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船舶检验

6.检验种类
船舶检验种类: 初次检验,包括建造检验; 定期检验,也称营运检验 --年度检验 --中间检验 --换证检验 --其他专项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锅炉检验
7、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是签发船舶证书对应的规定要求, 视检验类别的不同而不同: --法规 --规范 --接受的标准
海船规范:
规范名称
适用船舶范围
适用船舶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沿海小船建造规范》 《材料与焊接规范》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入 船长20m及以上所有船舶
级 船长20m及以上所有中国水域航行的
规
船舶
范
船长20m以下船舶,不包括油船、化
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
所有船
三、船体检验
1、建造检验 2、营运检验
1、建造检验
(1)目的 (2)方式 (3)对验船师的要求 (4)开工前检查 (5)检验实施
(1)目的
确认船舶按批准的图纸(含审图意见)建造 确认整个建造阶段,材料、设备和工艺满足
法规、标准等要求 确认船用产品经检验、认可并合格; 确认完成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结果满意
完成有效的船舶建造检验,需要进行如下技术准备: 1) 熟读图纸 2) 熟悉建造标准(建造公差标准、无损检测标准、制造 标准等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制定或接受的标准) 3)重要工艺 --建造原则工艺 --焊接工艺 --玻璃钢成型工艺(如适用) 这些重要工艺需要事先认可和评定。
(3)对验船师要求
4)船厂能力 全面了解船厂的如下方面的情况: --管理体系(ISO9000、14000、18000等) --建造设施,船坞、船台、泊位等 --主要制造和合拢设施 --焊工资格控制 --建造程序特征 --质量控制系统 --安全健康措施 --NDE控制系统 --现场质量控制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第4部分)201409版(中)

2011.6.2 发布
该 通 函 作 为 MSC.269(85) 决 议 ( 涉 及 对
1、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供船舶
-5-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II-2/19.3 条的指南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SOLAS 第 II-2/19 条的修正案)的解释。 修订 SOLAS 公约第 II-2/1.2.4 条有关对现有 船的要求: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不必 符合第 19.3.3 条,但应符合经 MSC.13(57)通过的 第 54.2.3 条。 对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 和客船, 不必符合第 19.3.1、 19.3.5、 19.3.6、 19.3.9 条, 但应符合经 MSC.1(XLV)通过的第 54.2.1、54.2.5、 54.2.6、54.2.9 条。
MSC 90
MSC.1/Circ.1422
2008 特种船安全规则 统一解释
2012.6.13 发布 /2012.5.21 实施
在应用该规则第 2.5 段,确定 SOLAS 第 II-1/35-1 条确定舱底泵数时,乘客数量应考虑特 殊人员数量; 明确了第 6.1 及 6.2 段关于应用 SOLAS 对客 船的消防要求;尽管 SPS 规则有第 6.1 及 6.2 段 的规定,但 SOLAS 第 II-2/21 及 22 条规定应只适
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舶检验检疫规程

船舶检验检疫规程船舶检验检疫规程是为确保船舶安全性和保证海洋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船舶检验、船舶检疫和船舶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论述相关规程。
一、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和运营要求的重要环节。
从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到救生设施和消防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具备安全性和稳定性。
1. 船舶检验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益,既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也关乎船舶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船舶检验的重要性体现在遵守国家和国际航海法规、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等方面。
2.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船舶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结构、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货舱、油舱、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检查。
其中,船舶结构的检测包括船体、甲板、船舱、船底等部位的材质、结构完整性和耐久性等。
二、船舶检疫船舶检疫是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控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风险而进行的全面检查。
以确保船舶不携带疫病源和有害生物入侵为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1. 船舶检疫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检疫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船舶成为疫病和有害生物传播的介质,保护国际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
特别是对于跨国航行的船舶,加强检疫工作尤为重要,可以遏制传染病的蔓延和非法物种的入侵。
2. 船舶检疫的主要内容船舶检疫主要包括船员健康检查、集装箱货物卫生处理、船舶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此外,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进行特殊检疫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以确保船舶在途中不成为危害健康的载体。
三、船舶环境保护船舶环境保护是为了减少航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制定的规程。
以节能减排、废物管理和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促进可持续航运发展。
1. 船舶环境保护的目的和重要性船舶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船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遵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推动绿色航运技术和提高行业形象。
船舶检验标准

船舶检验标准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范环境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检验标准。
船舶检验标准可以理解为船舶行业的“法规”,是衡量船舶安全性和质量的基准。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相关的船舶检验标准的参考内容:1. 国际海事组织(IMO)标准: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航运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船舶与海员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和规定。
其下属的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2. 船级社标准:船级社是一种独立的、非盈利性的机构,负责对船舶建造、设备、运行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检验和认证。
船级社的标准经常被船舶制造商、船东和保险公司等行业相关方所采用。
3. 国家立法标准: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建造、设备、操作和环境等方面的法规和标准。
例如,美国的美国船级社(ABS)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的标准;中国的《船舶建设与安全检验法》规定了船舶建设和安全检验的要求。
4. 国际协会标准:许多国际协会也制定了具体的船舶检验标准,例如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船舶电气安全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船舶设备标准等。
5. 历史经验和最佳实践:船舶建造和运营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历史经验和最佳实践,这些经验和实践也被广泛应用于船舶检验标准的制定中。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船舶,船舶检验标准可能会参考由该类型船舶的经验船东和船级社制定的技术指南和操作手册。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标准的参考内容涵盖了国际标准、船级社标准、国家立法标准、国际协会标准以及历史经验和最佳实践。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减少环境污染,并且使船舶的建造、设备和操作符合国际公认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船舶行业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船舶运输能够实现更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船舶检验

