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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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分类保护构想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分类保护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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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旦!!f叁垒!圭塾金氏问灰学艺水彩方之律弓’姿保杉杓担焦新云摘要随着文化交流的繁荣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作为中国传统丈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越发紧迫。

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民间文学艺术的现实特点从利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类,并阐述将其按分类纳入不同法律进行保护的机制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74.01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传播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体系中扮演重大的角色。

当下商业化正在渗透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商业化的运作一方面会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传播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权利意识淡薄、各种保护机制的欠缺和商业机构的唯利是图造成民间艺术的滥用、经济利益分配不公。

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传统文化存在广泛性和复杂性,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之间的界限问题很模糊。

厘清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内容,根据其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将其归属于相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保护是民间艺术保护的关键。

《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第十八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本国境内有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此定义明确的说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划定了著作权法所能够保护的范围。

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此定义可能产生歧义,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文化大国。

作为传统文化的民间文学艺术内容相当丰富,笔者认为应该将民间文学艺术做以下分类,并将其纳入相关的法律构想机制进行保护。

一、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具体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指一些流传范围大、波及地域广、历史悠久的、没有体现为具体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一类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文学形式如神话、民谣、民间故事等;2.音乐形式如民歌、民间戏曲、民间乐曲等;3.动作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杂艺等;4.其他能够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如中国干百年留下来的剪纸艺术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我国历史文化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

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从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总体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做出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义,在其评价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较为流行且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无明确作者且未曾公开发表和出版过的特殊的作品”;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某一社会群体集体创作的,广泛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的总和”,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名族性色彩;三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由长期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国民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创作出来的,代代相传的一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总和”综合上述三种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即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即“民间”这一特征,这是与正统流行的文学艺术作品相区别的最明显特征。

但以上三种定义均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对象,即其外延作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进行划定时,一定要注意其精确性和严谨性,不可过大或过小。

本文在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科学统一的划分,一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存在方式,即以音乐、绘画、舞蹈以及说唱等为代表的小品,以神话、传说、故事、传奇等文字记载为主的作品,以立体艺术以及装饰艺术为主要代表的物质精神相融合的作品。

另外,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的严谨性和易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保护上的含混不清和矛盾冲突。

与此同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定义时,还要注意其定义内容和法律保护内容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有效地提高法律保护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和定义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民间文艺作品是否一定要以未出版为要件。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诸多的传说、史实、神话、民谣、曲艺等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也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 传承中国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于保持民族文化的纯正性和传承文化基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需要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确立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好发展,并进一步推广中华文化。

2. 保护创作者权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和创作出来的,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出现抄袭、盗版等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创作积极性的激发和文化传承。

3.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在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很难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推广,从而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

在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甚至存在大量的抄袭、盗版等侵权行为。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盗版、抄袭、网络传播等问题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更加频繁和难以管理。

三、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建立法律法规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侵害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

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

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著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

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XX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

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

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

(完成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

(完成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郭承泽摘要: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各民族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纠纷,同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也常遭遇他国的掠夺,在此形势下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内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也没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阐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认识,继而评析现有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不足,并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思考。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民间文学指:民间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样式。

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谜语、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形式”1;“民间艺术指: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者在劳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艺术,包括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工艺美术等”。

2将以上两个解释综合,可构成汉语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常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与以下概念在生活中容易被混淆,笔者就此简要做了对比:(1)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初见此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艺存在诸多共性,如属于特定群体、代代相传等。

但其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身与民间文艺有本质不同。

在性质上,民间文艺作品主要是一种无形智力成果,属于创作活动或类似活动的产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创作活动的产物,还可能是某种文化习俗甚至工具、物品等超越创作活动的文化现象;在范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远远大于民间文艺。

(2)文化多样性与传统知识。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

《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我国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列举国际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接着分析了我国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阐述本文作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和特征必要性著作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1]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2](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第一,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突出特征,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发展与该民族、民俗生活相依共存,与该民族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息息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氛围。

