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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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2023版)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2023版)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和推广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本文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
1.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范围
2.民间文学艺术的分类和特点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框架
1.法律保护的主体
a.部门的责任和职能
b.专业机构和组织的作用
c.个人的法律权益保护
2.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
c.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a.著作权登记与保护
b.文化遗产保护
c.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展览和表演
d.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案例
2.民间文学艺术作家的法律维权案例
3.部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案例
附件:
1.国家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表
2.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著作权:指个人对其创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民族、艺术、科学价值,对人类历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内。

3.侵权: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益的行为。

4.维权:指权利人依法维护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的行为。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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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属于“传统知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在WIPO的一些官方文件中,“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与创造。这里的“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的,为某个特定民族或者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并且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演进的。“传统知识”按照WTO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解释,它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以认定由该国国民或者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的,并且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P2~3)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7)鼓励国际科学界在接触和重视各种传统文化方面掌握适合的伦理学(P4~5)。为了更好地弘扬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前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它予以保护。“保护”的对象涉及到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因为各民族人民都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公众与这种文化的结合有时因传播工具、传播方式的缘故而削弱。所以,教科文组织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加强民间创作的教学与研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不仅要考虑到乡村文化或者其他农村文化,也应当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那些不属于主流文化的东西。适当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资料,本身就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方式。因此,要保证各文化团体切实享有自己的民间创作权,支持其他资料、档案、研究等方面开展的有益活动;在跨学科基础上建立各有关团体均有代表参加的全国性民间创作委员会或者类似的协调机构;向研究、宣传、致力于或者拥有民间创作材料的个人和机构提供道义上和经济上的支持。总之一句话,要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民间创作的一切合法、正当的科学研究。这种“保护”还必然涉及到创造者、传播者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的保护。譬如,(1)保护作为传统代表的消息提供者(保护其私生活和秘密);(2)通过使搜集的材料完好、合理地存档的方式维护搜集者的利益;(3)采取必要措施,使收集到的材料不至于被有意无意地滥用;(4)档案机构有责任对搜集到的材料提供合法、正当的使用方法和途径。(P5)关于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规定。《建议案》规定,在考虑到国际间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必要,以及由一个会员国的专家在另一个会员国完成研究工作以加强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1)加强与负责民间创作的国际性和地区性协会、机构及组织的合作;(2)在了解、传播和保护民间创作方面,主要通过下述方式合作:a、交流各种情报和科技出版资料;b、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旅费补助,派出科技人员及寄送器材;c、促进有关现代民间创作资料方面的双边或者多边项目研究;d、就指定专题、特别是就民间创作资料和表达形式的分类与编索以及现代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主体的国内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

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法律仅仅涉及到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私法依意义上的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仍没有出台。

在司法实践上,我国法院原则上认定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为其著作权权利主体,利益相关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关键词】民间民族艺术著作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著作权主体制度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并存一、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对民间民族艺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

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民族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即用特别法的方式对民间民族艺术作出另外的规定。

虽然至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仍没有出台,但是,国务院已经将《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六稿。

我国最早涉及的关于民间民族艺术的保护法律是1984年由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从该条例第10条的规定来看,民间民族艺术的版权规整理者所有,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以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即《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进一步规定,整理者向主要素材提供者支付报酬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40%。

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涉及到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出发,这种规定违背了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的原则,会导致非权利主体大肆开采、挖掘民间民族艺术,并获取利益,同时会损害民间民族艺术来源群和其他创作者的利益,挫伤他们保护、传承民间民族艺术的积极性。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职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措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我国极其宝贵的民族文化财产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但是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不尽完善。

本文着眼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探索如何加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标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现状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与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等作品。

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区别与其他普通作品的特点:1.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最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并不明显,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鲜明。

因此,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而单个的人只是作品创作过程中单位元素。

也正是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不明确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过程的人文历程和民族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作、完善并融入民族特质形成并沿用的。

换句话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数代文化积淀与历史传承的结果。

也正是因为如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越来越被视为民族文化的瑰宝与精品。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形式的多样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个人保护
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随意篡改、歪曲、丑
化作品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积极参与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的保护工作,提高
自身保护意识
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 关部门举报,维护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

05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 善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保护法》,明确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来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是指由某一民族或社
1 群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 中创作并传承下来的作 品,具有鲜明的民族或 地域特色。
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通常具有集体性、传
2 承性、变异性和地域性 等特征,反映了特定民 族或社群的历史、文化 和生活方式。
保护范围和权利主体。
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条例》, 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 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促
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完善《著作权法》,将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 权保护范畴,明确其权利 内容、保护期限和权利限
制。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 护的司法适用标准和程序。
国内与国外比较:国 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 规和实施方面与国外 存在一定差距,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1
02
03
04
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 权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 定,难以有效保护创作者 的权益。
侵权行为频发:由于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开放性 和共享性的特点,侵权行 为频发,创作者的权益受 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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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以保护的呼声愈发高昂,联合国也
出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等法律文
件对其加以保护。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是明确有权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但是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缓慢,仍未
颁布正式的法律条文。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已经不足以涵盖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全部保护内容,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
中应综合考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中所存在的权
利归属问题,形成以民族群体、地域群体为核心的原生态著作权权利
主体。并且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对未找到
合理的权利继受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设置公权力下的集体保护,从
而在制度层面上对权利主体加以确定,注意利益平衡原则,减少纠纷。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属于民族的文化财产,包括民间故事、民
间歌曲、民间舞蹈、民间绘画等各种类型,通过模仿或其他口头形式
世代相传。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族群中不明身
份的人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与价值观念,并在该族群中代代
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处于自由传播
的状态,并没有限制其传播的法律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制作和
表演的人等加以限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常见划分标准有两种,
一是地域划分,如陕北民歌,是当地的生活环境与人们情感碰撞出的
产物,是人民生活的真实反映。二是民族划分,如苗族民歌。
二、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方式以及面临的障碍
现阶段针对大部分由传承人或者收集者、记录者、表演者在相关
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中加以发展、改编、创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我国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但是对于其他原有
的民间艺术作品,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著作权法》中
尚未出台的“另行规定”都不能进行合理高效的保护。
(一)著作权领域内模糊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与民间文学
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能对私人权利益
完全垄断,其是由某个地域或某个民族的群体创造产生的,体现着集
体的智慧,因而还包含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并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是有固定载体作品,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以口头形式相传,不
具有固定载体。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由著作权但
不限于著作权制度加以规范。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
的利益,但是群体具有广泛性因而并不是一个明晰的权利主体。由于
权利管理主体的不确定以至于弱化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保护
程度层次不齐,保护现状极为消极,并且引发相关权属纠纷问题。
三、完善并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建立传承人制度传承人是指植根于社区,以活态保护的方法,
能够掌握并传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由国家赋予其
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人。
(二)民间自主创建的信托管理组织由历代传播该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人自行组织建立,其基于信托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交给受托人占
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获得的财富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
定的目的的制度。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和保
护,也有利于受托人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在进行受托管理以此形成良
性循环。
(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因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集体价值利益的属性,而私权是与之相对立的。因此,由相关
民族或者地域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法定代理机构,使得公权力介入
涉及民族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部分,从而更好的处分和保护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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