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京发改[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3〕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按照王安顺、XXX、XXX、张工等市领导批示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将联合开展本市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各区县和全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三部委通知规定的清理整改范围逐一核对、如实反映、按时完成,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准确信息,不留盲点。
二、工作安排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开发区信息按照“区(县)开发区信息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报汇总,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各单位应于2013年1月2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区(县)开发区信息汇总表”(附件1)、相关批准文件及“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联系人表”(附件2)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委。
各单位在填报开发区信息汇总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按照备注第23项分工,分别咨询市相关部门。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2013年8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意见》提出的加快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总要求,按照“积极推动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探索土地租赁、代建厂房、统一回购等方式,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具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加快开发区工业用地流转速度,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转变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按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转变为缩短年限出让、代建厂房及实行直接租赁试点三种方式,以加快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工业用地使用权缩短年限出让、代建厂房用地供应及直接租赁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
1、缩短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
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土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京技管〔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委、管委会各相关机构:《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使用规则第三章项目评估与项目综合实施方案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在全市城乡建设“双控”要求下,进一步加强亦庄新城规划建设指标管控,支持和鼓励高精尖产业项目落地,促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动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指标特指亦庄新城(下文简称“新城”)规划建筑规模中可区级统筹使用的建筑规模指标。
若无特殊说明,均指地上建筑规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特指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按实施状态分为增量产业用地与存量产业用地,分别对应新入驻项目与更新类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规划范围内上述产业项目申请使用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全力促进产业发展全方位促进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产业提质升级、完善配套设施,以及承载科技创新功能提供空间资源。
(二)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坚持“先更先摊”,即城市更新项目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包括三大设施、绿地和其他产业类服务设施)落地,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京计投资文[2003]1090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109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依据《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目录》中非禁止类与不需要国家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手续。
二、履行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投资建设项目,视同于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取得登记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向原登记备案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超过备案面积50%的;(三)投资单位发生变更。
四、登记备案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文件规定权限,办理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五、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将采取抽查方式,检查备案项目的执行情况。
附件:1、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2、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略)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略)二00三年七月三日附件1: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审批项目名称: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备案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DJH001-2003(北京行审D类计划001号-2003年)审批项目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2]36号)2、《市计委优化北京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14条措施》(市委、市政府批准)3、《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个工作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东政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11月27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举措的落地,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8〕352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东城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牢牢把握我区城市功能定位,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通过强统筹、重落实、建规则、抓实效,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京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强化项目过程服务监管,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快破除制约投资落地的制度性障碍。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京发改[2008]2052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8]205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增强全局意识,主动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商务、工商、财政、税务、统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联动机制。
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严格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598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办理或补办项目核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认真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本市2018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17]17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本市2018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7]170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中央及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以更大力度做好投资调控工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发挥投资基础性作用,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工作思路,按照《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启动本市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征集工作。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本次申报项目应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提升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方向,聚焦城市副中心、冬奥会冬残奥会、“高精尖”产业结构、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工作。
根据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项目申报重点如下:一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副中心、冬奥会冬残奥会、疏解整治促提升以及一体化建设等项目。
二是推进生态环境提升工作,主要包括:清洁能源、水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绿化工程等项目。
三是培育“高精尖”产业工作,主要包括:三城一区建设、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绿色制造及智能制造等项目。
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城市路网、停车设施、综合管廊、供水工程等项目。
五是推进民生改善工作,主要包括: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公共服务及便民设施等项目。
六是其他重点工作事项涉及项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防控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防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京建发〔2018〕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防控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18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和《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3号)等文件精神,配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执行, 防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风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18〕2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的规定,督促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二、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责任主体安全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编制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重点检查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三、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依法查处同时移交规划国土部门。
四、市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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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
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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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2 / 5
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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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
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4 / 5
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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