[1]第二,群体性。

所谓群体,是包括氏族、部落、村庄、民族等形态的各种人群集合体。

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 说 ,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可 以说 是 其基 本 的 识 别 标 志 之 一 , 维 系 民 是 1 民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的界 定 民族 或 者 国 家 存 在和 发展 的动 力和 源泉 。 但 是 , 果 没 有 民 间 文 学 如 在 突 尼 斯 提 出 的 发展 中 国 家示 范 版 权 法 率 先 使 用 的 关 于 “ 间 民 艺 术 作 品 一 代 又 一代 的传 承 人 的存 在 和 艰 苦 努 力 , 就 会 不 可避 免 它 文学艺术” 的解 释 如 下 : 民间 文 学 艺术 意指 在 某 一 国 家领 土 范 围 内 可 地 消 亡 , 个 没 有 特 点 又缺 乏 存 在和 发 展 的 动 力和 源 泉 的 民 族 或者 一 认 定 由该 国 国 民或种 族群 落 刨作 的、 代相 传 并 构成 其 传 统文 化 遗产 代 国 家又 怎 么 能 存 在 下 去 呢 7 见 ,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传 承 人 的 可 对 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 艺术与科学作品。 其形式包含在语言、 文 进行保护是 多么重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传承人署名杈 , 发表权 , 修 学、 乐、 蹈、 戏、 话 、 仪 、 音 舞 游 神 礼 习俗 、 艺 美术 、 工 建筑 及 其 他 艺 术 之 改权 , 传授权 , 获得报酬权 , 获得 资助权 。搜集整理 者和 改编者对 自 中。 关于 民 间文 学 艺术 的这 种定 义 已得到 世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认 可 。 己搜集整理和 改编的整理本和 改编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权利 笔 者认 为 , 间文 学 艺 术作 品 是 指 作 者 不 明确 , 有充 分 理 由推 断 出 民 但 时, 不得侵犯权利主体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他传承人的权利。 自某个 社会 群 体并 世 代流 传 的属 于 民族 文化 遗 产 范 围的 艺术 作 品。 33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法律保 护是无 限期的。关于 民间 . 从它的定义来看 , 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具 有以下几 个特征 : ①群 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期限的问题 ,突尼斯样板版权法》 《 明确规定对 体 性 。 民 间 文学 艺术 作 品 是 由一 个 生 活 在 一 起 , 着 共 同 的文 化 传 有 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而《 示范法条》 中没有规 统 的某 一个 民族 或某 一 地 区的 群 体创 作 完 成 的 。群 体 性 是其 最 基 本 定 保 护 期 限 , 是 根 据 其 立 法 愿 意 , 该 认 为 对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但 应 的 特征 。② 地域 性 。 民间 文 学艺 术 作 品 只 在一 些有 比较 固定 的生 活 的保 护 是 无 限期 的。 民间 文学 艺 术 是 世世 相 传 、 代 延 续 的 , 代 其是 在 区 域 的 特 定 的群 体 内 流 传 , 且 , 些 群 体 创 作 的 民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并 这 传 承 中 不 断 发展 的 , 此传 承 和 发 展 是 不应 该 受 到 时 间 限 制 的。 虽 而 品 也 深 受 当地 自然 条 件 、 理 环 境 的 限 制 , 而 带 有 明显 的 地 域 性 地 从 现 行 知识 产 权 制 度 中 , 专利 、 标 、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专 有 权 利 保 商 著 特 征 。⑧ 漫 长 性 。事 物 的 发 展往 往 有 一 个 产 生 、 展和 兴 盛 的过 程 。 发 护都 是 有 时 间 性 的。 但 民 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同其 他 知 识产 权 智 力成 果 民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的创 作 过 程 是 一 个 一 代 又 一 代 的人 们 不 断修 改 、 不 同 , 版权 保 护 期 应该 是 不 受 限 制 的 。 其 加 工 和 完 善 的过 程 , 就 使 得 创 作 时 间 上 会 显 得 很 漫 长 , 一 过 程 这 这 34 对 民间 文 学 艺术 作 品 的使 用 做 出限 制 性 的 规定 合理 使用 : . 往 往 要经 过 几 代 人甚 至 十 几 代 人 , 历 数 百年 甚 至 上 千 年 。 经 在 下 列情 况 下使 用 民 间文学 艺 术作 品 ,可 以不经 权 利主 体 的许 可 , 不 2 民 间文 学 艺 术作 品法 律 保 护 的 现状 向其 支 付 报 酬 , 但应 当注 明作 品来 源和 名称 , 且 不得 权 利 主体 的其 并 首 先 我 们 了解 一 下 国 际 视 野 范 围 内 的 民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 法 他权利。 ①为个人学习、 研究和欣赏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为介 ② 律 保 护 现状 ,然 后 再 看 一 下 我 国 关 于 这 方面 内容 的法 律 保 护 现 状 。 