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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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和极高的艺术价值。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侵权责任的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这样可以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蓬勃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和传统价值,进而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其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地传播和发扬。

【关键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重要性、现状、问题、措施、侵权责任、惩罚力度、创作、传承、蓬勃发展、独特性、传统价值、促进、繁荣。

1. 引言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形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口头传承和群体创作的特点,其传播途径广泛,具有强烈的群众性和民众参与性。

在内容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情感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常常融合了人们对自然、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理解和感悟,表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特点,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民俗文化。

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和生活状态,更是传承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风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风格,在丰富了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博大精神,从中领悟到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

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 选择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现实问题
03 三、法律保护
04 四、模式选择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演示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益 的建议。
四、模式选择
四、模式选择
针对不同问题,本次演示分析了以下几种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实际案例:
四、模式选择
1、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具有著作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进 行保护。优点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然而,著作权法 保护模式对于一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蒙 古族长调民歌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风格,难以确定单一的著作权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同地域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结晶,反映了 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全球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都呈现出了 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采取了不同 的保护模式。
二、现实问题
二、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首先,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传承而逐渐消失。其次,创新不足使民间文学 艺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受众流失。此外,商业开发的无序和过度利 用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
四、可行的解决方案
3、促进传承与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资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 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中来,使其在保持传统的同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文摘要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的概念经过UNESCO和WIPO 的多年发展已变得越发成熟。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任何定义,仅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乌苏里船歌一案,暴露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法律实践与立法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思考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

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

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

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

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确实是为了赫哲族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诉讼。

但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原告,法院没有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

根据案件当时的情况,相关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适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处: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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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结合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包括:非洲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做法,得出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建议:确定权利主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

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

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

”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

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
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除此之外,虽然贵州、云南、宁夏、福建、江苏、安徽省淮南市等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项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都体现着行政色彩。

云南省于2000年5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把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其目的就在于将地方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

二、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

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

(一)非洲国家的保护
非洲国家最早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其寻求的主要手段就是著作权法。

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保护民间文艺。

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

1991年6月,多哥共和国还出台了《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英国的保护
英国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在促进知识流动性和保持知识垄断性两方面不断p(三)澳大利亚的保护
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从土著居民中涌现,但是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被侵蚀和失传的危险。

于是,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步重视对于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其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

”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此判例成为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的完善
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资源,各地都有其独特的艺术作品,然而目前的保护现状是无法可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破坏甚至失传,所以我国急需一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要确定保护的原则是什么,所保护的权益归谁,如何进行保护。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有权利,那么这一份权利到底属于谁?是属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还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的民族,还是当地政
府机构,还是群体代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权利的所有者应该是群体的代表组织。

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如果来源地群体有足够的自发性和良好的组织能力可以成立自己的代表组织,即民间组织或协会行使权利,那么就应该赋予原属于他们的权利。

因为民间群体本身有很好的组织,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实现自我管理,这对于民族自治行业的自治都是很好的选择。

而不应该由一方政府来代位享有民进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创造成果,不能使其被赋予行政色彩和公共色彩。

当然由个人享有这一权利也不合适,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经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加入了历朝历代民间创作艺人的心血所产生的智慧结晶的成果,而到了有著作权法的今天,却赋予某个人某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因为仅仅凭借某个人是无法完成这些作品的创造的,也无法承担保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义务。

(二)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
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看似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再现,但是其实质是不同的。

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因此,只要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付出创造性劳动,创作产生而非抄袭、模仿出来的作品,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拿白秀娥诉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剪纸作品,也应考虑案件中的剪纸到底是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这就需要区分根据传统剪纸技法剪出的传统造型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的剪纸作品。

其中,我们要清楚,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方法、手艺,而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的剪纸都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有强烈的地方色彩。

但在已有传统题材、传统剪纸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剪纸形式,但是加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和思想,体现作者个人风格的剪纸作品就应属于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保护思路,把实际作品进行分门别类,在分析其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三)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要区分对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还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变利用。

对于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的著作权,要尊重来源群体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还应当标明出处,不得不当使用。

同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演变利用,也要尊重演绎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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