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
法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高空抛物”事件,导致行人、车辆等受到损害,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此类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案例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高空抛物”案件的剖析,探讨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当事人李某从自家高层住宅楼抛下一块砖头,导致楼下行走的小王头部受伤。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砖头,导致他人受伤,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责任认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责任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李某作为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合理使用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社会影响“高空抛物”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此类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产生极度厌恶,也反映出我国在高层住宅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社会热点问题探讨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人员的培训,使其在发现高空抛物行为时能够及时制止。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高空抛物,听到这个词,大家是不是立马就能想象出那种可怕的场面——一块不知道从哪里飞来的砖头,砸到人头上,结果脑袋开花,倒霉得不行。
这种事情,真的是又让人心惊又让人气愤。
你看,我们天天走在街上,仰头看天,有时也得担心会不会被天上掉下来的“天降神物”砸到。
这种情形,听起来像是电影里的桥段,可是现实生活中,它真的发生了,且频率不低。
让人很无奈的是,这种行为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搞得大家只能等着摊上事。
直到有一天,司法解释终于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你自己抛物,还是被砸了,都有了法律上的“定心丸”。
嘿,这下法律大叔终于站出来说话了,给了大家点保障,不至于像以前那样,弄得人心惶惶的。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有个疑问:到底啥叫“高空抛物”?听起来很高深对不对,其实简单说,就是从高楼上往下扔东西。
这东西扔得高,砸得重,别说人了,可能连个车都能砸个坑。
现在想想,那些年,我们看到高楼大厦顶上的窗子上,偶尔会有一些尘土和垃圾落下,心里都在琢磨:“别掉下来,不然就麻烦了。
”没错,这种事情常常让人心有余悸。
而法律的出发点就是要保护大家的安全,避免这种无意识的“天降灾难”再发生。
所以,很多地方也开始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毕竟高空抛物真的是个“定时炸弹”,要是运气不好,可能一砸就成了新闻头条,那样就太糟糕了。
有些人会问,这种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追责?其实很简单:能!而且追责可不是说说而已。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有人从高楼上丢东西砸到别人,造成了伤害,肇事者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天呐,这可不是什么“小事”。
不仅仅是一个“赔钱了事”,有些恶意抛物的情况,甚至可能会判刑,真是“犯得着吗”?可是呢,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就是不把法律放眼里,觉得抛个东西下去,没啥大不了的,反正又没打到人。
这种心态真是大错特错。
如果撞到不幸的路人,那可就不是小问题了。
所以呢,大家都得小心,生活中一切行为都得三思而后行,尤其是高空这些东西,真的是一旦失控,后果严重。
高空抛物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也触犯了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高空抛物,情节恶劣的;”该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认定高空抛物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
3.高空抛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4.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3)赔礼道歉;(4)消除危险;(5)排除妨碍。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承认抛掷花盆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某日,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陈某头部受伤。
经调查,张某承认抛掷砖块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案例三:高空抛物损害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高空抛物的法律解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文

高空抛物的法律解读: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文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并非简单的违法行为,而是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带领读者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
高空抛物的定义
高空抛物指的是从较高的地方抛出物体,使其在空中自由下落。
这类行为可能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危险,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管理。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高空抛物属于危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
失伤害罪。
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法律将对高空抛物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此外,未遂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构成未遂犯罪,需受到法律制裁。
民法规定
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抛物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构成民事过错,需要负上相应的民事责任。
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高空抛物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例如在高
楼居住区域设置抛物网、加强公共教育宣传等手段,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社会也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举报并予以处理。
结语
高空抛物问题不仅是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也是一项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重要议题。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我们可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希望通过本文的法律解读,读者能够更加了解高空抛物问题背后的法律内涵,共同呵护我们的生活环境与法治秩序。
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

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高空抛物是指将物体从建筑物或其他高处抛出,导致物体坠落至地面,并有可能对行人、车辆或财产造成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了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并为相关法律做出合理的完善,本报告将分析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目前,中国刑法涉及高空抛物行为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来加以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投掷危险物罪”,明确规定了对投掷危险物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该罪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然而,该条款对危险物的定义并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空间较大。
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主观方面的故意要素和客观方面的实施行为和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投掷从建筑物、构筑物上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款,投掷物体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但罚金较低,对于一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处罚效果有限。
三、问题分析尽管现行法律存在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危险物的定义模糊不清,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危险物,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容易引发争议。
