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民间艺术⼀直是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间的⽂学艺术,如古典名著、美术作品等,影响深远。
那么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店铺为⼤家解答。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有哪些⼀、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第⼀,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代⼈的不断模仿⽽进⾏的⾮个⼈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直发展到今⽇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千年。
第⼆,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
民间⽂学表达形式包括:(⼀)⼝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制品、⾦属器⽫、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在我国,民间⽂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字、⼝述、⾳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
⽣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个民族。
民间⽂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
第四,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
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认为,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民间⽂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即使营利使⽤,也不需经许可,不⽀付报酬。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广大民众创作的,反映社会生活、民间传统、文化风俗等内容的文学艺术作品。
它们常常融入了民间特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艺术技巧,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文化独特性。
然而,由于其创作主体多为普通百姓,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作品的法律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了一些作品被侵权盗用的情况。
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上。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等权利。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版权代理机构合作,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维护作者的权益。
其次,应当对非法盗用、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法权益。
另外,应当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组织展览、演出、出版、网络传播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高其社会价值和知名度。
同时,也能够增加创作者的收入来源,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之中。
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备案、维权等服务,帮助创作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们还可以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创作者的艺术水平和法律意识。
总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只有保护好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推广和宣传工作,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益,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积极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建议,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保护必要性等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有关的基本理论提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并对一些具体制度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著作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
然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
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来看,在概念及其外延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例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作者为所在国国民或少数民族社团在本国境内创作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代代相传,已成为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①1982年UNESCO和WIPO又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或者反映该群体的传统艺术发展方向的个体所创作、保持和发展的,并构成传统艺术遗产的特征要素的作品。
②通过对以上定义的归纳、概括和总结,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演进,没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会群体人民的内在思想情感、外在体验和价值观并具有文学艺术特性的表达形式或艺术风格。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源”与“流”的关系,是外延与内涵的关系。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其一,作品作者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各民族、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们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和传统价值观,具有极高的文化、历史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诸多威胁和挑战,如未经授权的使用、滥用、歪曲等,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戏曲、舞蹈、音乐、绘画、雕刻、剪纸、刺绣、民俗活动等。
这些作品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具有集体性和传承性的特点。
例如,我国的《梁祝》传说、蒙古族的长调民歌、藏族的唐卡绘画等,都是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它们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
不同的民族和群体拥有各自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作品反映了其生活方式、信仰、审美观念等,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景观。
其次,它们具有历史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记录了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发展历程、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是研究历史的重要资料。
再者,它们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间文学艺术能够让一个民族或群体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由于其创作和传承的特点,权利主体往往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由一个群体或社区共同创作和传承的,不像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有明确的作者。
