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合集下载

核辐射监管与安全评估

核辐射监管与安全评估

核辐射监管与安全评估核能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能源生产、医疗诊断和治疗、科学研究等。

然而,核能的利用与核辐射的释放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核辐射监管与安全评估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一节监管体系核辐射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法律法规、监督机构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法规是核辐射监管的基础,它们规定了核能安全使用的要求和限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涉及到核电厂的建设与运营,还包括核废料的处置和核辐射设备的应用。

监督机构是监督和管理核辐射活动的组织,它们负责核辐射源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确保核辐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则确保核辐射活动在技术上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节安全评估核能的安全评估是核辐射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既包括核电厂和核废料处理设施的安全评估,也包括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

在核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对核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这包括设计评估、施工质量控制和运营风险评估等方面。

设计评估主要是对核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在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操作失误等情况下能够保持安全。

施工质量控制是对核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核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运营风险评估是对核电厂运营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另一方面,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是针对核事故可能发生时的应急情况进行评估。

这包括应急计划的制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应急计划是为了应对核事故时的紧急情况而制定的,它包括人员疏散、辐射监测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人员培训是为了使相关人员能够熟悉应急计划,并具备处理核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应急演练是对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模拟和测试,以评估应急准备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三节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核辐射监管与安全评估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

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

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简介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管和管理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事务的组织。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设立,旨在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并保护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职责和职能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辐射安全监管:监督和审查辐射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关闭,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法规。

此外,还负责辐射源的管理、辐射防护和辐射废物处置等事务。

2.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组织辐射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 辐射监测和评估:建立辐射监测网络,定期对辐射水平和辐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通报辐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环境保护与辐射影响评价: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预测辐射对环境的影响。

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和指导意见,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向公众提供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加强辐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培训和宣讲活动,提高公众对辐射风险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监管机制和合作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和合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辐射安全和环保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 监督和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样调查,监督和评估辐射设施和活动的合规情况。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辐射安全和环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合作与交流: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辐射安全和环保管理的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监管和管理水平。

4. 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辐射安全和环保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本国的辐射安全和环保管理水平。

结论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在保障辐射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可以确保辐射活动符合安全标准,减少辐射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

为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如下: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核与辐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核与辐射相关活动的开展。

同时,还需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加强核与辐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核与辐射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核与辐射设施安全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是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核与辐射设施的安全监管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对核与辐射设施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应加强核与辐射设施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四、加强核与辐射源的管理和控制核与辐射源是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因素,对核与辐射源的管理和控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国应建立核与辐射源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核与辐射源的追踪和控制。

同时,还应加强核与辐射源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管理,防止核与辐射源的丢失和泄漏。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

各国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人才队伍。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核与辐射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核与辐射安全的挑战。

各国可以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开展技术交流等方式,分享经验和技术,加强合作,共同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水平。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引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要点,以确保核与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和政策1.1 法律框架•制定和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能力。

1.2 政策制定•制定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要求。

•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二、监管体系建设2.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类核与辐射活动的监管工作。

•加强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2 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核与辐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核与辐射活动的情况。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监测和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3 监管措施•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确保核与辐射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制环境。

三、风险评估和管理3.1 风险评估•对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和控制核与辐射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3.2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3.3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修复事故影响,减少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4.1 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项目•积极参与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和合作项目,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影响力和地位。

4.2 信息共享和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了解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最新动态。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随着核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扩大,核与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相关内容。

一、核与辐射的危害性核能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广泛应用于能源生产、医学诊疗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核与辐射危害主要表现为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和污染,可能导致人体组织细胞的损伤、遗传变异、癌症等严重后果。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核能的安全应用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对防止辐射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辐射的危害,还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都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各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基本框架,明确监管责任和权限,规范核设施运行和辐射工作的各项管理活动。

2. 监测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与监控网络,对核设施的运行状态、辐射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快速响应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

4. 安全培训与技术支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核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合作,推动核能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四、中国的中国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积极探索和完善了一整套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中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和监管框架。

2. 建立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核设施和周边环境的辐射状况。

防辐射安全管理规定(3篇)

防辐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医疗、工业等领域。

第三条防辐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和单位三级监管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层面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指导和协调地方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辐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

第五条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指导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辐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

第六条单位层面(1)单位应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2)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辐射安全管理职责;(3)单位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意识;(4)单位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第七条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3)具有合格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防护设施;(5)具有有效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程序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核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现状为基础,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现状分析1.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够。

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2.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尚缺乏能够全面覆盖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差距,不利于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的提升。

3.监管技术手段相对滞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监测和评估,但我国在此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相对滞后。

核电站、医疗机构等核与辐射源的监管技术手段亟待加强。

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但目前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这给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二、对策建议1.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一个协调合作、职责明确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2.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吸收,与国际接轨。

5.加强公众宣传与参与: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核与辐射安全意识。

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但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通过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我们能够有效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1、法律框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目前我国核技术领域适用的主要的国家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10月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

以国务院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行政法规规定了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范围、监管机构及其职权、监管原则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国务院于2005 年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 号令,200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包括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放射源转让审批和备案、放射源进出口审批、安全与防护标准和导则的制定、放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等。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 号令)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2 号令),使辐射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以部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

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核能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是核与辐射安全的问题,这对我国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高核和辐射安全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1.法律法规不足:目前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不够清晰。

这导致了监管工作的不顺畅,监管漏洞的存在。

2.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相关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地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较低,容易造成一些监管工作失职、失责。

3.技术水平不足:由于我国核技术起步较晚,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相对滞后。

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安全监管工作。

4.监管意识不强:在一些单位和个人中,对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存在监管意识淡薄的现象。

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核与辐射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工作的互联互通和协作能力。

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以应对各种可能的安全风险。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现状,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的水平,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也可以带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国际上取得更大的声誉和影响力。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1、法律框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目前我国核技术领域适用的主要的国家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10月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

以国务院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行政法规规定了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范围、监管机构及其职权、监管原则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国务院于2005 年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 号令,200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包括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放射源转让审批和备案、放射源进出口审批、安全与防护标准和导则的制定、放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等。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 号令)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2 号令),使辐射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以部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

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贮存、运输和处置等7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内容和要求不尽相同。

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能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1.监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1.1 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具体内容如下:
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辐射工作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研究。

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运、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人员的监管。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1.2 环保部门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为领导,各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放射源监管网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生产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放射源进出口和销售管理目录;组织制定专项行动计划,负责专项行动执行情况的督察和验收;负责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前的批准。

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专项行动;负责本地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

各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组织下,对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2.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
2.1 放射源全过程监管
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即放射源从“生”到“死”的全过程。

它在各个环节之间的流向见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以后,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减少事故隐患,必须明确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各自职责。

2.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3)执行许可证制度;
(4)放射源动态审批备案监管;
(5)执法监督检查;
(6)领导事故应急及善后工作;
(7)建立密封源分布与流向动态数据库。

2.3 建设单位(许可、注册)应履行的主要经营职责
(1)建设(或租用)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厂房或营业场所;
(2)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开展清洁生产;
(3)建立具有辐射专业知识的职工队伍(主管和操作人员);配制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建立职工的个人剂量档案;
(4)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
(5)委托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6)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日后的变更、注销事项;
(7)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监督检查;
(8)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危害承担责任。

就放射源安全管理而言,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是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互动成分较多的事项。

3.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
3.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
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
2001年
8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3号令,1990年
9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87)环放字第239号,1987年
10 《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暂行规定》,1984年
3.2 放射源管理与辐射防护标准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3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
4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
5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
6 《油(气)田测井用非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
7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2004)
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9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10《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3367-9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