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2015 年,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公开就“鸡肉三明治”是否受版权保护一案作出裁决。
法院指出,对于鸡肉三明治的名字(“Pechu 三明治”),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保护不会扩展到一句话、一个短语”;对于三明治的食谱而言,食谱只是烹饪原料的一张清单,只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功能指示,“只是鸡肉、生菜、西红柿、奶酪以及蛋黄酱的结合”,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与之相对,2013年,经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这意味着食客要想拍摄照片并传播,得先征得厨师同意,即便照片只是上传到Instagram图片分享平台或是博客,并无明显商业用途。
那么,如果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常见的菜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带有通用性的菜名,如“水煮鱼”、“葱花烧鸭”、“土豆烧牛肉”等,显然不能被某个个体专有;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菜名,如“百日恩”(家常豆腐)、“东坡最爱”(红烧肉)等等,但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
对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复杂(没有形成个性化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因此不能构成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偏重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例如,某道菜肴的名称是“猛虎下山”,其造型为一头猛虎冲下山崖(其中猛虎采用面粉食材制作,而山崖选用猪排制作),那么,只要“猛虎下山”本身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并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那么,就足以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值得补充的是:第一,诸如“猛虎下山”这类菜肴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本章结构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第二节商标法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第二节商标法❖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第二节商标法▪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优先权原则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
第28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知识产权)

第28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知识产权)指导案例157号裁判要旨: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裁判说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关于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
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
作为美术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具备可复制性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A衣帽间家具”上是否具有具备独创性高度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该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否分离。
首先,关于甲公司是否独立完成“A衣帽间家具”的问题。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该公司已于2009年独立完成“A衣帽间家具”。
乙公司主张甲公司的“A衣帽间家具”系抄袭自他人的配件设计,并使用通用花色和通用设计,因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手工艺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工艺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的商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在手工艺品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手工艺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手工艺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手工艺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手工艺品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一、手工艺品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规定,手工艺品是指以手工或半手工方式制作,具有独特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物品。
2. 分类手工艺品可以按照材质、工艺、用途等进行分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1)按材质分类:木雕、陶瓷、刺绣、剪纸、编织等。
(2)按工艺分类:雕刻、绘画、刺绣、编织、陶瓷制作等。
(3)按用途分类:生活用品、装饰品、收藏品等。
二、手工艺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1. 产品质量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手工艺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手工艺品质量负责,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2. 知识产权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三、手工艺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1. 产品质量责任手工艺品销售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手工艺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手工艺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2. 知识产权责任手工艺品销售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工艺品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工艺品,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艺品产业在我国逐渐壮大,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工艺品适用法律,以期为我国工艺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艺品适用法律概述1. 工艺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艺品是指具有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物品,包括陶瓷、丝绸、木雕、刺绣、漆器等。
2. 工艺品适用法律体系工艺品适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法:涉及工艺品的设计、创作等知识产权保护。
(2)商标法:涉及工艺品品牌、标识等商标权的保护。
(3)专利法:涉及工艺品新型、实用新型等专利权的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工艺品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合同法:涉及工艺品交易中的合同关系。
(6)产品质量法:涉及工艺品质量标准、检验、认证等。
三、工艺品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1. 著作权法(1)工艺品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艺品设计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工艺品复制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2. 商标法(1)工艺品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3. 专利法(1)工艺品新型专利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型专利权保护适用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工艺品。
(2)工艺品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适用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工艺品。
4. 反不正当竞争法(1)禁止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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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 在选择商 品时, 实用性 不再是 唯一 的标准 , 人们 越来越看 重产品 的外 在美观性 。本 文 要讨论 的就是既有实际 的使用 价值 , 又具有美观性 甚至还 可以 收藏 的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 品在我 国有着 广阔 的市场 , 例 如 浙江省云和县的木制玩具 、 江苏南 通的布艺产 品、 各式具 有民族 特色设计独特饰品 、 摆设 、 服装 , 还 有大量 以民间工 艺品形式 出 现 的实用艺术作品正 日益地走 向国际市 场 , 我 国已发生多起 关 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纠纷 案 , 权利 保护存在 的争议一直 没 有得到解决 。如何界定 实用艺术作 品 , 目前 在法律上并 没有 明 确规定 , 导致保护缺失 、 超 国民待遇等问题 出现 。要使实用艺 术 作 品得到保护 , 首先要 回答 实用 艺术作 品是什么。 1 实 用 艺 术作 品的 概 念 我 国对实用艺术作品并没 有明确 的定 义 , 世界 知识 产权 组 织( WI P O ) 出版 的《 伯尔尼 公约指 南》 指出, 公约 使用这个 综合 词 以适用于小装饰 品 、 玩具 、 珠宝饰物 、 金银器具 、 家具、 墙纸 、 装 饰物 、 服装等制作者 的艺术贡 献 。《 著 作权法》 修改 草案首 次 将“ 实用艺术作品” 纳入了著作 权保护范 围, 第 三条定义 为 : “ 实 用艺术作品 , 是指具 有实 际用途 的艺 术作 品。 ’ 从 以上 的规定 可以看出 , 只有同时具备 了实用性和艺术性两方面的特征 , 才属 于实用艺术作 品。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结合 的 方式和认 定 , 各 国有 各 自不 同的标准 , 在著名的乐高诉可高案件 中, 北 京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是 , “ 具 有 实用性 、 艺术性并符 合作 品构 成要件 的智力创 作成果 ’ , 二审 法 院 对此 予 以认 可 。 2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特征 要成为实用艺术作 品, 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具备相应 的特征 , 根据 国际公约 的规定和相关 案件 的判决 情况 , 实用艺术作 品应 具 备 下述 特 征 :
