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根据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要点:一、定义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是指在一定规模土地上,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与该地块总面积之比,用以衡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
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地上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
二、容积率计算方法容积率计算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分为五种类型: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办公用地、居住用地、非办公业务用地和工业用地。
具体计算如下: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2.居住用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但最高不能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住宅为单位)。
3.非办公业务用地容积率计算由各区规定,但总体上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4.工业用地容积率为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但最高不能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控制标准1.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上海市规定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3.5,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3.0。
2.居住用地上海市规定住宅用地容积率分为五类,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划要求有所不同,最高容积率通常为3.0至4.53.非办公业务用地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
但总体上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容积率。
4.工业用地上海市规定工业用地容积率根据不同的产业进行分类,最高容积率通常为1.0。
四、容积率计算例子假设一些地块的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那么容积率为10,000/5,000=2.0。
五、违规处理措施如果开发商或业主违反容积率规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拆除违建等。
总结:上海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分为五种类型,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分别为3.5和3.0,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根据不同地区和规划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在3.0至4.5之间,非办公业务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由各区自行确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制定,一般是根据城市当地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分析和实地调查,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以下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单位:容积率的计算单位为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3.建筑总面积:指所有建筑物及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4.用地面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地面积。
二、容积率标准1.不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会有所差异。
2.地块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容积率标准时,要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生态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容积率标准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容积率标准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5.人口密度控制:容积率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效益,还要合理控制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容积率导致人口过密。
三、容积率管理与控制1.容积率控制范围:容积率的管理与控制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地。
2.用地规划与建设:在用地规划和建设时,要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用地审批与监管:对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4.不合理用地整改:对不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进行整改,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容积率调整与优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容积率,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 2004-4-2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 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容积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建筑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设计等多个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容积率的定义、法律规定、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容积率的定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物总体积 / 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物总体积包括建筑物本身、附属设施、地下空间等;用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的法律规定1.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第二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城市、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镇的容积率。
(3)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内容。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2)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土地。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
(2)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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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具体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难以确定的,应按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在该街坊内的相关用地规模,并划定其与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的示意界限。
该用地规模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审批时均应予以落实。
三、建设项目中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净容积率的计算
1、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净容积率执行。
2、尚无经批准的控制详细规划,且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在核定净容积率时,首先应根据本规定所述建筑基地划分的规定,细分建筑基地;再根据《技术规定》表二规定的指标,经按《技术规定》表三的折减率折减后,核定净容积率。
3、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中,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后的容积率,不得大于所在建筑基地核定的综合净容积率。
(二)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净容积率。
(三)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
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2、奖励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1)实施绿地奖励面积: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该公共绿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绿地奖励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2)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中心城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该段道路用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同时实施绿地和道路的,奖励面积的二项累计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1)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核定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部分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4)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核定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四、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表1:不纳入住宅(商办)建筑基地的用地类别
序号用地类别备 注
1 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2 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
3 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 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
上变电站等
4 独立使用的控制线范围内用地 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 城市道路用地 支路(含支路)以上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