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你必须知道的十大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法律问题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一种较为新型的能源,对于此种能源的使用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的壮大,随之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与法律问题。
笔者针对我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的现有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希望可以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与意见。
一、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现状光伏发电是根据光生伏打效应原理,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
不论是独立使用还是并网发电,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它们主要由电子元器件构成,不涉及机械部件,所以,光伏发电设备极为精炼,可靠稳定寿命长、安装维护简便。
理论上讲,光伏发电技术可以用于任何需要电源的场合,上至航天器,下至家用电源,大到兆瓦级电站,小到玩具,光伏电源可以无处不在。
①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迅速,美国与日本是较早制定光伏发电的发展规划的国家。
而继前两国之后的德国,其制定的新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使其国内光伏产业发展亦比较迅速。
不仅这些国家,瑞士、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芬兰等国,也纷纷制定光伏发展计划以加速本国的光伏产业发展。
②我国的光伏发电产业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20年后进入稳步发展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迅猛,从一个光伏发展国,逐渐变成光伏大国、光伏强国。
二、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的光伏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由一个光伏发展国成为光伏大国、强国,势必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针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个人见解:1、调整光伏产业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比较琐碎。
我国立法中,对于光伏产业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少,而且大部分相关规范的制定层级较低,法律效力故而也较低。
在对于很好解决光伏实践法律问题的操作中,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滞后影响。
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光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为光伏产业市场化发展是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法律是其可以不断市场化的有力保障。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

有关光伏产业政策法律1.国家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2)《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6日公布。
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此规定是继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后,给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指出,根据《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
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光伏项目你必须知道的十大法律问题

光伏项⽬你必须知道的⼗⼤法律问题光伏项⽬你必须知道的⼗⼤法律问题为了促进可再⽣能源的开发利⽤,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能源法》,通过法律的⼿段规范光伏、风电等可再⽣能源项⽬的开发、利⽤和推⼴。
同时,⾃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系列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内迎来了⼀⼤波光伏项⽬投资的热潮。
但需要注意的是,光伏项⽬作为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的能源发电项⽬,具有投资主体多样、建设程序复杂、政策不确定性⼤、环境⼲扰因素多等特点,在项⽬备案、⽤地、融资、并⽹、⼯程总承包、预约收购和补贴获得等⽅⾯均可能⾯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控和应对,将会给项⽬参与⽅造成重⼤的经济损失甚⾄承担法律责任。
⼀、光伏项⽬如何履⾏备案⼿续?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管理暂⾏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2013年8⽉29⽇起光伏项⽬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前,光伏电站项⽬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管理规定实⾏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实⾏分级备案管理,可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民政府制定。
光伏电站项⽬的项⽬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般应提供项⽬实施⽅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送出条件和电⼒消纳分析)、项⽬场址使⽤或租⽤协议、省级电⽹企业出具的并⽹审核意见、项⽬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件。
项⽬备案完成后,还需办理规划选址、⼟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持性⽂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的备案和建设流程则相对简便,后续的规划选址、⼟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持性⽂件均可免除。
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的备案程序和⽂件要求,各省级地⽅政府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根据相应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光伏项⽬能否成功备案,除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取决于年度新增备案项⽬的规模,依据《光伏电站项⽬管理暂⾏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的规模上限为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续但未投产结转项⽬后的规模。
光伏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法律风险分析

