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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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财务制度十不准

信用社财务制度十不准

信用社财务制度十不准为了规范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用社的良好运营,特制订以下十项不准则,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不得随意挪用资金。

信用社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信用社的资金。

二、不得违规存取现金。

所有存取现金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存取或挪用现金。

三、不得擅自调整账目。

所有账目调整必须经过审批,并填写完整的调整记录,不得私自调整账目以掩盖不正当行为。

四、不得接受或提供贿赂。

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都是严重违反信用社的信用原则,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提供贿赂。

五、不得私自占有投资收益。

所有投资收益必须按照规定分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占有或转移投资收益。

六、不得违法违规投资。

信用社的投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投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所有贷款发放必须按照信用评级标准和贷款流程进行,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八、不得隐瞒账目信息。

所有账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披露,不得隐瞒或篡改账目信息。

九、不得私自变更财务制度。

任何对财务制度的变更必须经过上级批准和公告,不得私自变更或擅自修改财务制度。

十、不得瞒报财务信息。

信用社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报告,不得瞒报或虚假报告财务信息。

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以上十项不准则,严格遵守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维护信用社的良好形象,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诚信、透明、规范的信用社财务管理环境。

感谢各位工作人员的配合与支持!祝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_严禁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_严禁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对财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严禁以下行为:第二条严禁行为1. 严禁财务人员收受贿赂、索贿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严禁财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违规操作。

3. 严禁财务人员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

4. 严禁财务人员伪造、篡改、销毁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5. 严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挪用、私分公司资金。

6. 严禁财务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

7. 严禁财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偷税、逃税、骗税。

8. 严禁财务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擅自设立账户、私设资金。

9. 严禁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 严禁财务人员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影响工作效率。

第三条管理措施1.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4.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

5.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 财务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

第四条处理措施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2.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领导,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司利益。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财会人员不能触碰的十条红线

财会人员不能触碰的十条红线

财会人员不能触碰的十条“红线”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是财会人员职业操守的核心内容,也是做好财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为规范财会人员的财务核算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总结出企业财务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提醒财会人员在执行会计职务过程中予以注意,确保公司法人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备和完整。

具体如下:
1.故意偷税、漏税和骗取出口退税。

2.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3.违法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私自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私自以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5.虚列或隐瞒收入,包括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入。

6.随意多转或少转成本(费用)及擅自变更成本(费用)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包括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成本(费用)。

7.故意多提、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等费用,多摊、少摊、不摊无形资产等费用,调节财务成果。

8.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9.随意核销产品损耗和财产损失,或人为控制产品损耗和财产损失的核销。

10.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和随意变更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故意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财务制度十严禁

财务制度十严禁

财务制度十严禁第一、私自挪用企业资金。

企业的资金属于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任何员工都无权私自挪用企业资金,不论是用于投资、消费还是其他目的。

私自挪用企业资金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财务利益,也会导致企业财务风险的加剧,甚至可能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因此,严格禁止任何员工私自挪用企业资金。

第二、虚假报销。

企业的报销制度是规范员工报销行为的重要制度,员工在报销时必须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

虚假报销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也会破坏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企业形象。

因此,严禁员工虚假报销,一经查实,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私自接受或提供回扣。

回扣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员工不得私自接受或提供回扣。

私自接受回扣会损害企业的利益,私自提供回扣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违者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乱用公款。

企业的公款必须用于正当目的,任何员工乱用公款都是不允许的。

乱用公款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员工一旦被查实乱用公款,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盗窃财务资料。

财务资料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任何员工都不得盗窃财务资料。

盗窃财务资料不仅是对企业财务安全的严重威胁,也会损害企业的财务信誉,员工一经发现盗窃财务资料,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徇私舞弊。

在财务管理中,员工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背职责擅自决定或者调整账务,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破坏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员工一旦徇私舞弊必须受到严厉惩罚。

第七、相关方交易。

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与相关方利益关联的交易。

员工不得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谋取私利,不得利用企业资源进行不正当的交易,一经查实,必须依法处理。

第八、违规违法操作。

企业的财务活动必须合法合规,任何员工不得进行违规或者违法操作。

违规违法操作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也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员工一旦违规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范文1.严禁挪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集体所有的资金挪作个人或者其他用途。

2.严禁非法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手段侵占、侵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

3.严禁虚报冒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构和冒领公共财产或者被授权支配的财产。

4.严禁错报套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虚报和套取财务数据,欺骗政府和社会公众。

5.严禁违规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虚假投资和非法投资活动。

6.严禁贪污受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务便利或其他手段非法收受、索要、敛取钱财和其他物品。

7.严禁滥用财务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财务权力,侵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严禁逃避税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纳税义务,通过各种手段减少、隐瞒应纳税款项。

八项财务管理规定范文(二)1. 财务目标设定与规划:- 设定明确的财务目标,例如利润增长、资产增值等,并制定相应的财务规划。

- 通过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控制,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

2. 财务记录与报表:- 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系统,准确记录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收入和支出等情况。

- 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提供给管理层和投资者,帮助他们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3. 预算管理:- 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投资预算等,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

- 定期进行预算执行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成本控制:- 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确保成本在合理范围内。

