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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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为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为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基础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确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提倡保护和尊重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

此外,WIPO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务。

二、《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签署,是国际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框架。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各国商标保护的国际一致性和相互认可。

公约规定了各国商标的基本保护原则,如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注册等。

三、《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由国际文学与艺术版权联盟(BIPO)于1886年倡议制定,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伯尔尼公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同时也提供了相互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认可机制。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采纳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作品和本国作品的版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方面知识产权的商定规则》(TRIPS协议)该协议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后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实。

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各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采纳并执行这些标准,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确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执法协作,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通过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明显提升,促进了各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9小题,每小题2分,共38分)1.《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 )A.保护专利权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C.保护注册商标D.保护录音制品2.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 )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年瑞士颁布的《吉利法》年清政府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3.著作权中( ) 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A.发表权B.使用权C.署名权D.获得报酬权4.我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的是( )A.先发明权利B.先实施权利C.先申请权利D.无手续权利5.下列各项权利中,( ) 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A.独占实施权B.出口权C.放弃专利权D.实施许可权6.( ) ,不必经作者许可A.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B.图书出版社对作品作内容上的修改、删节C.报社、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D.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内容作修改、删节7.作者主动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决定是否录用的时间是( )A.六个月B.两个月C.半个月D.一个月8.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国际条约是( )A.《知识产权协议》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C.《伯尔尼条约》D.《罗马条约》9.我国法律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A.不注册原则B.自愿注册原则C.强制注册原则D.强制注册原则与自愿注册原则相结合的原则10.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A.三个月内B.六个月内C.一年内D.两年内11.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图形、文字的,( ) 注册申请A.应当重新B.应当变更C.应当免予提出D.不必提出12.根据我国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13.转让专利权,专利权自( ) 之日起生效A.转让合同成立B.专利局登记并共告C.转让合同经公证D.交付专利证书14.在( ) 情况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并不丧失新颖性A.该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B.该发明在国内出版上公开发表过C.该发明在国外公开使用过D.该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15.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 )A.发明B.技术诀窍C.实用新型D.外观设计16.《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A.作者死后50年B.作品完成后50年C.作者死后25年D.作品完成后25年17.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的知识产权有( )A.植物新品种权B.发现权C.发明权D.专利权18.下列方式中,( ) 不能取得著作权A.因继承取得权B.因合同取得著作权C.因接受作品原件的赠与而取得著作权D.国家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19.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合理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B.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C.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D.使用他人作品时需征得作者的同意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3分,共24分)1.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发明人B.专利申请权人C.专利权人D.专利权持有人2.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条约和公约包括( )A.《罗马公约》B.《专利合作公约》C.《伯尔尼公约》D.《日内瓦公约》3.( ) 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注册取得原则D.独立保护原则4.专利许可证包括( )A.独占许可证B.独家许可证C.普通许可证D.分许可证5.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情况有( )A.专利权被宣告无效B.专利权被撤消C.专利权超过法定期限D.当事人口头放弃专利权6.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 ) 条件A.申请真正眼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B.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上班4的核准注册日C.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D.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7.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人用药品B.儿童食品C.电子产品D.烟草制品8.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具备( ) 的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A.原创性B.稳定性C.可感知性D.可再现性三、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________的范畴。

ZSC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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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贸学院-沈志澄 13
专利优先权
想到申请在先,某研究所暗暗为自己的“ 想到申请在先,某研究所暗暗为自己的“抢 先一步”感到高兴。谁知, 先一步”感到高兴。谁知,美国某大学在提交专 利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利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并于1993 10月 1993年 并于1993年10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 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表明 美国某大学已于1993年4月12日就相同主题在美 美国某大学已于1993年 12日就相同主题在美 1993 国提出了专利申请。 国提出了专利申请。 1994年 21日 1994年6月21日,专利局依法授予该大学 防疲劳健身仪”发明专利权。 “防疲劳健身仪”发明专利权。眼睁睁看着美国 某大学捧走了“防疲劳健身仪”发明专利权, 某大学捧走了“防疲劳健身仪”发明专利权,中 国某研究所后悔不已。 国某研究所后悔不已。
上海外贸学院-沈志澄 10
(二)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在巴黎联盟的某一个 巴黎公约》规定, 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 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 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如在其他成员国也 提出申请, 巴黎公约》规定期限内(专利、 提出申请,在《巴黎公约》规定期限内(专利、 实用新型为12个月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个月, 实用新型为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为 6个月)应享有优先权,即如申请人在某一成 个月) 个月 应享有优先权, 员国首次合法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等申请时, 员国首次合法提出专利或商标注册等申请时, 在规定期间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 申请,可以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准。 申请,可以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准。首次申 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交由成员国自己规定
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 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
公众的合法引用 为教学目的使用 时事性文章的复制 为时事新闻报道目的而使用作品
强制许可使用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财产权保护的期限: 著作权财产权保护的期限:
–《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 "《伯尔尼公约》").
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 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适用 1971年文本. 《伯尔尼公约》是影响最广泛/持久的关于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 含义: 含义:
公约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其他成 员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以及本公约所授予的特 别权利.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的规定 巴黎公约》
对已注册商标在其他成员国享有与商标原 籍国同等的保护;但是, 籍国同等的保护;但是,上述同等保护受 到一定限制: 到一定限制:
在先权利 缺乏显著性 违反道德或者社会公共秩序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 :
TRIPS 基本介绍
TRIPS: TRIPS:
–即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是WTO一揽子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TRIPS产生的背景: TRIPS产生的背景: 产生的背景
–知识产权被纳入WTO –美国的特别301条款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TRIPS 主要特点
涉及面广泛: 涉及面广泛:
– 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1年12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着作权法之修订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着作权法之修订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着作权法之修订建立着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着作权法》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解决涉外着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问题。

