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

合集下载

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

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

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蝴蝶梦》是中国古代戏曲的经典作品之一,是关汉卿的代表作之一。

这部剧作表达了悲剧的主题,讲述了杜丽娘为丈夫赵佐留离别后孤苦无依的遭遇,最终不幸身亡的故事。

本文将探讨《蝴蝶梦》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与剧作主题之间的关系。

首先,剧作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女性的地位和权益。

在《蝴蝶梦》中,杜丽娘是一个被剥夺了权益的女性形象。

她被迫嫁给自己不爱的人,被迫与丈夫分离,并最终被迫与情人分离,导致她最终选择了自杀。

这个故事反映了古代女性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她们缺乏自主权和选择权。

虽然这个问题在当今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蝴蝶梦》仍然提醒我们关注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要。

其次,剧中有关财产继承和分配的法律问题也引人关注。

在剧中,杜丽娘的丈夫赵佐留在外打拼,她却被迫与情人生活在一起。

在古代社会,因为杜丽娘与赵佐留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她无法继承丈夫的财产,并且无法得到合法的婚姻地位。

这导致了她在经济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并最终导致了她投江自杀。

这个故事提醒人们重视婚姻法律的保护作用,以及继承权和财产分配的公平性。

此外,剧作中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体系。

在《蝴蝶梦》中,杜丽娘在丈夫离去后心理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和痛苦,她无法得到所需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

这导致了她的精神崩溃和自杀。

这个问题揭示了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在个体和社会层面上的重要性。

当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关注心理健康问题的普遍性,努力构建一个健康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

最后,剧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与社会公正和法治有关。

剧中展示了社会等级制度和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导致了杜丽娘作为下层人民的遭遇。

法律应该扮演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价值。

通过对《蝴蝶梦》中法律问题的思考,我们应该反思当代社会中法治的普及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蝴蝶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剧作的主题紧密相关,这些问题揭示了古代社会的弊端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书名法律保护的基础和模式

书名法律保护的基础和模式
69
环境 。 因此 , 制 出版 跟 风 , 维护 市 场 经济 秩序 遏 是
代表 。
的重要 环节 , 是 我 国文 化 业 打造 图书 品 牌 、 也 优化
图书市 场 的重要 步骤 。
2 运用 著作 权 法保 护 书名 的 现实 性 。 电影剧 . 本《 朵金花 》 五 经长 春 电影 制 片厂拍 成 电影 上 映后 社会 反响强 烈 , 使 美 丽 善 良 的“ 花 ” 致 金 形象 家喻 户晓 。2 O世纪 7 O年代 中期 起 , 告 云南省 曲靖 卷 被
的书刊外 , 很多 书名 都是 作者 从个 性 思维 到具 体表 达 的过程 , 浓缩 了作 者 的个 性 体 现 , 此 也是 具 有 因 独创 性 的智 力结 晶 。
2 书名具有标识作用。对 于进入市场 以商品 . 形式 出现的批量发行 的书刊而言 , 书名是极为重要
品覆盖 , 大量 “ 金玉其外 败絮其 中” 的书刊被读者 购 买 和阅读 , 其后 果 可想 而知 。
重 要 的精神 源 泉 , 其水 准 和质 量 对于广 大读 者乃至 全 民族 的文 化 积 累 和发 展 都 至关 重 要 。若 任 由书
名 搭便 车现 象蔓 延 , 就会 使好 书 被数 以万计 的克隆
1 书名也 是 智 力劳 动 成 果 的组 成 部 分 。除 了 .