这使得在法律保护中,确定权利归属成为一个难题。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给保护带来了困难。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例如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规定都难以直接适用。
为了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为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现实问题
03 三、法律保护
04 四、模式选择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次演示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有益 的建议。
四、模式选择
四、模式选择
针对不同问题,本次演示分析了以下几种法律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及实际案例:
四、模式选择
1、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具有著作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进 行保护。优点在于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然而,著作权法 保护模式对于一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蒙 古族长调民歌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风格,难以确定单一的著作权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同地域和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结晶,反映了 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和审美标准。全球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都呈现出了 丰富多样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采取了不同 的保护模式。
二、现实问题
二、现实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首先,随着社会 的发展,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因缺乏传承而逐渐消失。其次,创新不足使民间文学 艺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受众流失。此外,商业开发的无序和过度利 用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
四、可行的解决方案
3、促进传承与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资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 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中来,使其在保持传统的同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情感表达。
为了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以确保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妥善利用和传承。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艺条例》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对这类作品的保护。
在实施方面,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推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统筹著作权保护工作,全国文联负责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合理引导和组织管理。
此外,各级文化部门也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传承。
二、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创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
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中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和持续发展。
2. 发表权保护: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作品如何发表的权利。
此举保护了作品的初次公开与传播,并为作者带来了可能的经济利益。
3. 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权,并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等行为。
这有助于维护作品的创作完整性,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保护机构设立:国家版权局、全国文联等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与管理,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引导和支持。
他们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还推动文艺作品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
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
[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 说 ,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可 以说 是 其基 本 的 识 别 标 志 之 一 , 维 系 民 是 1 民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的界 定 民族 或 者 国 家 存 在和 发展 的动 力和 源泉 。 但 是 , 果 没 有 民 间 文 学 如 在 突 尼 斯 提 出 的 发展 中 国 家示 范 版 权 法 率 先 使 用 的 关 于 “ 间 民 艺 术 作 品 一 代 又 一代 的传 承 人 的存 在 和 艰 苦 努 力 , 就 会 不 可避 免 它 文学艺术” 的解 释 如 下 : 民间 文 学 艺术 意指 在 某 一 国 家领 土 范 围 内 可 地 消 亡 , 个 没 有 特 点 又缺 乏 存 在和 发 展 的 动 力和 源 泉 的 民 族 或者 一 认 定 由该 国 国 民或种 族群 落 刨作 的、 代相 传 并 构成 其 传 统文 化 遗产 代 国 家又 怎 么 能 存 在 下 去 呢 7 见 ,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传 承 人 的 可 对 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 艺术与科学作品。 其形式包含在语言、 文 进行保护是 多么重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传承人署名杈 , 发表权 , 修 学、 乐、 蹈、 戏、 话 、 仪 、 音 舞 游 神 礼 习俗 、 艺 美术 、 工 建筑 及 其 他 艺 术 之 改权 , 传授权 , 获得报酬权 , 获得 资助权 。搜集整理 者和 改编者对 自 中。 关于 民 间文 学 艺术 的这 种定 义 已得到 世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认 可 。 己搜集整理和 改编的整理本和 改编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权利 笔 者认 为 , 间文 学 艺 术作 品 是 指 作 者 不 明确 , 有充 分 理 由推 断 出 民 但 时, 不得侵犯权利主体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他传承人的权利。 自某个 社会 群 体并 世 代流 传 的属 于 民族 文化 遗 产 范 围的 艺术 作 品。 33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法律保 护是无 限期的。关于 民间 . 从它的定义来看 , 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具 有以下几 个特征 : ①群 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期限的问题 ,突尼斯样板版权法》 《 明确规定对 体 性 。 民 间 文学 艺术 作 品 是 由一 个 生 活 在 一 起 , 着 共 同 的文 化 传 有 民间文学艺术作 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而《 示范法条》 中没有规 统 的某 一个 民族 或某 一 地 区的 群 体创 作 完 成 的 。群 体 性 是其 最 基 本 定 保 护 期 限 , 是 根 据 其 立 法 愿 意 , 该 认 为 对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但 应 的 特征 。② 地域 性 。 