故立法者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其结果是使得《着作权法》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原则和主要条款保持了一致。

这一点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

尽管如此,我国1990年《着作权法》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与《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出入。

研究这些差距是我们在考虑修订、完善《着作权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本文仅对少数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着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差异1.关于我国《着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差异,已经有不少学者论述过。

另外后面还要提到,《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弥补我国着作权法同国际着作权公约之间的距离而制定的,故其具体规定也表明了我国法律到底在哪些方面落后于公约。

建筑作品我国《着作权法》原来没有明文保护建筑作品,因而同《公约》的规定不符。

《公约》第2条第1款将“建筑作品”列为受保护的客体之一。

为了相应地扩大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实施条例》在定义“美术作品”时将“建筑”也包含到其中了。

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差别似乎就消除了。

问题在于,由于《着作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说的复制”,所以按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完成建筑仍然不侵害建筑图纸的着作权,因为建筑图纸是工程设计图纸的一种。

这就使得我国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相对于《伯尔尼公约》而言出现了一个漏洞。

根据公约建筑作品既包括建筑物本身又包括了其设计图纸,而且公约中的复制权包含着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包括了按照建筑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

违禁作品《着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在《着作权法》颁行的前后有关此款的争论都颇激烈。

笔者无意在此旧话重提,而只是从《伯尔尼公约》的角度来作一点补充。

电大《国际私法》网上第四次作业答案

电大《国际私法》网上第四次作业答案

电⼤《国际私法》⽹上第四次作业答案⼀、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题⽬1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保护⽂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选择⼀项:A. 作者有⽣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B. 作者有⽣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起50年C. 作者有⽣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起50年D. 作者有⽣之年或作品发表之⽇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作者有⽣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起50年题⽬2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选择⼀项:A. 书⾯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C. 书⾯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 ⼝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协议选择仲裁裁决题⽬3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选择⼀项:A.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B. 法院地法C. 原告住所地法D. 被告住所地法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题⽬4正确获得分中的分我国唯⼀的⾏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

选择⼀项:A.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B.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C.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D.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题⽬5不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法中,⽬前最重要的⼀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选择⼀项:A.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内⽡议定书》B. 《华盛顿公约》C. 《纽约公约》D. 《执⾏外国仲裁裁决的⽇内⽡公约》反馈你的回答不正确正确答案是:《纽约公约》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名义担任诉讼代理⼈,在诉讼中()。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浅谈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将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以对比,确认二者为同一种社会关系。

但针对该同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却大相径庭,民间文学艺术主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行政保护模式。

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而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明确,因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2e150)。

作者简介:田金花,佳木斯大学法学讲师;杨彦华,佳木斯大学;张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0-02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1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单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

该组织于1989年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民间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与技术及作品等。

多哥《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

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称、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作品。

”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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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1886年9月9日签订。

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

伯尔尼公约缔结后曾七次修订,其最后一次修订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共38条,另有公约附件6条。

截至1992年1月,共有90个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和版权独立原则。

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维护作品完整权。

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公约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

缔约国对新修订的公约文本某些条款有异议时,可予保留而继续履行以前批准的公约文本(未批准1971年巴黎文本实体条文而批准了1928年罗马文本实体条文的国家有10个,批准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实体条文的国家有14个)。

但1971年文本规定,新参加公约的国家只能加入该修订本,并且不得作出保留。

1992年7月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根据公约附件第1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权利。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

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
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灸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

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

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

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

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

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

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

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截止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的不同文本,参加了这个联盟。

《公约》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7次补充和修订:
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

增补的主要内容有:1.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而且适用于将其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

2.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

3.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

19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

主要的变动有:1.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2.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

3.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

4.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时,对公约作了第二次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

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1.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

2.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

3.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

4.对公约的褓条款追溯效力。

1948年,对公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下列内容:1.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

2.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

3.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

4.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

5.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

6.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7.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

8.对“出版”下了进一步的具体定义(即: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

9.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0.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第四次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

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

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

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在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

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

1971年,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修订后的《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文没有原则上的变动,它的实质性条文则是绝大多数成员国已经批准了的。

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

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
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

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公约》规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几种财产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延续权(此权系大陆法系版权法的产物,带有精神权利的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大都没有规定这项权利。

因此,《公约》允许承认延续权的国家在外国作品是否享有该项权利,实行互惠原则)。

《公约》保护作者不依赖其财产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权(即财产权利部分)全部转让给了出版者或广播组织,后者也无权将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删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

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

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权权利毋需履行任何手续。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公约》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总部设在日内瓦)。

联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

各成员国每年要交纳会费。

参加《公约》的程序为:加入书必须交总干事保存。

加入《公约》成为联盟成员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通知其交存加入书之日后3个月生效。

《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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