些 直接反 映作 品 内容 的 以及 以通 用 书 名 为名 称
书名以及保护书名 的这些特点、 价值 和意义 ,
为我们研究 书名 的法 律 保 护模 式 提 供 了基 础 。纵 观各 国的立法 和判 例 , 要 通过 版 权 法 、 主 商标 法 和
烟厂受《 五朵金 花》 电影启发 , 未经允许使用并注 册“ 五朵金花” 商标。剧本创作人认 为被告的行为 侵犯 了其著 作权 , 20 于 0 1年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被 告则 以“ 朵金 花 ” 独 创 性 , 我 国著作 权 法 上 五 无 非 的作品为由予 以反驳 。一审法院认定《 五朵金花》 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 护 , 即作 为作 品标题 的 “ 五朵金 花 ” 受 法 律保 护 ; 不 同时 法 院还 引用 国家

设计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法律规范设想

设计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法律规范设想

设计行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与法律规范设想Introduction设计行业是一个创意和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版权保护一直是该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这给设计师的创意产出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立适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来保护设计作品的版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设计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设想。

一、设计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分析1. 盗用和剽窃设计作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图像、插图等设计作品很容易被人们获取和复制。

这使得盗用他人作品成为可能,而盗用者常常以自己创造了这些作品来进行宣传或商业运营。

盗用和剽窃他人设计作品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设计行业良好竞争环境。

2. 缺乏明确界定作品使用和转载权限在现实生活中,在没有得到作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常常以各种形式使用设计作品,这包括商业宣传、产品销售和社交媒体分享等。

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设计师难以维护自己的版权权益。

此外,存在一些人们对于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存在误解,认为某些利用场景是允许的。

3. 法律执法困难在处理版权争议时,目前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要求较高,往往需要主动举证,并有一定量化标准。

而设计行业的作品创意表现方式多样,并不容易量化。

这使得法律执法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面临困境,无法提供合理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设想:针对设计行业中版权保护问题的法律规范设想1.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专门针对设计行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宣传活动非常必要。

通过向设计师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概念和原则,在他们中培养版权保护意识并倡导遵守版权规范。

2. 建立便捷、低成本的版权登记制度建立灵活简便的版权登记制度,让设计师能够方便地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设计师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支持,使得在维权过程中更容易取得成功。

3. 设计行业标准化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针对设计行业中常见的版权纠纷情况,通过行业协会或专门机构发布相关的标准化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明确作品使用、转载、修改和衍生等方面的权限界定。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书的法律要求和格式规范

书的法律要求和格式规范

书的法律要求和格式规范在出版和出售书籍的过程中,有一些法律要求和格式规范需要遵守。

这些要求和规范旨在保护作者和读者的权益,确保书籍的质量和可读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法律要求和格式规范。

一、法律要求1.版权法保护:根据版权法,书籍的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未经作者许可的复制、发行或转载都涉及侵权行为。

因此,在出版和销售书籍时,必须确保获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或者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2.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著作权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需要被保护。

例如,对于某些学术著作和科技图书,可能还涉及专利、商标或者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出版此类书籍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出版合同:在出版书籍之前,通常需要签订出版合同。

这个合同规定了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中通常包括书籍的版权转让、版税分配、出版时间和宣传义务等内容。

出版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各项商业和法律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二、格式规范1.封面设计:书籍的封面设计应当吸引读者的眼球,同时清晰地传达出书籍的主题和内容。

封面上通常包括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图案或者插图等元素。

封面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可辨,配色和排版应当符合审美要求。

2.目录编排:书籍的目录应当按照章节和页码的顺序编排。

目录应当包括各章的标题和对应的页码,使读者能够方便地找到所需内容。

目录的排版应当清晰整齐,使用合适的字体和字号,确保阅读的便利性。

3.正文布局:书籍的正文布局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

一般来说,正文采用左右对称的排版方式,上方留白,下方放置页码。

正文中的章节标题和段落应当采用适当的层次结构,以便读者能够快速地浏览和理解内容。

4.参考文献标注:对于某些学术著作或研究型书籍,常常需要引用其他文献作为参考。

在书籍中,应当标注清楚每个引用的来源,包括作者、出版年份、文献标题等信息。

这有助于读者查证和进一步研究相关内容。

5.免责声明:有些书籍需要在正文或者封底附上免责声明。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自媒体的版权问题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自媒体的版权问题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自媒体的版权问题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自媒体已经成为许多人分享自己观点、创作作品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版权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以帮助你在自媒体创作中避免侵权问题。

