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第33卷第24期 2020年12月Vol.33 No.24December 2020艺术科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刘祎瑢(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4-0095-020 引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
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
[2]第二,动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
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
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源远流长的抒情方式,吸引着广大民众的关注和热爱。
它是人民群众创造和传播的古老史诗、民间故事、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等文艺作品的总称。
这些文艺作品不仅是文化遗产,还记载了我们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较为特殊和复杂,因此它的保护和传承也需要双重保护。
一、国家保护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民间文学作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国家为了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繁荣发展,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机制。
例如,制定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传承等方面进行保护和支持。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6—2020年)》,从战略层面全面规划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明确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传承推广等方式来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
二、社会保护除了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需要各级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从社会保护的角度来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方式应该更为全面和深入。
首先,要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的宣传和推广。
针对大众普遍喜爱更为广泛的情况下,提高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可和欣赏,增加对于传统文化的自信心。
其次,要加强文化产业的打造,将民间文学艺术资源转化为经济资产,促进文化产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利益,还能够能够提高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和意义。
另外,大力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和培训,不断加强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和理论探讨,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提供人才保障。
通过扩大民众参与度,培养年轻一代对于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兴趣和热爱。
最后,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
通过传播推广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

第34卷第5期 2021年03月Vol.34 No.5March 2021艺术科技0…引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历史的重要记录,记录了社会的变迁与历史的更迭。
它是无形的灵魂与宝贵的精神财富,无时无刻不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
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肆意改造甚至扭曲,大规模的过度发展以及商业逐利机制的影响使它们面临着失真与被破坏的危险。
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面对严峻的现实问题,为了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群体和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保护进行审视。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英国学者汤普森于19世纪40年代提出了“folklore”这一词语指代民间文学艺术,得到人们的认可并被广泛应用。
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作了广义和抽象的解释,指出公民或民族在本国范围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1]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如下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各个种族或地区的社会居民为记录自身见解与当时心情而进行的个人创作或集体创作,通过口头教学、亲身传授等方式在该种族和地区内世代相传、不断发展。
我国民族众多、生活水平参差不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产生的自然环境不同,因此其体现出的文学艺术作品风格也是与众不同、独一无二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人民发展的缩影,是无形的灵魂和宝贵的财富。
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了文化交流与思想融合,不同民族的文学作品逐渐为人所知,商业价值也逐渐显露出来,可以为大众创造惊人的经济利益,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会被改编、伪造、歪曲,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得不到重视,必定会有害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破坏民族和国家利益。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分类保护构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隧盔霞。
竺竺!旦!!f叁垒!圭塾金氏问灰学艺水彩方之律弓’姿保杉杓担焦新云摘要随着文化交流的繁荣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作为中国传统丈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越发紧迫。
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的现实特点从利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类,并阐述将其按分类纳入不同法律进行保护的机制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74.01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传播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系中扮演重大的角色。
当下商业化正在渗透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商业化的运作一方面会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意识淡薄、各种保护机制的欠缺和商业机构的唯利是图造成民间艺术的滥用、经济利益分配不公。
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传统文化存在广泛性和复杂性,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之间的界限问题很模糊。
厘清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内容,根据其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将其归属于相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保护是民间艺术保护的关键。
《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十八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本国境内有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此定义明确的说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划定了著作权法所能够保护的范围。
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此定义可能产生歧义,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文化大国。
作为传统文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相当丰富,笔者认为应该将民间文学艺术做以下分类,并将其纳入相关的法律构想机制进行保护。
一、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指一些流传范围大、波及地域广、历史悠久的、没有体现为具体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一类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文学形式如神话、民谣、民间故事等;2.音乐形式如民歌、民间戏曲、民间乐曲等;3.动作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杂艺等;4.其他能够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中国干百年留下来的剪纸艺术等。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

文化产业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是从英语单词“folklore(民俗学)”通译而来的[1],该词是一个组合词,单词“folk(民间)”和“lore(学问)”共同构成该词的含义。
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率先将其称为“部族文化”“部族传统”。
该词在我国流行开来并被使用源于日本学者对其的翻译。
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翻阅各种资料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其有不同的范围和内涵,这导致在法律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是异常困难的。
虽然我国出台过各种法律或条例,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没有具体可行的政策。
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觉得,民间文学艺术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一个部落或部族所创作的能够反映与之传统相吻合的作品形式。
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不一定以文字为载体,更多地以口授面传的形式历经数代,代代相传。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在文化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密不可分,比如北方的秧歌、西北的号子、南方的山歌等。
这些都是人们在几百年漫长的岁月中,在生活和劳动的过程中,从自身对周遭的感悟中提炼出来的。
我们每一个人必然被打上地域的烙印,同样,我们从小浸润的文化也带给我们心灵的给养与感情的寄托。
当我们谈论具有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时,我们不自觉地就会记起自己的历史,记起过去。
正是这些文学艺术慢慢演变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塑造了我们今天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
如果没有文化,或者我们全盘接受西方文化,那么我们的心灵将会是一片荒芜,且没有归属感[2]。
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国人是愤怒的。
端午节是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节日,这让我们产生了自己家的宝贝被人盗窃的感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们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金融结合得愈发紧密,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文学艺术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