其次,现行法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
除非造成了财产损失,否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处理,罚金金额较低,对违法者的威慑力较弱。
最后,现行法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惩罚标准,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四、建议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建议:首先,明确危险物的范围。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类似法规的定义,对危险物进行明确界定。
同时,还可以鼓励立法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建立一个负责发布与危险物相关信息的平台。
其次,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力度。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高空抛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为例,分析高空抛物法律案件的特点、难点及解决路径。
二、案件概述某小区居民楼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路过的小孩头部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系该小区业主,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遂将物品从阳台抛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将抛物者抓获。
法院审理后,判决抛物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三、案件特点1. 主体多样:高空抛物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抛物者、受害者、物业公司、业主等,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2.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空,现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3. 损害后果严重: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
4. 社会影响恶劣:高空抛物事件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四、案件难点1. 证据认定困难:高空抛物案件现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仅凭目击者证言难以认定抛物者身份。
2. 侵权责任难以确定:由于抛物者身份不明,导致侵权责任难以确定。
3. 侵权赔偿难以落实:即使确定了侵权责任,由于抛物者赔偿能力有限,侵权赔偿难以落实。
五、解决路径1. 加强证据收集: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无人机侦查等,加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证据收集。
2. 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法律震慑力。
3. 明确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应根据抛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合理分配责任。
4. 完善赔偿机制:建立高空抛物专项赔偿基金,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高空抛物危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抛物者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故意高空抛物致人受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抛物行为的故意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依法判决抛物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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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之法律探析发布日期:2009-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从烟灰缸伤人案说起高空抛物成为全社会争论的热点话题,大致源于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幢楼里的22户居民对被烟灰缸砸伤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户居民平均赔偿额达8000余元。
这个案例以及后来在各地发生的一些类似案例(如山东济南的菜板案、深圳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人们对于法院在未能找到抛物人的情况下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议论纷纷,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这些案例都进行了深度采访和报道[1],更有某电视台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为原型拍摄了号称国内首部都市市井悬疑剧的《烟灰缸之谜》,并一度在地方各大电视台热播。
与此同时,由于高空抛物案涉及敏感的法律问题,从而在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领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场热烈而尖锐并且似乎遥遥无期的大讨论:围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一种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法律和公平正义等问题,众多民法学权威和资深法律人士之间观点与主张完全对立。
许多著名学者一度十分称赞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判决,他们认为高空抛物足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理当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这当中不乏王利明、杨立新等法学界的领袖人物。
这种意见一度占据绝对上风,并被写进当时的立法草案[2]。
但在另一方面,反对者的意见却是后来居上,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另一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该建议稿中侵权行为编的主要起草人张新宝教授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3],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难以视而不见。
一些原来持赞成意见的学者也放弃了自己最初的立场,如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转而采纳了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做法,不再规定所谓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4],而杨教授的草案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审议范畴,因此,在今后全国人大正式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不会规定“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或“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几乎可以成为定论。
至此,关于是否应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独立侵权责任形态并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争论似乎可以划上一个句号了。
但笔者前段时间在所住小区却看见物管公司在其小区宣传栏中贴出一纸公告,呼吁小区业主爱护公共环境,提倡社会公德,切勿从事高空抛物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并赫然列举了“烟灰缸伤人案”以为警示,无非是告诫小区业主,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小区内一栋楼甚至几栋楼的所有业主都有可能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物管公司的用意本是好的,呼吁业主们不要高空抛物也无可厚非,但举“烟灰缸伤人案”为例却让笔者多少有些不寒而栗的感觉,笔者自问并无高空抛物的恶习,但笔者很有点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有一个莫名其妙的索赔官司落到自己的头上?近日在网上浏览,无意间看到山西一位律师写的文章[5],该文几乎照搬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仍是力主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而就在今年的4月18日,广州海珠区又发生一起不幸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6],一个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的伍艳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并提供咨询意见时称,如果死者家属和警方找不到肇事者,死者家属可以将事故发生地周边三栋楼的所有业主告上法庭索赔。
但就在4月20日又传出消息称警方已经找到肇事者,竟是一个12岁的小男孩,其父母都是从内地到广东的打工者,明显缺乏经济赔偿能力,真相大白的结局对于死婴的父母来说,究竟是幸抑或是不幸呢?由此看来,,关于高空抛物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笔者也就不自量力,从一个法律工作者和普通社会公民的角度谈一谈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但愿能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妥善解决有所补益。
