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现实问题
03 三、法律保护
04 四、模式选择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演示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益 的建议。
四、模式选择
四、模式选择
针对不同问题,本次演示分析了以下几种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实际案例:
四、模式选择
1、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具有著作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进 行保护。优点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然而,著作权法 保护模式对于一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蒙 古族长调民歌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风格,难以确定单一的著作权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同地域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结晶,反映了 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全球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都呈现出了 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采取了不同 的保护模式。
二、现实问题
二、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首先,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传承而逐渐消失。其次,创新不足使民间文学 艺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受众流失。此外,商业开发的无序和过度利 用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
四、可行的解决方案
3、促进传承与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资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 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中来,使其在保持传统的同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学号:090606153法学0906 葛徽指导老师:蔡丽辉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各个民族流传已久并具有一定意义的历史文化。
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并没有保护它们的具体措施。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
”这首被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了40年的歌曲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热谈。
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现在,我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传统艺术民间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民间传统艺术的现状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特殊作品类型。
它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一般分为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两大类,其范围十分广泛,如民间流传的故事、诗歌、传说、歌谣、器乐、戏剧、造型艺术品、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期。
民间艺术也面临着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主要体现在艺术功能的改变上。
由原来的养家糊口的手艺转变为专业爱好者的一种技能,设计制作上更加专业化,作品风格也更强调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更强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或作为装饰元素融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
如采用民间传统图案造型设计的家用品,更加商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
同时民间艺术与中国传统艺术元素也成为当代一些专业艺术家、设计师创作和设计的灵感来源,随着他们的设计进入现代生活中来,如服饰、居室饰品,用传统民间土陶设计的酒瓶、碗、碟、茶杯等都是如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这使得这些作品容易被篡改、盗用或侵权。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了解有限。
这就造成了他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缺乏应对的能力和途径。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些优秀的作品可能被人抢先发表或借用,给作品创作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其著作权的归属、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和习惯。
此外,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为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影响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保护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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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
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内容上的文艺性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
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
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不存在传承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主体具有集体性的特征。
而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人们很难找到原初发起或创造这种文学艺术的作者,并且在流传的过程中经过多人的相传,也无法确定一个特定的创造主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
3、变异与传承相结合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在历史的进程中被传承和发展下来的文学艺术形式,因此它一定是具有传承性的,然而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由于表达形式并非固定不变,很多都是口口相传,有相当一部分作品没有固定记录,而且传承过程中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处在不同时代的传承人可能会受他所处时代的思想影响而对民间文学艺术注入自己的理解而进一步发展,或者传承人根据自己的情感与艺术表现力进行演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异。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与传承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空前的经济全球化,但是全球化并不代表统一,试想当世界成为一个一元化的整体时,任何民族、种族都使用统一的语言、着统一的服饰,那世界将是一个无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刻板的人类聚居区。
一元化会扼杀人类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机械的模仿求同。
因此,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各民族之间应该保持多样化,才能推动世界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
当然,国际上已经意识到多样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付诸实践来保护和维持其存在。
在生物领域,1992年6月5日由世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旨在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公约,它的产生充分说明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而在文化领域,2005年10月20日UNESCO 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核心目标便是保护和促进成员国境内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②该公约的通过表明了文化多样性在世界范围内被予以充分重视。
能够体现不同民族、种族的不同文化和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多样性的突出表现,俗话说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产生于民②新华网:《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01/25/content_9138641.htm,访问时间:2015年2月10日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范围内有着越来越不可取代的文化价值,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为其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保持文化多样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一般而言,这些国家因为地域间的封闭、工业化生产方式发展较晚等原因而导致了经济上滞后,而正因为如此往往其民间文学艺术会得到较为完整的传承延续,因此他们往往拥有大量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
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这些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在加快,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必然之选,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国家的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也被世界所了解,并已经被一些国家无偿的使用来创造经济价值。
就拿中国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可谓是世界罕有的,随着中国创造的一个又一个“神话”,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对中国的文化产生了兴趣,许多中国迷都向往着能来中国旅游甚至是研究,伴随着中国热,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得到了外国人的青睐。
剪纸、风筝等民间的手工艺品,民歌,民乐包括民族舞蹈等等,都成为了外国人欣赏甚至是学习的选择。
那么,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市场机制并用法律进行保护,它们所蕴含的潜在的经济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
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多,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资源和文化底蕴是基础和前提。
民间文学艺术积淀了传统文化的丰厚底蕴,它是包括表演、服装、出版、工艺和设计业等在内的现代文化产业灵感和创造性的来源,以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素材的文化创新产品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如印度和尼日利亚活跃的出版、音乐和音像产业都吸收了地方文化素材;澳大利亚土著艺人的可视艺术和工艺是当地社区的重要收入来源。
③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为文化的创新提供了素材,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提。
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多样性的典型形式,它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方面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可避免的侵入各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在③孙璐:《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国新闻出版网,/zgcb/fayuanjingwei/200805/3838.html,访问时间:2015年1月10日拉近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差距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作为一个平衡码扮演重要的角色。
而在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有条款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条款仅此一条而已,结合该条来看,虽然《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授权予国务院来制定,但是距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颁布已经有十个年头了,由于该办法的制定存在着各方面的困难,需要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兼顾各方利益,使其实施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该办法至今仍在酝酿之中。
目前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案件仍然以《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作为主要依据。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法》”)被社会各界盼望已久的《非遗保护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遗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上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也有论述,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与其他动作表达形式、民间美术均可以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非遗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非遗保护法》的第1条对该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作出了规定,其第44条还对该法适用的例外也作出了规定。
④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非遗保护法》是为了对国家文化的保存和弘扬而制定的,属于公法领域;而民间文学艺术我们已经提到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因此对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应该是私权的保护,即对民间文学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1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艺术的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保护,因此《非遗保护法》的出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所作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2000年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两年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总共8部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条例相继出台。
这些条例呈现出的共性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且都呈现明显的地方性特点,但虽然他们所列举的民间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根据地方风俗和特点产生的,但其保护的对象都是民间文学艺术。
在这之后,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出台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地区范围内的保护。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问题1、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范围上的确定,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上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当然在大方向上,目前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学术界还是法律界,对应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不只局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未形成作品的其他表达形式这点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这个范围的界定显然太过宽泛和模糊。
究竟什么样的表达形式、什么样的作品能够被纳入到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如果笼统的只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来界定范畴,则容易引起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的过度保护,将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归入专有领域,而如果采用逐一列举的方式,且不说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之繁多、数量之庞大导致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逐一列举因不可能穷尽所有民间文学艺术而使得一些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仍然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