- 引入成本管理工具和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等,提高成本管理的效果。

5. 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资金调度、资金监控等,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 合理运用资金管理工具,如现金流量表、资金预测、资金滚动预测等,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

6. 风险管理:- 识别并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十条纪律规定

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十条纪律规定

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十条纪律规定为强化财务监督、财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现就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十条纪律规定。

一、实行经费预算分级负责制度。

局直各单位依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先算后用,量入为出,采取“节约归单位,超支不补、自保平衡”的办法,确保单位正常运转,严禁超预算、超进度使用资金,杜绝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

二、实行非工资性支出纪检监察员背书签字制度。

每个局直单位局派驻一名纪检监察员,各单位的非工资性支出,由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进行安排,并与纪检监察员及时沟通。

纪检监察员对单位的非工资性支出应做到事前知情、事中监督、事后认真审核背书签字,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纪检监察员背书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视为无效票据,不能入帐报销。

三、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严格审核,民主管理原则。

各单位财务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乱开口子、随意表态。

非工资性支出,3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与纪检监察员沟通后,安排财务人员办理;300—500元的由单位班子会议研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财务人员办理,500元以上的由单位班子会议研究,报局主要领导或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大型购置费、修缮费数额500元以上的在本单位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由单位申报计划,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后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

四、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本着节俭的原则,在不突破单位公务费总额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安排,确定专人负责。

局机关公务接待、取物由局主要领导统筹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经办人员办理时须注明接待取物事由、时间、地点、种类、金额等相关内容。

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县直单位之间、与乡镇站所之间、系统内部单位之间一般不得相互吃请接待。

确需接待的,必须事前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办理。

上级领导来旬检查综合工作由局机关负责接待,检查林业项目工作,按照对口接待管理原则,由设有林业专项资金帐户的局直单位负责接待。

财务管理禁令

财务管理禁令

■财务管理禁令
●严禁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严禁IC卡虚拟充值和套取IC卡充值款,严禁公务卡套现及超额
加油,严禁利用银行卡、IC卡套取现金。

●严禁虚增客户,套取优惠价差;严禁与客户串通,套取现金。

●严禁私自收取客户款项或收款不缴,严禁将预收货款、押金冲抵
其他客户欠款以及将货款存入非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严禁擅自配合业务人员解冻超信用期或超额度赊销开单。

●严禁套取、坐支、截留、挪用、窃取、贪污货款;严禁利用点对
点竞争、小额配送价格等套取资金。

●严禁保险柜存放私人物品或代存代管现金及其他物品。

●严禁购买、使用非公司统一指定的收款收据。

●严禁伪造公司报表数据,或擅自改动公司报表,谋取私人利益。

●严禁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严禁倒卖发票、发票专用章
和发票防伪用品。

●严禁在资金支付、资产出租、各项检查、工程验收等活动中索贿、
受贿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

●严禁为逃避考核或未坚持财务原则人为调整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
息失真(含往来挂账)。

●严禁泄露企业财务信息,避免对企业形成负面影响或被社会媒体
曝光。

●严禁未经批准开展或配合他人办理保理、担保等无正常商业实质
的融资性业务。

●严禁违反内控规定未经审批或超权限审批擅自核销资产、股权及
三项债权等事项。

财务管理十条禁令

财务管理十条禁令

1、实行主管领导审批,严禁“一把手”直接审批;
2、坚持一支笔审批;
3、严禁多头审批、多支笔审批;
4、严格费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实行按规定实报实销,严禁费用包干审批。

检查每次违反规定所有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并不给予核销,纳入借款。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负担。

5、严格出差及其他费用和计划预算,按计划挂钩核算。

非计划费用不核销。

每次罚款200元。

违反制度和规定的,公司不予核销。

6、特殊费用申请必须提前做计划,否则不予核销。

每次罚款500元。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

7、奖金和提成、客户保证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严禁作假。

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5000元及开除。

出现损失的,由相关人全额赔偿。

8、严禁提供虚假票据,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5000元及开除。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承担。

9、收费票据统一,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2000元及开除。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

10、财务费用审批要实行“双审双签”,严禁非责任人代签支付未经“双审双签”审批的票据款项。

一经发现,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或开除。

出现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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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十条禁令
来源:价值中国作者:孙文辉
1、实行主管领导审批,严禁“一把手”直接审批;
2、坚持一支笔审批;
3、严禁多头审批、多支笔审批;
4、严格费用申请和审批制度,实行按规定实报实销,严禁费用包干审批。

检查每次违反规定所有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并不给予核销,纳入借款。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负担。

5、严格出差及其他费用和计划预算,按计划挂钩核算。

非计划费用不核销。

每次罚款200元。

违反制度和规定的,公司不予核销。

6、特殊费用申请必须提前做计划,否则不予核销。

每次罚款500元。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全部承担。

7、奖金和提成、客户保证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严禁作假。

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5000元及开除。

出现损失的,由相关人全额赔偿。

8、严禁提供虚假票据,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5000元及开除。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承担。

9、收费票据统一,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2000元及开除。

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承担。

10、财务费用审批要实行“双审双签”,严禁非责任人代签支付未经“双审双签”审批的票据款项。

一经发现,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或开除。

出现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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