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论文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论“梦特娇·梅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外思考

论“梦特娇·梅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外思考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随着竞争残酷性的加剧,各要生存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但是成就一个品牌绝非一夕之功,“傍名牌”便成为最捷径之路。
这种靠侵犯他人的权益来获取最大的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从这起侵权纠纷案中本文试从诚实信用原则方面来初浅分析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一、案情与判决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c Cevenole S A.R.L.)于1925年月1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
自1986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及“MONTAGUT 与花图形等共4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衣服、鞋、帽等。
20XX年9月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设立其英文名称为MONTEQUE·MAYJANE(HONG KONG)ASHION LIMITED“。
20XX年11月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设立很快就得到了香港梅蒸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梅蒸注册商标。
接着上海梅蒸公司授权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梅蒸”服装。
他们为自己产销的衣物标上了”梦特娇·梅蒸“字样、”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组成的标志。
原告为此将香港梅蒸、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三被告有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标有的商标与原告的相比.”梦特娇·梅蒸”仅多了一个后缀”梅蒸”.“梦特娇在前,“梅蒸“在后.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相比.被告的花瓣图形仅仅是缺少了叶和茎.并且将花瓣的颜色突出,同时被告包装装潢的设计风格与原告一致.这些都容易使大众将上述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
这些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的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商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了解商标侵权现象,本实验对商标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实验目的1. 了解商标侵权的概念、类型和危害;2. 掌握商标侵权检测方法;3. 分析商标侵权案例,提高维权意识。
三、实验内容1. 商标侵权概念及类型(1)商标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阻碍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商标侵权类型:①直接侵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②间接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假冒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冒充他人注册商标;④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1)视觉对比法:通过视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2)听觉对比法:通过听觉对比,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3)综合判断法:结合视觉、听觉对比,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瓶上使用与某知名饮料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2)案例二:某企业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某知名服装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实验结果表明,商标侵权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2. 商标侵权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可行性,为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3. 通过分析案例,提高了对商标侵权的认识,增强了维权意识。
商标侵权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象征,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更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然而,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将就商标侵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商标侵权的危害认识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 监管力度不够。
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利益驱动。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面对商标侵权这一严峻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商标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商标保护的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3.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4. 增强维权意识。
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在此,我要呼吁每一位企业、每一位消费者,携手共进,共同抵制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商标市场环境而努力!谢谢大家!。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通过范文向读者介绍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和应对策略。
范文: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是某饮料公司,被告则是另一家饮料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相似的商标“飞行”,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概念的两个主要要素:商标相似和混淆可能性。
首先,商标相似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商标名称、图形、字体还是色彩,只要与他人商标相近或相同,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飞行”与原告的商标“飞跃”在发音、字形上非常相似,因此构成商标相似。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即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其难以辨别商品来源。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受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飞行”,在饮料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有效预防他人侵权。
其次,积极监测市场。
通过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再次,加强维权意识。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进一步损失。
最后,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商标的认知,避免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个严重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案例研究性硕士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以“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状、成因及法律规制,旨在为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多。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以“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现状1.侵权类型多样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如盗版、抄袭等;(2)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3)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如盗链、非法下载等;(4)网络直播侵权,如直播侵权、盗播等。
2.侵权手段隐蔽化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手段日益隐蔽,如通过技术手段隐藏侵权信息、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侵权等,给权利人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3.侵权规模扩大化随着网络传播速度的加快,侵权规模不断扩大,侵权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加剧。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因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2.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网络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权利人维权意识薄弱部分权利人维权意识薄弱,对于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侵权行为得以蔓延。
4.侵权成本低相较于传统侵权方式,网络环境下侵权成本低,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四、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处罚标准等。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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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例、措施.引言: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
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
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标事务进行管理,正是商标法应当发挥的作用.正文:一.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1.商标权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
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
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
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
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
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
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
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
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
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
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
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
可见,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
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简单的划分就是假冒、仿冒和反向假冒。
1.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例如,广州某贸易公司经理黎某于1988年初至1988年8月间,未经PUMA商标注册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美洲豹运动鞋公司的许可,非法购进假冒PUMA注册商标标识先后委托广州新塘新月支农厂和广州禺县针织厂加工假冒的PUMA恤衫。
上述案例违反了《商标法》中所说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条。
2.仿冒注册商标仿冒行为不同于价卖行为,从内到外全都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他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
200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发现有仿冒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国途”牌注册商标布面胶鞋。
当事人丁某经营鞋厂以来,产品一直无销路,后发现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途”牌女士布面胶鞋在河南市场上十分畅销,于是开始仿冒。
为逃避被查处,丁某指示将商标“国途”改为“国R”,虽然字音不同但在产品图形和外包装上,却设计得与“国途”十分相似,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3.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反向假冒起源于1994年北京服装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
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200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对上述行为性质的“盖棺定论”,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改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被称作“反向假冒”。
通俗而言,是指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也包括说成他人的东西),由此观之,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
三.商标被侵权后如何采取措施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对本企业商品质量的担保,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
特别是著名商标,更是企业的财源,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
而当今,市场上的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企业受损,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所以,商标一旦被他人侵犯,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因此企业商标被侵害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正确的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大体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而是及时投诉或起诉。
首先是收集证据。
证据是解决商标纠纷权的依据,企业一旦犯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应立即着手调查,力求掌握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被侵权人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害商标的名誉以及损失赔偿等。
如果被侵害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议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请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企业被侵权的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如果他人仅仅是仿冒企业的商品,如外形、配方、口味等,但并未仿冒商标,则不能以商标权来起诉,而只能以其他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两者的界定一定要划清。
二是请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已过保护期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不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三是提起商标诉讼的企业必须既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特别使用人,否则便无权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1]李静于宏伟:关于新《商标法》反向假冒规定的扩张解释[J ] 中国工商报2003/06/12。
[2]王仙法主编:商标与知识产权保[M]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版[3]王亚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仿冒行为消费导刊2008年17期[4]罗晓霞:论商标法的多元价值和核心价值知识产权2010年02期[5]张晓霞;我国服装商标侵权状况分析及应对策略天津纺织科技2009年04期[6]田文武,程洪,邱柏:浅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