一、版权的意义和保护范围1. 版权的定义和意义版权是指对于作品创作者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其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力。

版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创造成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经济回报并保留对作品的控制权。

2. 作品的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文字、音乐、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绘画作品、软件程序等。

在自媒体创作中,常见的受到版权保护的内容包括文章、图片、音视频等。

二、自媒体创作中的版权问题1. 自媒体创作的特点自媒体创作是指个人或小团队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自己的创作作品,而不依赖传统媒体机构。

自媒体的特点包括创作者个体化、传播迅速、内容多样等。

2. 侵权问题的可能性在自媒体创作中,侵权问题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 盗用他人文章或图片作为自己的创作;-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音视频内容;- 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商标或标识;-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肖像权。

三、如何避免侵权问题1. 尊重他人创作作为自媒体创作者,首先要明确尊重他人创作的重要性。

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章、图片、音视频等内容,否则将涉嫌侵权。

2. 作品的来源确认在创作自媒体内容时,务必确认所使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的来源。

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应尽力寻找并征得他们的许可。

如果没有明确的许可或版权声明,最好选择避免使用。

3. 自己的创作要有独创性避免侵权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保持自己创作的独创性。

尽量避免抄袭他人的作品,通过个人观点、创新思路和独特的表达方式,确保自己的创作与他人区分开来。

4. 注重合法合规在自媒体创作中,注重法律法规的合法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涉及设计侵权问题的条款

关于涉及设计侵权问题的条款

关于涉及设计侵权问题的条款
涉及设计侵权问题的条款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到设计作品
的使用、复制、修改、分发等行为时,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计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设计作品,侵犯了设计师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在涉及设计侵权问题的
情况下,相关的条款和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基础,涉及到设
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会涉及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未
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设计作品构成侵权,设计师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2. 商标法,如果涉及到商标设计的侵权问题,商标法将起到重
要作用。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设计进行商业活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相关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 民事责任法,设计侵权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涉及到赔偿、停止侵权、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法,侵权方需要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法,在严重的设计侵权行为情况下,可能构成刑事侵权,相关的刑事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在商业活动中,设计侵权问题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为保护设计师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涉及设计作品的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设计师也应当加强对自己设计作品的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关于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作者唐济民作品标题又称作品名称,系标明作品内容的简短语句,它不仅是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而且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重要标志,一个成功的标题更是一部作品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受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

当前,出现了一些涉及作品标题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有擅自将他人作品标题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O岁方案”,有擅自将他人作品标题与内容一起使用的,如《现代汉语词典》,等等。

在此,笔者将参照国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部分典型案例,针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作理论上的探讨。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作品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著作权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些国家逐渐完善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也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1994年修订文本)第10条(3)款规定:只要作品的标题(或其他名称)具有独创性,就应当作为该作品的一部分享有版权。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0条、第102条则将仿冒他人作品标题的行为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此外,日本、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著作权法中,只有澳门著作权法对作品标题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对于原作品本身的具有独创性的书名、篇名,也适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标题不得与其他作品或先前已发表的作品相混淆。

当然,也有不少国家对作品标题不予著作权法保护,如美国法院的判例都反对给予作品标题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虽然它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反侵占甚至在商标法的理论下受到保护”,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原因就在于此。

由此可见,国外法律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对其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二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其独创性要求较低。

二、作品标题的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理论界对此问题也观点不一,从以上国外立法情况来看,各国也不一致。

总的来说,国内学术界可分为两大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对作品标题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来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更准确地说是作品的整体,标题只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成为一部作品。

其次,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均应具有独创性,但作品标题并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

退一步说,即使在立法上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会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不宜对作品标题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作品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涉及作品标题的纠纷主要是对作品标题进行竞争性商业利用而引起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此挤占对方的市场,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予以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是精神产品,在市场经济中,也是物质产品一种具有思想或能够影响人们思想的。

第二个观点是,对作品标题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视该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不同处理。

以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为界限,可将作品标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指由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标题,而非抄袭、摹仿他人的作品标题。

