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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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录⼀、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产⽣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1)(三)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 (2)(四)所彰显的是⼀个群体的⽂化 (2)⼆、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2)(⼆)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2)(三)保护存在很⼤局限性 (2)(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3)三、民间⽂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3)(⼀)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3)(⼆)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4)(三)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改编者的权益 (4)(四)⽆期限保护民间⽂学艺术作品 (4)(五)使⽤上采取许可使⽤和收费制度 (5)参考⽂献 (6)浅析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个⽂明古国,民间⽂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

对民间⽂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化遗产,弘扬民族⽂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

民间⽂学艺术作品作为⼈类创作的⼀类特殊智⼒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

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但到⽬前为⽌,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

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些问题。

本⽂基于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对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对策民间⽂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化遗产的⼀切⽂学艺术作品。

它反映的是⼀个群体⽣活历史、风俗习惯、⾃然环境、⼼理特征的⽂学和艺术形式。

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艺等。

它是⼀个民族珍贵的⽂化瑰宝。

民间⽂学艺术作品作为⼈类创作的⼀类特殊智⼒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我国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列举国际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接着分析了我国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阐述本文作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和特征必要性著作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1]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2](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第一,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发展与该民族、民俗生活相依共存,与该民族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息息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氛围。

[1]第二,群体性。

所谓群体,是包括氏族、部落、村庄、民族等形态的各种人群集合体。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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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

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

“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

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

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

例如,突尼斯样板版权法第六条(三)规定:在国外印刷的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复制本以及在国外印制的本国民间创作的翻译本、改编本、整理本或者其他改写本的复制本,未经主管当局授权,不得进口和在国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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