民间 文 学艺 术 作 品 只 在一 些有 比较 固定 的生 活 的保 护 是 无 限期 的。 民间 文学 艺 术 是 世世 相 传 、 代 延 续 的 , 代 其是 在 区 域 的 特 定 的群 体 内 流 传 , 且 , 些 群 体 创 作 的 民 间文 学 艺 术 作 并 这 传 承 中 不 断 发展 的 , 此传 承 和 发 展 是 不应 该 受 到 时 间 限 制 的。 虽 而 品 也 深 受 当地 自然 条 件 、 理 环 境 的 限 制 , 而 带 有 明显 的 地 域 性 地 从 现 行 知识 产 权 制 度 中 , 专利 、 标 、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专 有 权 利 保 商 著 特 征 。⑧ 漫 长 性 。事 物 的 发 展往 往 有 一 个 产 生 、 展和 兴 盛 的过 程 。 发 护都 是 有 时 间 性 的。 但 民 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同其 他 知 识产 权 智 力成 果 民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的创 作 过 程 是 一 个 一 代 又 一 代 的人 们 不 断修 改 、 不 同 , 版权 保 护 期 应该 是 不 受 限 制 的 。 其 加 工 和 完 善 的过 程 , 就 使 得 创 作 时 间 上 会 显 得 很 漫 长 , 一 过 程 这 这 34 对 民间 文 学 艺术 作 品 的使 用 做 出限 制 性 的 规定 合理 使用 : . 往 往 要经 过 几 代 人甚 至 十 几 代 人 , 历 数 百年 甚 至 上 千 年 。 经 在 下 列情 况 下使 用 民 间文学 艺 术作 品 ,可 以不经 权 利主 体 的许 可 , 不 2 民 间文 学 艺 术作 品法 律 保 护 的 现状 向其 支 付 报 酬 , 但应 当注 明作 品来 源和 名称 , 且 不得 权 利 主体 的其 并 首 先 我 们 了解 一 下 国 际 视 野 范 围 内 的 民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的 法 他权利。 ①为个人学习、 研究和欣赏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为介 ② 律 保 护 现状 ,然 后 再 看 一 下 我 国 关 于 这 方面 内容 的法 律 保 护 现 状 。 绍 、 论 某 一 民 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题 , 作 品 中 适 当 引 评 在 自2 0世 纪 5 O年 代 开 始 , 界 各 国就 开 始 关 注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 取 世 并 用 民间 文学 艺术 作 品。⑧ 为学校 课 堂 教学 或者 科 学研 究 , 译 或者 少 翻 得 了 阶段 性 的成 就 ,如 1 8 2年 联合 国 教科 文组 织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9 量复 制 民间 文学 艺 术 作 品 , 教学 或者 科研 人 员使 用 , 不 得 出版 发 供 但 组织联合制定 的《 护民间文学表达 形式、 保 防止 不 正 当利 用 及 其 侵 行 。 在 符合 新 闻 报道 目的范 围 内 , 报纸 、 刊 、 ④ 在 期 广播 电台 、 电视 台等 害行为 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1 8 、 9 9年联合 国教科 文组织第 2 5届成 媒 体 不 可避 免地 以摄影 、 播 、 广 录音 、 像 方式 再 现 时事 中 可见 或 可 听 录 员国大会通过的《 保护传统和 民间文化的建议案》 1 9 、 9 5年联合国 的 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⑤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民 专 门工作组发表的 《 保护土著人遗产 的原则和 方针方案》2 0 、 0 0年 间文学艺术作品。⑥ 图书馆 、 博物馆 、 美术馆 、 纪念馆等为了存档而复 1 2月成 立 的 专 门机 构— — 遗 传 资 源 、 统 文化 、 间 文化 的 政 府 间 传 民 制有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⑦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创作。 委 员会 。但 是 , 些 国际 规 范 并 没 有 强制 约 束 力 和执 行 力 , 观 世 界 这 综 法 定 许 可 :为 了实 施 九 年 制 义务 教育 和 国家 教 育 规 划 而 编 写 出 各 国 的 国 内立 法 , 护 民 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的 内 容 并 没 有 获 得 大 多 数 保 版 教 科 书 , 权 利 主 体 声 明 不 许 使 用 的 外 , 以不 经 权 利 主 体 的 许 除 可 国家的采纳 , 通过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 艺术作 品的主要是一些民间 可, 在教 科 书 中汇 编 民 间 文学 艺 术作 品。 但 应 当按 照 规 定支 付 报 酬 、 民族文化资源较 为丰富的不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指 明作 品 来 源和 作 品 名称 , 且 不 得侵 犯 权 利 主体 的其 他权 利 。 并 与 国外 相比 ,我 国保 护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 的工作起步 不算太 35 建 立 民间 文 学 艺 术作 品 集体 管理 制 度 。 0 1年 9月 通过 的 . 20 早 。 9 9年 起 由政 府 出面 组 织有 关 方面 开 展 民 间 民 间文 学 艺术 作 品 17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8条赋 予了著作权 集体 管理组织 明 的集成 工作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 , 现在 《 中国民间文艺 十大集成》 的 确 的法律地位 , 即著作权人和 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都 可以通过按 照 首 卷 已经全 部 出版 。 我 国 当前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文 物 的保 护 , 处 在 正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的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行 使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个 非 常关 键 的 时刻 , 快 立 法步 伐 , 加 是一 项 十 分 紧迫 的任 务 。1 9 90 关 的权 利 。著 作 权 集 体 组 织 是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 以 以 自己名 义 为著 可 年 《 作 权 法 》 首 次 确 认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享 有 著 作 权 并 受 法 律 著 才 作 权 人和 与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 可 以作 为诉 讼 当事 进 并 保 护 , 时 规定 具 体 保 护 办 法 由 国务 院 另 行 规定 。 根据 这一 规 定 , 同 文 行 涉及 著 作 权 或者 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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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法学专业学生于艳指导教师罗良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
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
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
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
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保护机制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anTutor LUO Liang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folklore”或“folklore”等。
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
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
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国家、组织对它的理解不同。
立法和学者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有所不同。
有的就本质或内涵进行界定,有的就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进行界定。
前一种方式如突尼斯1994年《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相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联的艺术遗产”。