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从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其评价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较为流行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无明确作者且未曾公开发表和出版过的特殊的作品”;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一社会群体集体创作的,广泛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名族性色彩;三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长期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国民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创作出来的,代代相传的一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总和”综合上述三种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即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即“民间”这一特征,这是与正统流行的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最明显特征。
但以上三种定义均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对象,即其外延作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进行划定时,一定要注意其精确性和严谨性,不可过大或过小。
本文在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科学统一的划分,一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存在方式,即以音乐、绘画、舞蹈以及说唱等为代表的小品,以神话、传说、故事、传奇等文字记载为主的作品,以立体艺术以及装饰艺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精神相融合的作品。
另外,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的严谨性和易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保护上的含混不清和矛盾冲突。
与此同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内容和法律保护内容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有效地提高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间文艺作品是否一定要以未出版为要件。
(完成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郭承泽摘要: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各民族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纠纷,同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也常遭遇他国的掠夺,在此形势下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内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也没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阐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认识,继而评析现有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不足,并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思考。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民间文学指:民间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样式。
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谜语、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形式”1;“民间艺术指: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者在劳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艺术,包括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工艺美术等”。
2将以上两个解释综合,可构成汉语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常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与以下概念在生活中容易被混淆,笔者就此简要做了对比:(1)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初见此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艺存在诸多共性,如属于特定群体、代代相传等。
但其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身与民间文艺有本质不同。
在性质上,民间文艺作品主要是一种无形智力成果,属于创作活动或类似活动的产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创作活动的产物,还可能是某种文化习俗甚至工具、物品等超越创作活动的文化现象;在范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远远大于民间文艺。
(2)文化多样性与传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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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 于 艳
指导教师 罗 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3
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或“folklore”等。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国家、组织对它的理解不同。立法和学者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的就本质或内涵进行界定,有的就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进行界定。前一种方式如突尼斯1994年《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相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联的艺术遗产”。采用后一种方式典型的即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把民间文学艺术概括为口头、音乐、活动和有形表达形式四类。 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给明确的定义。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57此外,学术界普遍采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述方式,也有的称为“民俗表达”,即一个地球、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群体意识的原生态,也有人主张“民族民间文化”的提法,[3]42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笔者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满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既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和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等。我国在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时,既要对其概念做出抽象的表述和界定,以确定其固定的本质,也要对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形式作列举性规定,以弥补单纯概念表述边界模糊的不足。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以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一)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它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二)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它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三)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它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四)皮影、剪纸、绘画、
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它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对民间文学艺术划分过宽或过窄的范围对其保护都是不利的。范围划分过宽易导致将不必要保护的内容纳入或造成多种保护的竞合。那些届于公共领域、科学发现或智力活动规则方面的知识是不受保护的。那么,哪些艺术形式可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笔者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而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5
入公有领域,如被无故侵害,由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进行保护。一方面国家作为主体在国际间对话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所有权应归属国家。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发端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较发达国家更为悠久的历史,国内存在更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但因科技力量欠发达,支配利用能力有待提高,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无偿改编、利用以致破坏其本来面目,损坏其民族特性。 到目前为止,约有50个国家且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5]86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仍未承认其有著作权,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8]32这就造成了在版权贸易中对发达国家文化科技成果的有偿利用和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无偿使用的严重失衡局面。在国际层次上,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公约当属《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伯尔尼公约》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即“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示范法条》的规定则较为详尽,列举了民间文学艺术诸种形式,且对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均作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未明文规定保护措施,但也未排斥对它的保护。 我国拥有者上下5000年的灿烂历史,其间产生了无数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进行保护,意义重大。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总体来说,我国对该类作品的保护起步较晚。入世后,各种智力成果创作与创造保护水平达到较高层次,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受到忽视,确实为一个缺陷。一方面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和掠夺空前增多,另一方面是法律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如何对这些原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从而充分实现它们应有的预期价值,知识产权界至今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可能性 《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属于个人,且作品应举有独创性,是可固定复制的。一般都会根据其创作完成时间确定保护期限。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第一,权利主体属于国家、民族、群体还是个人难以确定。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具有个人独创性众说纷纭。传统版权法上保护的作品须是个人独创,而且是一个集体的、漫长的创造过程。 第三,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非物质形态的形式存在,不满足作品可复制的要求。 第四,无法确定何时完成创作,保护期限不能具体化。 正是基于以上特殊性,一些发达国家不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他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针对具体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不确定;著作权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没有把自己的创作当成私有物品的观念。[16]50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