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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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

I.制定思路

a)背景

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

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

b)归类

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

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

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

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2.(例子)

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

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

2.法律规范归类:

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

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

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

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

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

体是“任何人”)

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

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

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

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

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

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

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

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iv.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不当

1.商标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替代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程序不当:程序有问题但实体结果并无不当,实际上也未造成对行政

相对人权利的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程序违法:程序本身有问题,实体处理结果也有误或者因程序问题损

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指出程序和实体的错

误;

II.主要问题

a)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指南》1-3条;《商标法》13.(2)(3))

i.基准时:必须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处于驰名状态;

1.实践中的例外: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

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一般

予以采信。

ii.审查程序:是否驰名→是否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1.原则:“按需认定”

iii.法律适用的判定

1.原则:一般情况下要遵循当事人请求原则

2.例外:法官有可能依职权对适用法条进行选择或者转换。

3.判定:满足特定条件,当事人仅明确提出第十三条第三款,商评委主

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不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a)条件1:当事人未明确提30、31条;

b)条件2:实质理由为混淆误认;

c)条件3:未超过5年。

b)地理标志(《指南》4-6条;《商标法》16条)

i.原则:不同类型商标功能不同,互不阻碍(涉及《商标法》30、31条);

ii.法律适用:《商标法》30条之“凡不符合本法规定”。

c)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指南》7-13条;《商标法》条)

i.独立性:各个不同的注册商标各自相互独立;同一注册商标权,不同商标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相互独立,不能当然延续;

ii.保护对象的本质:本质在于对商誉的保护,不能否认商标所承载商誉的延续性;

iii.涉及的商标:

1.区分类型:

a)商誉延续:

b)J(A)---- J+(A) ---- J+(B);J(A)----J+(B)----J+(A);

c)J(A)具有知名度 + 持续使用 + 相关公众对J(A)和J+(A)建立联

系(例:美的,Midea)

d)商誉不延续:

i.J(A)----J+(B)----J+(A)

ii.J+(B) 持续使用+具有知名度;J(A)未使用或未产生知名度;

iv.是否混淆误认的区分

1.基准日:从严掌握,限于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

2.举证责任分配:

a)申请人:

i.商标使用

ii.知名度

iii.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混淆等证据

b)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

淆的证据

3.判定要素

a)双方证据

b)申请人的主观状态

c)结合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综合判定;防止

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4.对市场调查证据的新观点

a)明确了市场调查结论是证明实际区分的证据形式之一

b)对市场调查的程序、方法及结论进行了指引(对相关公众的范围、

数量及其确定,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以及整体比

对、隔离观察、主要部分比对等方法的运用等进行详细描述)

c)明确缺少要素,要素使用错误或者无法核实调查真实性的市场调

查结论均不予采信。

d)在先权利保护(《指南》14-23条;《商标法》32<在先权利>条、10.(1)(8))

i.说明:

1.《商标法》所述“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

等民事权利,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一般

规定应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如:商品化权益、药品的商品名称等。

2.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在先权利主要集中于著作权、姓名权和企业名称权

ii.姓名权

1.范围:包括户籍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凡

是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均可视为该自

然人的姓名。。

2.保护的分类

a)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的“不良影响”

b)将在世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在先权利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3.损害行为:明知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将其姓名作

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主张在先姓名权主体:

a)一般为本人

b)模特演员的经纪人:具有经纪关系的模特、演员等姓名权人授权范

围明确的特别授权文件等特殊情况下

iii.著作权

1.认定标准:《著作权法》

2.初步证据:商标标志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标志委托

设计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等

3.特殊规定:单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与《著作权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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