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37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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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8•【文号】劳安字[1990]26号•【施行日期】199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8日劳安字(1990)26号)现将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部门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察,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条标准之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或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重点抓好初步验收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部门应将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的批复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28日)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的项目。

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在竣工验收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质量、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4.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二、职责分工5.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局)及其管理单位的项目,按下列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1)中央政府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项目,由省级局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2)中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局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善始善终的重要阶段。

其目的是为了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质量,评价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正式投产与使用,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与办法,以及国家环保、安全、公安消防、劳动、卫生、档案、财政、审计、统计及工会等部门对专业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当前的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符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申报投产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设备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依据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技术软件和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引进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该具备的条件:1、生产项目、辅助生产项目和公用工程设施已按照设计文件建成;生产工艺设备经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过生产考核,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

2、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均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3、办公和生活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能够适应当前办公及生活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够适应投产的需要。

建设项目(工程)因为客观条件制约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或少数非主要设备安装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但不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与使用的,也应办理竣工验收、资产交付和申报投产手续。

生产项目由于设计、设备或施工的原因,虽然一时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与经济技术指标,但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投产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资产交付和申报投产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已完成全部设计和施工内容,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可以投入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验收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包含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的确认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工程竣工成果验收证书;(五)其他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提前60天办理,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验收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组织验收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十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配合验收人员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验收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验收结果的确认和备案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以备案,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并公示于相关媒体。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前言在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为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项目工程全部竣工质量,性能和安全等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之后,方可进行验收的一种程序。

本文档将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和具体办法进行说明。

二、竣工验收的流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准备工作1.备齐有关资料2.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的人员3.完成验收范围的清单4.制定检查验收计划(二)检验、测试与试验1.对工程组成部分的检验2.对单项工程的检验3.对系统的集成与联调测试4.对系统的性能测试5.对系统的安全测试6.进行质量试验(三)检查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定检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四)验收记录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等。

(五)整改验收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则要求工程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三、竣工验收办法(一)组织验收1.组织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2.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审核验收。

例如,土建工程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土建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验收;电气工程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电气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验收。

3.对竣工验收的机会、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间进行协商。

(二)验收方法1.竣工验收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应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技术要求。

3.竣工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定检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并检查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竣工验收应包括试运行、技术交底以及环保等方面内容的审核验收。

(三)验收标准1.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GB J 50272-2007。

2.按照城市工程建设验收规范 CJJ 150-2018执行。

(四)验收范围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验收范围会有所变化。

关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工程项目的完成和交付使用。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竣工验收的定义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评定,确认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达到规定要求的过程。

三、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对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四、竣工验收的条件1.工程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均已完成,达到设计要求。

2.质量合格: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验收,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安全合格:工程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全验收合格。

4.环保合格: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5.施工许可: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完成施工。

6.合同履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1.施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竣工,且为使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的验收活动。

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验收范围竣工验收范围包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建筑、结构、设备、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以及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二、验收机构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成立专门的验收组织机构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2.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定。

三、验收标准1.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3.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四、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申请,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2.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测,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测量;3.验收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定,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机构的意见和报告,对工程进行整改、修补和调整。

五、验收结果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交付使用;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性和使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调整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以确保工程的顺利使用和运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类:工程备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

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来源:化建发[97]第222号作者:化学工业部日期:97-04-10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

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

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

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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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01008
【实施日期】 19901008
【文号】劳安字(1990)26号
【名称】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现将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部门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察,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条标准之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或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重点抓好初步验收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部门应将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的批复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其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名称】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题注】(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
【章名】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名称】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题注】
【章名】全文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
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
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

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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