光伏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法律风险分析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现实中,“路条”是项目成立的必经阶段,合作开发建设往往又以获取“路条”为方式,在我国项目审批体制下,合作开发存在着“倒卖路条”的风险,综合上述原因初步认为光伏项目的合作开发,存在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部门认为合作开发视同“倒卖路条”,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可能依法对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收购“路条”方式完成并购的光伏电站项目,有关人士认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利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而且限制市场进入;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面临着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
2)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政府中出台的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也具有类似规定,如《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第十一条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监管部门为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
也就是说,正常的符合商业目的的变更投资主体,监管部门仍然是支持的,只是不允许存在有偿转让,谋取非法收益,扰乱投资秩序问题。
光伏项目收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光伏项目收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涉嫌“买卖路条”由于国家补贴等利好政策,光伏电站项目迎来投资热潮,但倒卖“路条”现象也随之产生。
为禁止光伏电站投资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2016年《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对倒卖项目路条或核准文件的违规行为提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将出让方投资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监管意见。
统计发现部分目标公司在备案后投产前变更股东,涉嫌倒卖“路条”,存在受到主管机关处理处罚,以及被移出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建议:股权收购方应要求转让方向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办结控股股东变更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名实相符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并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后续不会因为投资主体的变更而导致被取消补贴资格。
若因转让方承诺或保证不实给目标公司或收购方造成任何损失,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予全额赔偿。
2、注册资本未实缴或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由于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期限内实缴到位的要求,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但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范围,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统计发现部分目标公司未完成注册资本金实缴或投资建设电站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满足《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中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要求。
在具体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存在被裁判否定公司人格,以及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建议:①应在收购前要求转让方增加注册资本至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与其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匹配,并实缴到位。
②在收购的交易文件中,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并保证,如因目标公司资本明显不足造成收购方或目标公司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应直接向收购方进行全额赔偿。
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对能源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节约能源过度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必将推动该目标的更好实现,农村地区也必将成为分布式光伏建设的主战场。
如何在整县推进过程中积极引导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保证农村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关键词:农村光伏发电;发展问题;法律建议引言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社会工农业迅速发展,在“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引领下,业内人士对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普遍持利好态度,尤其是农村地区拥有巨大市场潜力。
利好前景使投资者蜂拥而至,光伏发电市场蓬勃发展,即便有2018年为打压光伏产业发展乱象的“531”政策发布,(作者标注“2018年为打压光伏产业乱象的“531”政策”——不是为了打压光伏产业;)(请注意是打压光伏产业“乱象”,并不是打压光伏产业,此处加了“发展”两个字)近3年仍然新增大批生产商和经销商。
庞大的市场主体数量配上庞大的待开发市场,鱼龙混杂情况不可避免。
有的地区对光伏发电不了解,不顾当地并网接入、电力消纳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强行推进项目,从而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政策执行的过程总会产生各种各样问题,大力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引导其进驻农村,巩固脱贫攻坚战的成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如何尽量弥补其执行时漏洞,使政策制定的初心能够真正惠及到普通农民是值得研究的。
1我国农村光伏发电发展存在的问题1.1农民签订光伏发电合同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光伏发电进驻农村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为在农用地上或非农用地的荒山、荒坡、河滩等地集中搭建光伏发电系统,另一种则是在农户自家屋顶或温室上安装太阳能板,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
其中第二种模式因为直接涉及各农民自家利益,合同都是与农民们分散签订,更容易出现相关合同纠纷。
由于农民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光伏发电设备前期投入平均在6万至8万元左右,各银行特别是各地农村商业银行纷纷配合国家政策开展专项贷款服务,即以农民的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光伏发电设备经销公司为其担保。
【总结】投资光伏电站需要规避5个“屋顶”风险

【总结】投资光伏电站需要规避5个“屋顶”风险光伏电站运行期为25年,抢装屋顶可能出现破产、查封、抵押出售等情形,为电站收益埋下“地雷”,造成投资业主经济损失。
以下是投资业主在选择分布式屋顶时必须注意的5个确定事项和应对办法,以规避风险:一、确定房屋本身合法,无被拆除、禁用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以下3种情况屋顶将被拆除或禁止使用:1)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2)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应对办法:投资业主在签署屋顶租赁合同前,首先要求房屋业主提供4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二、房屋本身合法,并未被抵押、查封2根据法律规定,以下2种情况屋顶租赁合同无法履约:1)签署屋顶租赁协议前房屋已被抵押。
债务到期,屋顶业主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对其拍卖、变卖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应对办法:1)投资业主签订屋顶租赁协议前,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土地产权进行调查,了解房屋、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权。
2)在屋顶租赁协议中增加因抵押造成损失的特别赔偿条款,或与抵押权人约定在房屋抵押后租赁合同持续生效。
三、屋顶出租房有权签署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房主对屋顶无所有权:对住宅楼、大型市场等建筑物,由于产权分散房主对屋顶无全部所有权,其屋顶的出租、利用需按照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合法有效的民主决策程序后方可进行租赁。
应对办法:投资业主事先做好屋顶产权权属的调查,规避相关风险。
四、合同期限有效期屋顶租赁合同期最长20年根据我国屋顶租赁《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对办法:由于光伏电站使用寿命为25年,建议投资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20年,约定协议到期之后,双方对该协议以补充协议形式续签5年。
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研究