二、高空抛物行为之特征我们所说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从高层建筑(一般是内部区分所有的三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如生活小区里的电梯楼等)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掷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至少具有以下重要特征:(一)高空抛物不能确定抛掷行为人即加害人这是高空抛物行为区别于一般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最明显,也最重要的特征。
一些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学者曾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新问题。
如杨立新教授曾提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早在罗马法就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制度。
”[7]另有学者也认为,“从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抛掷物致人损害并不是新类型的案件,罗马法将行为人使他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称为私犯,在查士丁尼法典对准私犯的规定中,就包括倒泼和投掷的责任,主要是指对从屋内向公共道路上倾泼流质物或投掷固体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笔者以为,这些学者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暗示高空抛物案中判决众多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可以在法律史上找到依据,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他们都在有意无意之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责任追究都是以加害人或责任人明确为前提的。
古罗马法时期并不存在现代社会高层建筑区分所有的形态。
那时从某栋建筑物里抛出或流出致人损害的物质,虽然同样可能查不到真正的行为人(如行为人可能是主人的家属或家奴),但可以确定这栋建筑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因其疏于监管而被追究责任,既不违法理,也符合公众常识。
所以说那时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中的加害人或责任人是可以被确定的。
这一点连支持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王利明教授也不得不承认,“但在那个时候(指古罗马法时代),一般不存在现代社会的高层楼宇与大厦,尤其是不存在现在社会的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情形,即使出现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可以按照一般侵权来处理的。
”[9]所以说古罗马法上的抛掷物责任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以所谓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古已有之”为理由来论证确立现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合理性,有偷换概念之嫌,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二)高空抛物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行为致害,此为学界大体一致的共识。
杨立新教授一度持相反的观点,但从他主持起草并提交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来看,他终于还是接受了大多数人的意见,这是值得庆幸之事。
笔者认为,界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行为致害还是物件致害,关键在于致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损害当然属于行为致害;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而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件致害。
比如某人手持木棒将他人打伤,致伤他人的是某人的行为而并非木棒,所以是一种行为致害;而如果该木棒被某人靠放在行人路过的墙角,木棒倒下砸伤了过往行人的脚,某人在主观上可能有疏于管理的过失但并未以积极行为作用于该木棒,这就是一种物件致害。
近十年来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例无一例外地表明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物品都是被人为抛出,所以人们才会对未被查明的抛物人如此义愤填膺,纷纷表示强烈谴责,这都证明了高空抛物是行为致害,任何将它解释为物件致害的尝试都会显得十分荒谬。
此外,界定高空抛物可能还涉及是否应包括财产损害等问题,但这些问题目前并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的争议核心,所以本文对此不作赘述。
三、对社会公共安全说的批判在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诸多意见当中,先后有几种主张对司法实务产生过比较大的影响,如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社会公共安全说等等。
其中共同危险行为说因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存在加害人不明的最大共同点,曾被专家学者们力捧,但在经历反复激烈的理论辩驳交锋之后,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来,目前此说基本上已为学者们一致抛弃;建筑物责任说为杨立新教授所首倡,并一度写进立法草案,但此说最致命的缺陷便是将行为责任与物件责任相混淆,试图用物件责任制度来规定行为致害的高空抛物,所以此说即使在赞成者内部也无法得到有力的支持,从杨教授主持起草的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来看,杨教授应该已经放弃了这种主张。
目前还有一定影响力的就剩下了社会公共安全说。
此说认为,“在建筑物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
”[10],“法律在面对这两种利益的考量时,必须要优先考虑公共安全。
毕竟,一方面,相关业主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而公共安全是社会利益,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社会利益。
”[11]。
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驳回受害人对于众多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业主)的诉讼请求,就是放弃了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纵容,现代人每日穿行在密集林立的高楼大厦之间,生命财产安全就会变得毫无保障,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这是许多学者主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应追究众多住户责任十分强调的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已经超出了侵权行为法的范畴,侵权行为法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相应责任人的赔偿”[12],同时把本应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甚至属于政府公共政策考量的问题强行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将严重破坏侵权行为法的逻辑性和结构体系。
就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言,到底是让受害人自负其责(当然是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会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还是让众多显然无辜的住户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更加有害于公平正义及公共安全,本来就是一个见仁见智,无法一概而论的问题:赞成确立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学者可以认为,“如果有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只要不承认就无须负责,社会成员将人人自危,丧失最基本的安全感。
如果由楼道的住户负责,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是无辜的,但这样做维护了公共的安全,也是值得的。
”[13],但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说,如果高空抛物案中众多被诉的住户在显然没有抛掷物品的情况下被课以数目不菲的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没有从事任何有害行为的情况下被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处罚,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丧失了它最基本的预测功能。
这样的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稳定有安全感的社会吗?仍以重庆的烟灰缸伤人案而例,据网上的资料披露,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所有被判承担责任的被告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及强制由在职和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扣款的裁定书,裁定内容每月扣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最高的每月500元,最少的每月扣150元(这意味着这些被扣款人工资最高的每月1000元,最少的每月仅300元),这些人当然不服四处上访,在上访人群中就有两位七十多岁的老妇,一个腿脚不便夹着双拐,另一位则身患癌症,其子女或下岗或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