另一类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指该标题并非作者的独立创作成果,而是借用、摹仿他人的作品标题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的字、词、句作为标题。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应当予以保护,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间接性规定。

例如,该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又如,该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都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标题等。

第二,作品标题与作品内容一样,都是作者独创性的劳动成果。

作品标题对于作品,具有画龙点晴的作用,一部作品,如果其标题平淡无奇,不能深刻揭示其作品内容,即不能对作品思想内容作出直接的、概括的表达,就很难说这部作品是一部好的作品。

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作品标题的创作往往要付出极大的心血,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更需要作者付出更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作品标题一旦确定,作者就据此而决定内容和进行艺术安排,考虑表达形式,以使作品的思想内容与其标题达到完美的统一。

一部好的作品往往有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比较成功的作品标题有:《红楼梦》、《围城》等,它们已经与作品内容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虽然作品标题本身不是一部单独的作品,但它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绝大多数受保护的作品,并不是其全部内容都属于作者创作的,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仅仅是其作品中确实属于独创性的内容,如果该作品的标题也属于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标题应将其作为作品之组成部分来加以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易于认定的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表达形式。

不能因为对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比较困难,就对作品标题一律不予著作权法保护。

任何一个著作权案件都会遇到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法院不会因为独创性认定困难而拒绝受理。

笔者认为,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著作权法应当予以保护,因为这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借鉴澳门法律的有关规定。

澳门著作权法在给予独创性的标题保护的同时,也规定了几项对作品标题不予保护的情况:第一,属于统称、固定名称或惯称的标题,如《中国历史》、《法律课程》等,此类标题不受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独创性,同时,此类标题属于统称或惯称,若将其权利单独授予某个人或某些人,则会对大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第二,以历史人物的名字或以历史戏剧剧名及以神话故事标题构成的作品标题,如《诸葛亮》、《孟姜女》等,这类作品标题之所以不受保护,一是因为历史人物的名字、历史戏剧剧名及神话故事标题通常为惯称或固定称号,缺乏独创性;二是因为它们的标题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由某个作者所单独享有。

第三,各种定期出版且发行期长达(閧1年以上的报纸和期刊的标题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不予保护。

第四,未经发表的作品的标题不受该法保护,但是未经发表的作品如果构成另一件已发表的同类作品的组成部分,并且事先和另一作品一起进行过登记且标题相同或相似者可受到保护。

该规定强调作品的发表条件或登记条件,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容易在诉讼中举证,便于案件的审理。

否则,法院将很难判断哪件作品标题属于在先创作。

三、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关于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以上提及的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主要是该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市场经济中,文化、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也能成为商品,甚至知名商品(也可称作知名作品)。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对知名作品的标题的不正当竞争使用。

根据该条文,使用他人作品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是:一、必须是对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标题)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这里必须明确“知名作品”和“特有”两个词汇的法律含义。

第一,关于“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明确“知名”的具体认定标准。

如何对“知名商品”划定一个具体的标准,确实是立法中的一大难题。

目前,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作了界定,但有的规定也比较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人知名商品进行了侵权,主要采取“反推原则”,即只要证明行为人确实擅自使用了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即可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该知名商品所获得的有关奖励,可作为该知名商品知名程度的参考。

第二,关于“特有”一词的法律含义,该《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当然,有些作品的名称(标题)本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特有性”,但权利人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其高超的创作水平,在广大读者中建立了较高的声誉和影响,从而使该标题建立了与其他同类作品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是属于基于使用结果而创造出来的区别性特征,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以下“作品标题的商标法保护”一节中予以论述。

综合以上分析后可以得知,知名作品特有的名称(标题),是指知名作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作品名称;对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标题)的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知名作品特有的名称(标题)完全相同的名称或近似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使用。

二、这种使用造成了使用者的作品与知名作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使用者作品是该知名作品。

这里必须明确“混淆”和“误认”的法律意义。

第一,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混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混淆的判断首先是根据一般购买者注意能力的高低,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名称足以引起误认的,即构成混淆。

第二,如何判断造成了误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项对于“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况未予规定,但是,《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