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暂行办法(2020)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我校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以委托方式或通过竞争性投标方式获得的,且无具体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有偿服务的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于资助教职工科研活动的经费,包括学校立项安排的科研经费和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
以我校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于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和决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 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08 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 31 号)等有关政策与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按照党建引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合作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市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为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专家库建设使用、监督评价和信用建设等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宁科规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2号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监督评价第五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建设运行,为自治区科技咨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估、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管理、选取使用、监督评价及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
受科技厅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3.身体健康,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服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智库建设管理办法

智库建设管理办法智库,作为知识与智慧的集合体,具有重要的参谋决策和智力支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智库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国家的战略制定和实施以及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智库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智库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智库建设的目标是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决策支持和智力资源。
智库应当具备独立客观的思考能力,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智力支持。
智库的主要任务包括:1. 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研究分析,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战略;2. 进行各类研究和调研,提供前沿的学术和技术支持;3.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智库资源网络,与国内外智库进行交流合作;4. 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智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影响力。
二、智库建设的组织机构智库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和组织。
一般来说,智库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 智库领导机构:负责智库的整体规划和发展,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计划;2. 研究团队:由专业人才组成的研究团队,负责具体研究和分析工作;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智库项目的管理和执行,确保项目按时完成;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智库人才;5. 公关部门:负责智库的宣传推广和与外界的协调沟通;6. 财务部门:负责智库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
三、智库建设的运作模式智库可以采取多种运作模式,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智库运作模式:1. 自主研究模式:智库依托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资源,自主进行研究项目和智力支持工作;2. 委托研究模式:智库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特定的研究项目;3. 孵化模式:智库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孵化科技创新项目和人才培养;4. 社会参与模式:智库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组织公众讨论和意见征集,为社会提供智力支持;5. 国际合作模式:智库与国际智库组织进行交流合作,融入全球智库网络,提供国际化的智库服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四章专家匹配与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服务于山东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咨询、奖励评审、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甘科计规〔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2月29日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全省科技创新和决策服务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代科技智库,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精神,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设和运行,涵盖国家和全省科技创新主要学科(含经济、管理、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与产业领域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是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受省科技厅或有关科技管理专业机构聘请,自愿参与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的评审,人才评价,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鲁科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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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暂行办法(2020)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0日
标题: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贵科通〔2020〕20号
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0日
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港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20年贵港市科技创新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有效发挥高层次科技专家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估、创新创业等活动中的作用,提高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前瞻性,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建设贵港市科技创新智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由贵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根据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程序聘请的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总称。
第三条
智库功能
(一)为科技创新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为我市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技需求、科技资源配置、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等重大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推动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为我市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引进或自带技术创新项目,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科技
成果在我市转化。
(三)参与科技项目评审。
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评价、科技系统人才评审等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四)服务涉及科技创新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条件
(一)在所研究或从事的行业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熟悉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了解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现状、方向、规律等具有较深研究;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或是知名企业高管、技术总工等;
(四)身心健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创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组织1-2次集中申报,面向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邀请入库等方式征集专家。
(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请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选名单提交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审议。
(三)市科技局行政办公会对申请人选进行会议研究,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市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智库,市科技局以文件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六条
智库专家履职要求
(一)与承办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从事与智库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不得利用智库专家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未经许可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披露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五)遵守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退出机制
(一)智库专家任期为三年,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如需再次入库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二)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的,聘任关系予以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解聘:
1.有严重损害贵港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刑事处分的;
3.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未按要求履行智库专家职责的。
第八条
劳务报酬。
智库专家的报酬采取按劳支付方式,市科技局在科技项目评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专项构造及科技经费投向等方面聘请科技专家,优先从智库中遴选,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科技专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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