绍 、 论 某 一 民 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题 , 作 品 中 适 当 引 评 在 自2 0世 纪 5 O年 代 开 始 , 界 各 国就 开 始 关 注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 取 世 并 用 民间 文学 艺术 作 品。⑧ 为学校 课 堂 教学 或者 科 学研 究 , 译 或者 少 翻 得 了 阶段 性 的成 就 ,如 1 8 2年 联合 国 教科 文组 织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9 量复 制 民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 教学 或者 科研 人 员使 用 , 不 得 出版 发 供 但 组织联合制定 的《 护民间文学表达 形式、 保 防止 不 正 当利 用 及 其 侵 行 。 在 符合 新 闻 报道 目的范 围 内 , 报纸 、 刊 、 ④ 在 期 广播 电台 、 电视 台等 害行为 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1 8 、 9 9年联合 国教科 文组织第 2 5届成 媒 体 不 可避 免地 以摄影 、 播 、 广 录音 、 像 方式 再 现 时事 中 可见 或 可 听 录 员国大会通过的《 保护传统和 民间文化的建议案》 1 9 、 9 5年联合国 的 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⑤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民 专 门工作组发表的 《 保护土著人遗产 的原则和 方针方案》2 0 、 0 0年 间文学艺术作品。⑥ 图书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 、 纪念馆等为了存档而复 1 2月成 立 的 专 门机 构— — 遗 传 资 源 、 统 文化 、 间 文化 的 政 府 间 传 民 制有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⑦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创作。 委 员会 。但 是 , 些 国际 规 范 并 没 有 强制 约 束 力 和执 行 力 , 观 世 界 这 综 法 定 许 可 :为 了实 施 九 年 制 义务 教育 和 国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各 国 的 国 内立 法 , 护 民 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的 内 容 并 没 有 获 得 大 多 数 保 版 教 科 书 , 权 利 主 体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外 , 以不 经 权 利 主 体 的 许 除 可 国家的采纳 , 通过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 艺术作 品的主要是一些民间 可, 在教 科 书 中汇 编 民 间 文学 艺 术作 品。 但 应 当按 照 规 定支 付 报 酬 、 民族文化资源较 为丰富的不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指 明作 品 来 源和 作 品 名称 , 且 不 得侵 犯 权 利 主体 的其 他权 利 。 并 与 国外 相比 ,我 国保 护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 的工作起步 不算太 35 建 立 民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集体 管理 制 度 。 0 1年 9月 通过 的 . 20 早 。 9 9年 起 由政 府 出面 组 织有 关 方面 开 展 民 间 民 间文 学 艺术 作 品 17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8条赋 予了著作权 集体 管理组织 明 的集成 工作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 , 现在 《 中国民间文艺 十大集成》 的 确 的法律地位 , 即著作权人和 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都 可以通过按 照 首 卷 已经全 部 出版 。 我 国 当前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文 物 的保 护 , 处 在 正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的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行 使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个 非 常关 键 的 时刻 , 快 立 法步 伐 , 加 是一 项 十 分 紧迫 的任 务 。1 9 90 关 的权 利 。著 作 权 集 体 组 织 是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 以 以 自己名 义 为著 可 年 《 作 权 法 》 首 次 确 认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享 有 著 作 权 并 受 法 律 著 才 作 权 人和 与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 可 以作 为诉 讼 当事 进 并 保 护 , 时 规定 具 体 保 护 办 法 由 国务 院 另 行 规定 。 根据 这一 规 定 , 同 文 行 涉及 著 作 权 或者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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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作者: 邵明艳一、案例介绍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