采用后一种方式典型的即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把民间文学艺术概括为口头、音乐、活动和有形表达形式四类。
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给明确的定义。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
[1]57此外,学术界普遍采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述方式,也有的称为“民俗表达”,即一个地球、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群体意识的原生态,也有人主张“民族民间文化”的提法,[3]42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笔者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满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既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和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等。
我国在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时,既要对其概念做出抽象的表述和界定,以确定其固定的本质,也要对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形式作列举性规定,以弥补单纯概念表述边界模糊的不足。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以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
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一)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它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二)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它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三)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它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四)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它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对民间文学艺术划分过宽或过窄的范围对其保护都是不利的。
范围划分过宽易导致将不必要保护的内容纳入或造成多种保护的竞合。
那些届于公共领域、科学发现或智力活动规则方面的知识是不受保护的。
那么,哪些艺术形式可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自然是不平等的。
笔者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而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无故侵害,由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进行保护。
一方面国家作为主体在国际间对话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所有权应归属国家。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可行性分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发端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较发达国家更为悠久的历史,国内存在更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但因科技力量欠发达,支配利用能力有待提高,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无偿改编、利用以致破坏其本来面目,损坏其民族特性。
到目前为止,约有50个国家且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5]86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仍未承认其有著作权,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8]32这就造成了在版权贸易中对发达国家文化科技成果的有偿利用和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无偿使用的严重失衡局面。
在国际层次上,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公约当属《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
《伯尔尼公约》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即“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
”《示范法条》的规定则较为详尽,列举了民间文学艺术诸种形式,且对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均作说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未明文规定保护措施,但也未排斥对它的保护。
我国拥有者上下5000年的灿烂历史,其间产生了无数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如何进行保护,意义重大。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
但总体来说,我国对该类作品的保护起步较晚。
入世后,各种智力成果创作与创造保护水平达到较高层次,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受到忽视,确实为一个缺陷。
一方面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和掠夺空前增多,另一方面是法律只有原则性的保护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如何对这些原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从而充分实现它们应有的预期价值,知识产权界至今也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可能性《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属于个人,且作品应举有独创性,是可固定复制的。
一般都会根据其创作完成时间确定保护期限。
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第一,权利主体属于国家、民族、群体还是个人难以确定。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具有个人独创性众说纷纭。
传统版权法上保护的作品须是个人独创,而且是一个集体的、漫长的创造过程。
第三,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非物质形态的形式存在,不满足作品可复制的要求。
第四,无法确定何时完成创作,保护期限不能具体化。
正是基于以上特殊性,一些发达国家不主张以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他们认为: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针对具体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不确定;著作权适用于已经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没有把自己的创作当成私有物品的观念。
[16]50但是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阐述民间文学艺术:1.关于作者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没有作者,只是其创作主体不是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个人作者,而是群体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群体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他们应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美国的卡迈尔·普里也认为,“为了在版权的名义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定作者并非难事”。
2.关于独创性对于独创性可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群体的独创性。
每个群体都有其独特的历史传统、民俗人情、地理环境、社会心理、艺术追求和表现手段等。
例如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则踏足为节,婀娜柔韧。
北方少数民族则或森林骑射之姿,或扬草原放牧之情,或抒绿洲之趣。
其次表现为传承人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