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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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10•【文号】法释〔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文 / 张灿摘要:商标授权确权涉外行政纠纷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域外形成证据这一事实,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作为其被采信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双重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于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法院不同,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法院对于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司法审查和诉讼程序中提交域外证据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亦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本文提出,基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自身特点,上述案件中的域外证据形式要求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公证认证标准,而应根据程序、对象、待证事实的不同,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同的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张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1. 2019中关村论坛知识产权平行论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外案件最新情况综述/n1/2019/1017/c179663-31405893.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6日。

关键词:商标授权确权;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后果;路径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跨境电商的逐步流行,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入我国市场、外国知名商标在我国被抢注等现象频发,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比例高于一般行政案件。

作为全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的一审专属管辖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九成为商标行政案件。

1基于司法管辖权的地域限制,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所提域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存在诸多障碍。

且涉外行政诉讼不比涉外民商事诉讼,存在诸多域外取证和司法协助的多边或双边协定。

因此,对域外证据设置某些形式上的证明要求,对于减少司法误断、增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亦是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

但是,过于繁琐的形式要求,又会增加当事人诉累,造成诉讼拖延。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照 文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Opin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最高人民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发布。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pril 20 2010.)法发〔2010〕12号SPC Interpretation [2010] No.12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PRC Trademark Law> on December 1 2001, people’s courts commenced to accept and 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the granting and confirm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which materially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taken the 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o court in connection with its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in trademark rejection reviews, trademark opposition reviews, trademark disputes and trademark cancellation reviews, have actively explored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have accumulated quite extensive trial experience. With a view to better trying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drawing further lessons from trial experience, and clarifying and unifying trial standard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on several occasions held conferences and carried out surveys on specific topics, widely listened to the opinions of relevant courts, relevant departments, experts and scholars, and studied and summarised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the trial of Trademark Administrative Cases. On this basis and pursuant to laws such as the PRC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rial realities, t 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opinions on the trial of such cases: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之特性分析与改良建议

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之特性分析与改良建议
查 、 步审定 并公告 、 准注 册 。 初 核


我 国 商标 授 权 确 权 行 政 诉 讼 概 况
( ) 件 数 量 爆 发 式 增 长 一 案
据统 计 , 2 0 从 0 2年 到 2 0 0 9年 , 京一 中 院…共 审结 商标 授 权确权 行 政 一审案 件 2 2 北 6 4件 , 中 2 0 其 02
将商 标授权确权 行政案 件作为 普通行 政诉讼案 件对待 , 完全适用 行政诉 讼程 序将商 评委列 为被告 , 国 与 际通行 做法不符 。 不少 国家都规 定在双 方 当事人 的案件 中 , 不直接 规定 商标 评 审机 构 为被告 , 仅在特
权属 问题 转化 为商评 委所 作决 定 、 裁定 的合法 化 问题 , 仅 有损 商评 委 的行 政 权威 , 使 利 害关 系人 的 不 更
权 益得不 到及 时保护 。在 有双 方 当事人 的商标 授权确 权特 殊行 政程 序 中 , 商评 委 处 于居间 裁决者地 位 ,
收稿 日期 :0 0—1 21 1—0 2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2 D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1 9 2 1 ) 1— 0 1— 5 1 0 7 0 ( 0 1 0 0 2 0
商标 授权确 权行 政诉 讼是 指商 标注 册 申请 人 、 标注 册 人或 者 其他 利 害 关 系人 认 为 商评 委作 出的 商 涉及商标权 效力 的行 政决定 、 裁定侵 犯 其 合 法权 益 或 者违 反 商 标 法 的规 定 , 法定 程 序 向人 民法 院起 依 诉 , 民法 院在 当事 人及其 他诉 讼参 与人 参加下 , 相应 的行 政决 定 、 定 的 合 法性 进 行 审查 并作 出裁 人 对 裁 决 的制度 。其审 查对 象—— 商标 驳 回复 审 、 商标 异议 复审 、 商标 争 议 、 标 撤销 复审 可 统称 为 商标 授权 商 确 权特殊行 政程序 , 少数 商标 注册 申请人 或者 商标 注册人 为取 得或者 维 持商标 专 用权 , 是 异议人 或者不 特 定的社会 公众 为对抗 或者 注销 商标 专用 权而 启动 , 商评 委审查 并作 出相应 的行 政决定 、 经 裁定 为终结 的行 政程序 。与之 相对 应 的商标 授权 确权普 通行 政程序 , 一般 由商 标注 册 申请人 提 出 申请 、 经商标 局审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本三篇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本三篇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本三篇起诉状一
原告:[原告名称]
被告:[被告名称]
原告以其拥有的商标权为基础,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案,提请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
2. 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金额为 [具体金额];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状二
原告:[原告名称]
被告:[被告名称]
原告基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
2. 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为 [具体金额];
3. 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起诉状三
原告:[原告名称]
被告:[被告名称]
原告依法起诉被告商标侵权案,请求法院根据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
2. 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为 [具体金额];
3. 被告支付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具体金额为 [具体金额];
4. 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以上为起诉状范本三篇,供参考使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添加必要的内容。

若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I.制定思路a)背景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b)归类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2.(例子)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2.法律规范归类: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例3篇

商标侵权起诉状范例3篇起诉状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XXX公司因被告XXX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利,特向贵庭提起本商标侵权诉讼。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XXX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从事X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原告于XXXX年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注册了商标“XXX”,并获得商标注册证书(附件1)。

2. 被告XXX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从事X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与原告商标“XXX”近似的商标“YYY”(附件2),并将该商标用于其产品的包装、广告宣传、销售渠道等方面。

3. 被告的商标“YYY”与原告的商标“XXX”在整体构成、字母排列、字体样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相似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4. 被告的商标“YYY”与原告的商标“XXX”在商品的类别、性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商标使用已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商标价值。

5.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未予理睬,继续使用侵权商标进行经营活动,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商标“YYY”及其相关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使用,并立即撤销相关广告。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费用、广告费用、市场竞争损失等,共计人民币XXX元。

3. 判决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请求。

四、证据1. 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2. 被告使用的商标“YYY”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使用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文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01-22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

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5、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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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诉讼
服务介绍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商评委作出的涉及商标权效力的行政决定、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相应的行政决定、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其审查对象——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可统称为商标授权确权特殊行政程序,是少数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为取得或者维持商标专用权,异议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对抗或者注销商标专用权而启动,经商评委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裁定为终结的行政程序。

与之相对应的商标授权确权普通行政程序,一般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准注册。

流程介绍
一、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
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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