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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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热力工程等;燃气、供水、路灯照明、包括道路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工程,3.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工程等;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城市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工程档案管理办法3篇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公司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及综合验收中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称为基建档案。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档案的形成和归档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立卷、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立卷、整理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立卷、整理其承包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由行政办公室档案室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组织、协调、知道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负责分级落实工程档案的收集、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

各部门、各参建单位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指定一名或多名兼职档案人员,形成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第九条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整理技术指导规范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整理技术指导规范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整理技术指导规范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拍摄、采集、整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昆山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细化拍摄、整理的指导规范如下:一、拍摄对象及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声像档案的拍摄要求分A、B、C三类:1. A类:凡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或者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需要拍摄照片、录像资料和专题片。

2. B类:七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跨跨度16米以上的厂房、人防设施、市政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有代表性或纪念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拍摄照片和录像资料。

3. C类:上述项目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仅需要拍摄照片。

二、拍摄主要内容节点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的拍摄应与建设过程同步进行。

最终移交的声像档案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系统展现建筑(构筑)物的整体面貌,真实记录施工过程的实际状况,内容齐全、完整,包括以下规定的各个内容节点。

1. 开工前原貌1.1 原址、原貌1.2 周边状况1.3 拆迁情况2. 基础工程2.1 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包括打桩、基础开挖、桩基础、基础钢筋、基础浇灌、基础墙、基础回填、支撑、垫层、承台等2.2 建筑物基础异常处理3. 主体工程3.1 主体设计模型3.2 钢筋工程3.3 管线工程3.4 砌体、砼灌注3.5 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3.6 防水、保温、防腐工程4. 工程项目竣工面貌4.1 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包括各个立面及代表性标志4.2 消防、绿化、亮化、雕塑、道路等附属及配套设施5. 其它方面5.1 开工、竣工仪式5.2 施工现场及施工管理5.3 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4 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5.5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5.6 竣工验收情况对于住宅小区等由众多单体建筑构成的建设项目,除了“开工前原址原貌”等不可分割的拍摄内容外,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应尽量分单体(如住宅小区的各幢楼)进行拍摄和整理。

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精选文档

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精选文档

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城乡建设声像档案是指记录反映城乡面貌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形象直观性、补充印证性、载体多样性、保管特殊性、受众覆盖性等特点。

城建声像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分为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两大类。

一、高度重视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虽然国家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声像档案收集的范围与内容,但由于部分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各基层城建档案馆往往只重视纸质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该项工作的收集反而忽视了,在收集档案过程中没有严格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收集整理,造成了声像档案缺失和不完整,更不用说整理和利用开发了。

随着数码相机、数码DV的普及,城建声像档案由传统的照片、录像带等已演变成为大量的数字化文件,声像文件的形成亦由专业化向大众化普及,因此建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要认识到城建声像档案能形象地、真实地记录城市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历程,具有一般文字档案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现实和历史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要抱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看待这一问题,并且将这项工作纳入单位管理工作日程,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确保城建档案的齐全和历史记录的完整。

二、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及归档(一)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与内容城建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与内容应严格按照《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还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一些细则,特别是建设工程活动方面,如建设工程2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报送有关照片档案资料;7层(含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需报送有关照片和录像资料;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者区级以上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设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建工程等还需提交档案专题片。

规范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三位一体管理保障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规范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三位一体管理保障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规范纸质、电子、声像裆案三位一体管理 保障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邹愿常州市城建档案服务公司摘要:三位一体管理是现代文件、档案管理理念的重要内容,把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的不同阶段看作一个完整的过程,是全面,系统、优化思想的集中体现。

正确 运用这一理论,规范纸质、电子、声像档案三位一体管理,将对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产生枳极的影响与作用,也 保障了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关键词:规范;三位一体;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共享档案是记录各种信息的原始文件,而文件是“由某自然人、法人或公共组织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在处 理任何一种事物中形成或收到并加以保存的任何形式 或实体特征的文献”。

传统的档案工作是以纸质文件 的实体管理为主,处于文件生命流程的后阶段。

在电 子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十 分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而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也在进 入电子、声像档案的时代,它是指从电子、声像文件 转换而来的档案,可以使用电子媒介作为载体的计算 机可识别的文件,电子、声像档案是档案现代化的产物。

现代的城建档案管理中,电子、声像档案在生产、归档、存储、管理上都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纸质档案也有 着不可替代的优点,所以电子、声像档案和纸质档案 将会长期处于一个协作共存的阶段,作为城建档案管 理者需要合理利用两者的优势,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 理力度。

_、纸质档案和电子、声像档案各自的特点纸质档案的特点:一是传统的纸质档案就是把原 始信息记录在纸上进行保存,纸质档案的信息高度依赖于纸张这个载体。

二是纸质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很难 分离出来,这样有利于信息长时间存储,但是也存在 一些客观的特殊因素,由于纸质档案的载体是纸,特 殊的情况下纸张容易受潮,会燃烧,但是这些情况发 生的概率是极小的。

而且相对于古时候的一卷卷竹签 来说,纸张己经方便许多。

三是纸质档案归档时,需要更多的人力,不同地点的纸质文件资源共享存在困 难,存在信息被垄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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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第90号)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声像档案主要有:建设工程的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和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照片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明确、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
(二)能体现工程竣工后的外观、设计特色、地理位置;
(三)以传统感光材料为载体的照片需报送底片、正片(照片);
(四)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其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光学分辨率不得小于400万有效像素(不允许插值)。

第五条录像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题明确、内容连贯简洁、影像清晰、镜头平稳;
(二)需注明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外观、周围环境、人防设施、消防设施、水电设施、保安设施、标准房、标准层、设计特色、建筑特色等;
(三)报送第一代素材录像带,以及编辑后成品带或光盘(DVD
或以上素质的格式)。

第六条文字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投资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摄影日期、摄影者等。

照片说明应填写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印制的《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见附件1,以下简称《著录卡》,《著录卡》可在网上下载,网址:),录像说明需用配音或字幕进行说明。

第七条凡按规定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报送声像档案:
(一)三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分类见附件2)应报送照片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二)二等及以上工程应报送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声像档案接收人员应认真核对文字说明引用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除应报送以上规定的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报送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隐蔽工程、重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重要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有关工程活动以及其他工程重要事件的照片或录像资料等声像档案材料原件或复制品。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声像工作人员应无偿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声像档案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应报送已形成的声像档案并提交《著录卡》及其电子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声像档案。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验收合格移交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声像工作人员应及时编目入库。

第十条 2004年4月1日起开工的建设工程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1: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
附件2: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附件1:
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
附件2: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一、房屋建筑类
二、市政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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