五月的风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五月的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
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同时设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因本案中“五月的风”雕塑不仅是设置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且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已成为青岛市的标志性雕塑作品。
本案被告在其生产的手机中虽然使用了“五月的风”雕塑图像,但是被告是将该图像用作手机的几种壁纸中的一种使用,且壁纸图像整体反映的是五四广场风光,“五月的风”雕塑图像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该使用方式对手机的价值不会产生影响,且被告使用“五月的风”雕塑图像未造成对原告作品的歪曲、丑化,亦未影响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被告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三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五月的风”图像,又利用电脑技术将“五月的风”粘贴在其手机壁纸的画面上,不是拍摄,其画面展示的是由“五月的风”加上其他景物合成的图像。
2.被告并不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更不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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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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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题 目: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培 养 单 位: 法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经济法学 指 导 教 师: 宋 智 慧 副教授 研 究 生: 李 安 琪 完 成 时 间: 二〇一五年一月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
类 别
全日制研究生 √
教育硕士 同等学力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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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将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有权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日期: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12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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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凝聚了创作者思想感情,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可以在日常中服务人们的生活,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著作权客体。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尴尬。在我国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曾经提出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在2013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缺并没有采用这项规定。,它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在本文中,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即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最后还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进行了论述,为下文的介绍作出了铺垫。文章中还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首先,介绍了著作权法客体条件,然后结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证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符合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在此部分的最后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通过对法国、英国、德国比较典型的三种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模式的介绍,和对国外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的论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然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实用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12 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取择一模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择一模式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Abstract The works of applied art are the products fulfilled with practicability and aesthetics. Some foreign code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have already given specific stipulations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However, the status of applied art works in our country’s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very odd and embarrassed. On the amended opinions of copyright in 2012, it proposed to put the applied art works as an o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Whereas, the amendments of 2013 copyright law has never adopt this proposal. As a particular object, the applied art works integrate the feelings and thoughts of creators. It appears to people by the means of three-dimensional contouring, it was equipped with the originality and the replicability, which are required as the objective characters of copyright law. It is the intellectual creative result with aesthetics, but is distinguished with other common art works. It can serve for the people’s daily life with its practicability.
In this article,first I introduced the basic theories of applied art works. It referred the defini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pplied art works. Differentiated and analyzed the concepts of applied art works, aesthetic wo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it also discussed the evolution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legisla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which set the bases of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on. And then I discussed the qualifica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as the objec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First, it introduced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object unde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law. Then, it argued the qualifica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as the object of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12 copyright protection by integrating its characteristics. At last, it also proposed the suggestions for our country’s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The last part of this text foremost introduced the legislation models of France, Britain, and Germany, which as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s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 works. Then, it discussed the significances of referencing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models. Finally, by integrating the status quos of our country, it gave the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the protection model of applied art works. I thought alternative model may be the best way to protect Applied Art Work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Applied art works, copyright, alternative 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