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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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粤发[1995]第15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一、综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投标制度成为了工程建设领域竞争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国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和打击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者都能够参与招标活动,避免因为相关干扰活动而造成不正当竞争。

2. 自愿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干预投标行为。

3. 公开透明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布,确保招标信息的传递和公开透明。

4. 公平竞争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鼓励和保护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杜绝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 政府监管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2. 投标资格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了投标者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资信状况、业绩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者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和信誉。

3. 投标保证金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者认真参与投标活动,减少恶意投标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粤建市〔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日以粤建市〔2015〕57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公开(一)采用预报名方法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节假日顺延);(二)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四)对无招标文件售卖环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只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同步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以供下载。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

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2009年12月15日粤建市〔2009〕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招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四)实物工程量清单;(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七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第五章评标方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第六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三十七条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七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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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会议第59号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依据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以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低的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第二十四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险金.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招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一条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的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逾期送达的;(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三条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二)勘察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三)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四)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五)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六)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

二年以内曾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勘察、省级优良工程设计、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项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中标。

第三十六条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具体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任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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