、国际商标保护合作的深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求,商标法修订草案加强了国际商标保护合作。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I.制定思路a)背景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b)归类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2.(例子)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2.法律规范归类: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4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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