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研究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光伏电站逐渐成为新能源领域的热门投资项目。
然而,随着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光伏电站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加,同时监管政策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进行研究。
一、光伏电站投资的法律风险1.土地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需要大量的土地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光伏电站投资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赋予的用途不符、土地征收赔偿不公等问题。
因此,在投资光伏电站时,需要仔细审核所使用的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土地使用许可文件的合法性。
2.政策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投资涉及政策法规的多个领域,政策调整是光伏电站投资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有可能随时修改扶持政策,政策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也会随之产生。
因此,投资者需要定期关注行业政策的动态变化,以及自身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随时做好调整和规避风险的准备。
3.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施工图纸、保险合同、技术协议等多项文件,任何一项文件的不合法或者失效都可能导致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投资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4.环境相关法律风险:光伏电站虽然是环保型能源,但建设过程中也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建设光伏电站时,需要遵守相关环境法规,并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否则,可能会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和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
二、光伏电站投资的监管政策研究1.国家政策:目前,我国光伏行业政策比较完善,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价补贴等措施,这些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刺激和保障。
2.地方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支持本地区光伏行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光伏项目你必须知道的十大法律问题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和推广。
同时,自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内迎来了一大波光伏项目投资的热潮。
但需要注意的是,光伏项目作为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的能源发电项目,具有投资主体多样、建设程序复杂、政策不确定性大、环境干扰因素多等特点,在项目备案、用地、融资、并网、工程总承包、预约收购和补贴获得等方面均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控和应对,将会给项目参与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一、光伏项目如何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可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一般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备案完成后,还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建设流程则相对简便,后续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均可免除。
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目的备案程序和文件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根据相应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光伏项目能否成功备案,除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取决于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为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后的规模。
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年度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便会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但是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并且,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公布的《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号),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后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而言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2年,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或者竣工投产。
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需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否则,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也将丧失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除规定有效期限外,还明确列明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
由于光伏项目通常享受补贴政策,为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规定,在光伏项目投产之前,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二、光伏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目前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而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
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否为全部占用,以及占用农用地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光伏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
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于国有未利用地,还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光伏企业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具体参见下图:三、什么是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是光伏电站建设的新型模式,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上述模式不同于常规方式,其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农用地性质并未受到损害,不妨碍大棚种植、鱼塘养殖和植被生长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经农转用手续建设光伏电站。
但是上述模式中,只有林光互补国家林业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他方式并无专门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仅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具体而言,农(渔)光互补指的是将光伏发电与农(渔)业生产相结合,通过在大棚、鱼塘、草场、林地等农用地上设置矩形架,并于其上铺设光伏发电装置的方式,达到既能发电,又能为农(渔)作物养殖提供更适宜的生长环境的光伏电站建设模式。
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均须将农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转为建设用地后方能予以开发利用。
实践中,农光互补是否属于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各地规定亦有不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要求“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并且,国土资源部网站的相关回复中也认为“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采用农光互补模式进行光伏电站开发的项目,仍应当提前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咨询。
四、光伏项目发包是否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进一步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因此,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光伏电站作为新能源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从项目规模而言,如果是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采购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是其他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其规模通常均达到规模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旦光伏项目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即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但如果项目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公开招标外,还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采购。
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是民营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发包人和承人往往采用直接签约的模式,此种光伏电站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特别是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为“应招标而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五、光伏项目的承包商需要具备什么资质?光伏项目通常采用EPC、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件精神,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光伏电站项目属于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商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需根据电站规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分包的,或者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分包商还需根据电站规模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虽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不同于光伏电站项目,实践中也存在认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观点,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也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实践中光伏项目总承包商除了施工和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外,还有太阳能电池组件制造商。
太阳电池组件制造商作为总承包商的,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和许可证,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
六、垫资开展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有什么风险?虽然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但该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垫资无效。
为此,承包商进行项目垫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如承包商采用垫资的方式承建光伏项目工程仍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包括: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光伏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承包商享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承包商未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垫资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