循环检验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 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 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 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 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 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 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 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 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 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的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 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特别检验
特别检验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05年5月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总则总则1.1法律依据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1)散装谷物;(2)散装其他货物;(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4)散装液体化学品;(5)散装液化气体。
非公约船舶

非公约船舶(包括本地领牌船只、内河/沿海/澳门船只和访港游艇)出入口手续第I部 抵 港(1) 船只的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须在该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前不少于24小时向海事处以书面提供到达前知会申请允许。
国内或澳门非公约船只的到达前知会则须以图文传真(2359 4264)提交到海事处船只航行监察中心。
详情请参阅海事处布告2007年第105号。
油轮必须提交油轮到达通知。
(2) 船舶进入香港水域后,船只的拥有人、代理人*或船长须在24小时内,向任何海事分处提交下列文件,以申请到港证:(i) 本地领牌船只:•填妥的出入境申报表(M.O. 877 表格),或填妥的海事处船只报告— 一般事项申报表(M.O. 618A 表格)(如属本地领牌游乐船只);•填妥的M.O. 618A表格(如船舶从沿岸港口返回香港,须连同M.O. 877表格一并提交);•拥有权证明书或海事记录卡**;•经入境事务主任盖印的船员名单(载于ID 207A表格);以及•上一个港口当局签发的出港证。
(ii) 内河船只、沿海船只和澳门船只(统称“(e)段船只”):•填妥的M.O. 877 表格;•填妥的M.O. 618A 表格(如船舶从沿岸港口抵港,须连同M.O. 877表格一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吨位证明书、适装证书、防止油污证书、载重线证书、中国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船舶电台牌照(适用于总吨位为1 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或海事记录卡**;• 经入境事务主任盖印的船员名单(载于ID 207A表格);•上一个港口当局签发的出港证;以及•船舶的保险单或弥偿安排。
(iii) 访港游艇:•填妥的M.O. 618A 表格;•船舶的注册证明书;•经入境事务主任盖印的船员名单(载于ID 207A表格);以及•上一个港口当局签发的出港证。
(3) 海事处会就进入香港水域的船舶收取以下订明费用:(i) 到港证 - 每艘船舶每航次58元(ii) 停留许可证*** - 每次停留不多于7日:如船舶面积不多于400平方米,费用为820元;如船舶面积多于400平方米,则其后每平方米或少于一平方米另加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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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一般要求 1.1《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简称本指南)规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要求,旨在 为我社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检验提供依据。 1.2 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有规定时,船舶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 定;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相关各方已接受相关标准,如国际船级社协会第99号建议《低于公约 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船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若船旗国主管机关无相关规定时,经船 东申请,船舶可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1.3 本指南第 1 章的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本指南其他章要求适用于新建船舶。 1.4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修理、改装和改建,至少应符合该船原适用的标准,重大改装 和改建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1.3 检验 1.3.1 申请 1.3.1.1 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应向 CCS 申请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 1.3.1.2 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时; (3)证书失效时; (4) 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项目的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 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2、定义和缩写 2.1 除本条 2.2 外,本指南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相关国际公约中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相 同。 2.2 本指南中的有关定义如下: (1)机动船舶:系指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 (2)非机动船舶:系指不依靠自身机械动力推进航行的海船,包括已设置了推进机械、 但仅用于侧推、作业操作或拖航时辅助推进等目的的海船。 (3)新建船舶:系指本指南生效日及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4)有人非机动船舶:系指海上作业时船上有人操作的非机动船舶和/或被拖航时船上有 人值班的非机动船舶。 (5)船长L(m):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 “附则I 载重线核定规则”中所定义的船长。 2.3本指南中所涉及的缩写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IMO (2)国际劳工组织:ILO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5)《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附则I:LL公约88年议定书 (6)《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 IS规则 (7)《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8)《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16‐2014
中国船级社
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
北京 2014 ........................................................ 2 第 1 章 检验与发证 ................................................. 4 第 2 章 吨位丈量 .................................................. 25 第 3 章 载重线 .................................................... 26 第 4 章 构造 ...................................................... 34 第 5 章 稳性 ...................................................... 37 第 6 章 机器设备 .................................................. 51 第 7 章 电气装置 .................................................. 59 第 8 章 消防 ...................................................... 64 第 9 章 救生设备 .................................................. 74 第 10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 78
1
(9)《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10)中国船级社:本社或CCS 3、适用范围 3.1 除另有规定,本指南要求适用于 500 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和国际航行非机动 船舶。 3.2 除本指南要求外,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以下IMO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但不限 于):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的要求(适用于机动船舶); (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货物运输”和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 中的适用要求。 3.3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入 CCS 船级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船体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应 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当船舶小于规范规定的尺度时, 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或 CCS 接受的标准。 4、等效 4.1 船上可设置不同于本指南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或设备,经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并 经 CCS 认可,这些装置、材料或设备至少与本指南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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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检验与发证
1.1 一般要求 1.1.1 本章检验与发证的要求适用于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 1.1.2 本章未包含 IMO 公约和规则、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船舶证书和符合证明签 发的具体要求。
1.2 证书 1.2.1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按本章附录 1 签发适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