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想情郎》就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得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得最初形成时间与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

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得赫哲族歌曲《狩猎得哥哥回来了》。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得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得赫哲族民间曲调。

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

《乌苏里船歌》得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得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得引子及尾声为创作。

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

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得《乌苏里船歌》明明就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就是赫哲族人得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得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得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就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与生活中逐渐产生得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与文化特征得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得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与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

被告得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得自尊心与民族感情。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就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得创作手法共同创作得、该作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得民族为世界所了解。

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得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就是其中之一,她们无资格与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

以《想情郎》为代表得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就是一首古老得四句萧曲,并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得曲子又有歌词。

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就是其创作得歌曲,不同意原告得侵权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得申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得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就是:《乌苏里船歌》就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得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得政治代表,也就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得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得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得赫哲族公众得权益,原告可以以自己得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与《狩猎得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得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得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

《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家喻户晓得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主曲调就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得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得作品。

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就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得作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得声明;驳回原告得其她诉讼请求。

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本案涉及得法律问题研究(一)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问题目前,国际上虽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达成共识,但欧洲及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与表演,无需经过许可与交付使用费,而一些具有丰富得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得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她保护。

鉴于此,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大规模地无偿性得利用,从中获利,却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得发源地、创作民族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任意得歪曲、篡改,伤害了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民族得感情。

20世纪60至70年代,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被保护得客体正式被一些非洲、南美等地得一些不发达国家列入在国内版权法当中。

突尼斯就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国内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得国家、发展中国家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与国内版权法得倡导者。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一方面就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其国家历史与文化形成得基本要素,另一方面就是她们不能容忍其她国家,尤其就是发达国家对她们所拥有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无偿得占有与任意得歪曲。

198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与其她不法行为得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在21世纪得今天,《示范条款》并没有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发达国家得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得原则有任何体现。

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工艺品得保护问题就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受关注得三个问题之一,由此可以瞧出,重视传统知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得法律保护,应为国际形势发展所趋。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得保护办法。

由文化部起草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还在修改阶段,面对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纠纷案件,法院如何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创作主体,如何确定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得诉讼主体,如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利用行为等等,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急需解决得重要问题、本案应属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得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范得作品在法律属性与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得很多规定与原则不能适用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保护上,该案得审理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得建立提供了难得得司法判例。

此案判决对于我国民间文学作品保护问题中涉及得权利主体、侵权判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得解决具有极其重要得意义。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司法保护上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得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得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与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侵权行为给创作与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得,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得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权利主体问题。

本案中,原告赫哲族乡政府就是否有权以自己得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得诉讼就是双方争议得焦点问题、一。

从广义上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得群体间世代相传,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与文化生活特点得艺术表现形式。

从本质上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得一般客体得显著特性。

相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得主体一般为特定得自然人、法人而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形成与发展就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得群体持续创作并世代传承得过程,其权利主体不易确定,其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得群体共同创作与享有得作品,从此种意义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创作主体带有群体性,其权利应归属于该民族或该区域得群体共同享有。

民间文学艺术最基本得特点在于,无法确定其创作作者,在《伯尔尼公约》1967年得修订本中,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得特例来处理,很多国家立法把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本国特定民族得群体性作品。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如民间传说、歌谣、舞蹈、音乐等就是在特定区域或民族中流行得,并在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特定地区、特定民族得群体作品,已不具有创作者得个性特征,而具有鲜明得民族风格与地方特色,因此,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某一特定民族群体共有得作品瞧待,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传承与发展,有利于尊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得民族感情,因为任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歪曲与割裂,都会伤害到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得情感。

正由于此,我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就是特定民族群体共同创造得智力成果,其所有权与版权应归属于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特定民族群体、《示范条款》确定得许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得授权与收取使用费得主体就是采用法律规定得形式指定国家主管部门或社会群体,排除了公民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行使所有者得权利。

按照条款规定,对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得许可及不许可决定,使用申请人对其决定可以上诉,国家主管部门所收取得费用必须用于促进或保护本国民间文化得目得、而对于社会群体作为授权主体得,其可以自由作出就是否许可得决定,所收取得费用也由其自行决定使用方式。

2001年,我国文化部起草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在借鉴《示范条款》与突尼斯《版权法》得基础上规定: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得人群中形成或流传,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得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得民族民间文化得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且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国家指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行使相关权利,以维护国家与相关群体得权利不受侵犯。

享有民族民间文化得智力成果权得群体中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该群体得精神权利或物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得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维护其权利,由该文化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文化行政部门在国家或民族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请求。

案件中,《想情郎》等就是赫哲族世代传承得民间曲调,就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得组成部分,就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并拥有得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得权益有关,该民族中得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得权利。

法院认定赫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虽不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但该民族乡政府就是依据我国宪法与特别法得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得乡级地方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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