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一)
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对其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二、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概念1. 在建工程:指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管道等工程项目。
2. 在建工程优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享有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办理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申请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办理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转让在建工程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工程已经抵押的事实。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在建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须有合法债权:债权人在行使在建工程优先权时,必须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得的价款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建筑承包商的利益、维护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以及维护建设工程信誉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筑承包商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成本,完工后需要向若干债权人提出支付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为了保障建筑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而设立的权利。
在建筑承包商遇到困难或者债务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价款优先权就可以保护其在建设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不被损失。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的,一般只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
因此,在建筑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规则和条款,以便在后续的应用中避免纠纷和争议。
其次,在价款优先权的适用中,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对于建筑承包商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依法提交合法证据和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来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是根据先后顺序来判断的,先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一定是先参与建设工程的银行和建筑承包商,然后才是其他债权人。
最后,在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当承包商的信用状况稳定、工程质量良好、现金流充足等因素都正常时,价款优先权的适用就会变得相对简单。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承包商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变化,例如,建筑承包商的信用状况急剧下降、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这些都会对价款优先权的适用造成影响。
因此,在应用价款优先权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法和公正。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为保护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建筑工人和农民工的权益而设立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释(2002)1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
四是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要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是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
三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是承包人应在优先权期限内行使优先权。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
承包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发包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优先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对于建设工程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保障建设工程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中,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检测机构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人、设计人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中的优先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人、检测机构等债权人,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债权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债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材料款优先权:材料供应商在供应材料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材料款。
3. 工程款优先权: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工程垫资优先权:承包人在垫资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垫资款。
5. 工程保修优先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行业蓬勃发展,施工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施工人面临着诸多困境,如工程款拖欠、工期延误、合同纠纷等问题。
为维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施工人一定的优先权。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现策略等方面,以期为施工人提供有益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权是指施工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依法享有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优先支付等方面的权利。
具体包括: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拍卖或折价的情况下,施工人可优先获得工程款。
2. 工程款优先支付权:指施工人在工程款拖欠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发包人优先支付工程款。
3. 工程纠纷优先处理权:指施工人在发生工程纠纷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优先处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施工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施工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施工人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1)施工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3)施工人有权要求优先处理工程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实现策略1. 加强合同管理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理。
浅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浅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作者:王乐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
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关键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50-02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条规定即是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必须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一)不动产留置权这种观点源于1991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
该《条例》第28条规定成为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交付已完工工程的主要依据。
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当定作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不能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揽人即可按留置权的有关规定留置该工程,以确保其工程款得到清偿,故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一种法定的留置权。
建筑商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
在建筑市场中,建筑商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建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建筑商的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建筑商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商优先权的概念建筑商优先权,是指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该权利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
建筑商优先权是保障建筑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建筑商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建或者延期交付的,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28条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36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建筑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工程款优先受偿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材料设备供应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
若供应商违约,建筑商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3. 工程质量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若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赔偿损失。
4. 工程验收优先权建筑商在工程竣工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
若发包人未按期验收,建筑商可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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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一)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权利性质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这一规定,其他建设工程也可参照执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上述观点只是对该项权利表面特性有所揭示,未能从本质上阐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即属于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即法定债权优先权。
要弄清承包人的优先权法律性质,首先应了解什么是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可见,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下列特征:A、法律规定性,即民事优先权设立和优先权之间顺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如留置权人对依法占有标的物的留置和变现优先受偿,是由担保法作出规定,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创设;B、顺序优先性,是指该权利强于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权利,比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优先实现;C、公示性,由于优先权大体都为物权上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都有具有公示威者的外部特征,如抵押权要办抵押登记。
D、具有从属性和不分性。
是指民事优先权不是独立一项权利,它的发生和存在是依赖于一定债权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且以标的物全部受偿,不受债权部分清偿或部分转让的影响。
其次,该优先权不于同担保物权,其主要的区别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尽管肯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却不是物权,仍属于债权。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存在为生效条件,特种债权则是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它不仅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所保证债权性质往往是普通的,而承包人的价款则往往是非曲直管理费和劳动报酬等,具有法律赋予先烈地位和充分保护的理由。
因此,它是一种区别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和其它民事优先权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优先权。
二、权利成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那么,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是否均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享有优先权呢?也就是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均为承包人优先权的权利主体。
笔者认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毫无疑问是承包人则不是该权利的主体。
这是因为,首先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享有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性质和内容与其它合同当事人债权无实质性区别,只属一般债权,无需法律特别保护,而施工合同承包人享有的价款债权,往往是自己垫付的费用和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需法律特别保护,赋予特种债权性质;其次,《合同法》第286条所保护的债权则为工程价款,而勘察、设计承包人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在《合同法》条文表述上称为费用,不称工程价款。
只有施工合同价款才称为工程价款;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付合同价款时,建设工程尚不存在,不具体行使优先权客体对象,在施工合同承包人价款未获履行时,建设工程则已经竣工完成,此时,才有就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的可能。
因此,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只是一般债权,不属《合同法》286条保护范围,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主体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内容条件,具体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积极条件: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这也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首要
的实质条件,如果发包人已按约支付工程价款,也就自然不存在需要行使优先权的必要。
同时,行使优先权所要实现的债权,应是依合同期限已届满的。
如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可分期支付,而分期的债权又尚没有到履行期限,则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权。
⑵承包人应发行催告义务,且发包人在催告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工程价款。
首先,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权,应向发包人催告,即敦促发包人履行到期工程价款,并在催告时给予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的一个宽限期。
只有发包人在宽限期内仍逾期拒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权,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
至于宽限期的具体时间,在司法解释作明确规定之前,只能由法官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发包人所欠数额等情况酌定。
3、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消极条件。
《合同法》对于妨碍承包人优先权行使的情形缺乏必要的明确规定,这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理解、适用优先权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甚至出现同样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
笔者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及有关法理,认为有下列情形的不使行合优先权。
⑴包人的债权不明确、有争议的。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以实现工程价款,必须首先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
双方为此已进行工程决算,使承包人工程价款明确,包括违约中责任达成共识,如承包人自己违约,致使发包人依合同拒付价款,或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只有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达到一致或依法诉讼就工程价款被判决确认后才能行使优先权。
⑵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原则。
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在发包人不能按约付款时,如建设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军事工程等特殊工程时,承包人是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以优先受偿。
这是标的物特殊性质对承包人优先权行使的限制。
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
对此,《合同法》286条也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