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和极高的艺术价值。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侵权责任的惩罚力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这样可以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蓬勃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和传统价值,进而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其在当今社会得到更好地传播和发扬。
【关键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重要性、现状、问题、措施、侵权责任、惩罚力度、创作、传承、蓬勃发展、独特性、传统价值、促进、繁荣。
1. 引言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形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口头传承和群体创作的特点,其传播途径广泛,具有强烈的群众性和民众参与性。
在内容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常常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情感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常常融合了人们对自然、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理解和感悟,表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特点,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宝贵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和民俗文化。
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和生活状态,更是传承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风貌。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形式和风格,在丰富了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们可以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博大精神,从中领悟到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
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维护国家文化自信和推动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诸多的传说、史实、神话、民谣、曲艺等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也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 传承中国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于保持民族文化的纯正性和传承文化基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需要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确立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好发展,并进一步推广中华文化。
2. 保护创作者权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和创作出来的,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出现抄袭、盗版等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创作积极性的激发和文化传承。
3.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在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很难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推广,从而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
在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甚至存在大量的抄袭、盗版等侵权行为。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盗版、抄袭、网络传播等问题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更加频繁和难以管理。
三、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建立法律法规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侵害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 能否将民间文学艺 术当作一种知识产 权的对象来保护? 国际上存在很多争 论,一些发达国家 不主张以知识产权 或著作权的方式保 护民间文学。
四点理由
• 著作权保护系针对具体的作者而言 • 著作权保护只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 载体上的作品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 之年加五十年 • 知识产权或著作权保护建立于财产权 概念的基础之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 民间艺术作品又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是指由某一个国家、民族或社区之居民 群体创作的,经过世代口传身授,不断 丰富演进的,为整个国家、民族或社区 之群体所接受的具有传统价值的文学、 艺术、音乐、舞蹈、神话、礼仪、习惯、 手工艺、建筑术以及其他艺术的有形或 无形表达。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
• 就我国而言,具有悠久的历史,众多 的民族,辽阔的地域,民间文学艺术 资源最为丰富,因此最应该提供对民 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doc
• 1996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 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草案完 成。2007年再次启动,加快立法进程 。
典型案例——蛇年邮票
• 1999年10月,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人员找到白 秀娥谈及有关蛇年生肖邮票发行一事。同年年底 ,白秀娥将其制作的数十幅蛇图剪纸提交给邮票 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4幅,并向白秀娥 支付“资料费”970元。 • 白秀娥以该邮票侵犯了其剪纸作品著作权为由, 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3年12月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 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支付了白秀娥经济损失 及延期履行金等共计8万余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群体自身生存价值的体现,也是向其他群体展示本族文化获得认可,并被世界认同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其传承方式多为语言或动作,很难复制和保存,加之新生代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热衷,使其已经濒临灭绝。
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势冲击,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得相当脆弱。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力和不当开发利用将最终导致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退化和丧失。
为了维护民间文学艺术原创群体的精神权利和物质利益,促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可持续发展,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从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保护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
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
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
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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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体上的群体性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
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
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
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
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
(四)发展的传承性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
它有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传下来。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一)外国立法保护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未发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证明,但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其为同盟国国家之国民者,该同盟国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权限之机关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国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权利。
”虽然该条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这方面讲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国际法依据。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在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附件中列举了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由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作品”,同时引进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保护期的问题,该公约是第一个保护民间文艺的区域性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该法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著作权法中独立出来,为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
2002年的《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示范法》第7条2款规定:对传统知识或文化表达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属于“非习惯性使用”,需获得传统所有权人的事先明示许可,这些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或展览、广播、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演绎作品等。
还明确规定了上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对对传统所有权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示范法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国内保护现状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仅表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
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0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
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
有部分省份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交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专门性立法。
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由于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国性系统性的立法,当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滥用、无偿利用的现象不断出现时,我们很难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南北朝民歌《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制作成电影,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益。
他们通过改编,获得了被改编以后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始作品的实际所有者中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点:(一)权利主体难确定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主体明确的一般作品,权利归于其作者。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因此其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群体,带有不确定性。
所以,很难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
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而也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
(二)独创性难确定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将独创性作为是否将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条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变。
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以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
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长期的传述、不断改编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由于对创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三)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领域”,由于其主体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
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的保护方式,则难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
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然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
(四)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处在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其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使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无法判断其何时创作、何时发表。
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每一历史单元都赋予其不同的时代内容,以致日积月累而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
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固定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保护。
(五)世界范围内未形成一致意见世界范围内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国国内法的立法保护也不够成熟,这更为我国的立法增添了难度。
可以说,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制定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六)传承主体缺失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环境受到现代知识的不断侵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艺术地域部族群体中的年轻人缺少新颖性和吸引力,他们更喜欢快节奏的现在网络文化,这也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现传承后继无人逐渐失传的局面。
四、完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一)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
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
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四种权利。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
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