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关系吗?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总有一个问题询问律师:

你和法院熟悉吗?

或,我要不要找关系呢?

尽管律师和法院的关系处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每年总有丑闻频报,从县级基层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下马”者仅仅涉及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师;

有的却是“窝里烂”,但个法院各个部门的各个要员都被牵涉。

结合社会中的个别“关系”现象,很多当事人难免产生顾虑,特别是对于毕生积累财富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因此,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要不要“关系”势必成为当事人考虑的因素之一。

就笔者十余年的律师经验和在沪的实际体会来看,婚姻案件中,“关系”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原因如下:

一、共同财产确定非己即彼,不存在模糊边缘地带,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限。

对于双方争议的共同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分割;要么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当事人无权按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就是一人一半。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大体只是确定范围和分割比例的问题,且在分割比例上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在具体考量因素上,关于财产来源、照

顾女方、双方经济情况、哪方有无过错等等酌情考虑因素,基本都是客观存在、法院也不能左右的。因此,即使法官有心倾向,也无法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与有些经济案件不同,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没有给法官创设更多自由发挥的余地。因此,不必担心法官枉裁判。

二、鉴定机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给涉嫌伪证的甄别提供了技术保障。

为了使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或“创设”不存在的虚假债务,个别当事人采用捏造、变造、伪造证据的方法,炮制各种合同、借条、协议等文书,企图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或增加、新设当事人的名下的债务。而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的伪造,除非经过专门人员的指点,一般情况下都可能被鉴定机关的“火眼金睛”识别。虽然实践中有个别估价机关的人员可以在总价上有所浮动的自由裁量,但总体价格范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即使个别当事人有心掩盖共同财产性质,但在鉴定机关科技手段以及法律责任的威慑下,利用提供伪证的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虽然多见,但“即遂”达到目的的情况,还是有限的。此外,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不真”概率较高的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建议也不要暗自庆幸,息事宁人,建议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介入,对涉嫌伪证的一方进行控诉,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予相应责任人法律追究,以规范整个法律服务行为。

三、采用适当的应对诉讼的态度及方法,使得法院在判案时更为慎重。

打官司不一定要花钱、不一定要请律师,只要自己能适当把握案件。而“把握”二字,意味着当事人能认识到诉讼中的法律规则及运作规律,掌握对方当事人甚至法院审案的心理,利用一切利己的因素,求得裁决的最大公正化。

以审判法官为例,虽然绝大多数法官以“公平审判”为己任,但仍不排除个别法官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的,或者接受方方面面的“明示”、“暗示”或“招呼”,“企图”在审判案件中,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决。这时候,另一方当事人要精确熟悉掌握法律程序、实体处理中的相关规定,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向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法官说“不”,用自己坚毅的性格和不屈的精神来“挑战”企图枉法裁决的法官。

例如,对于强行不给予十五天答辩期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强行调解、要求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调解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例如,对于法官未审先判、过早下“个人”判决意见的法官,要勇于说不;

敢于说“不”,敢于维权,敢于和各种企图不公正审案的势力斗争,会增大法官判决“一面倒”的心理压力,会让法官感到顾虑,究竟是要“银子”、给“面子”,还是“保帽子”,相信所有法官都有一杆称,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寻求审判的公平,动辄向法院院长、庭长、人大、信访写信,造成“起诉不如批示”、“上诉不如上访”的

恶性循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加大了审案的成本、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使司法审判受到多方影响,更不利于公正。因此,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四、司法环境的日益改善、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婚姻案件整体处理日趋公正。

个别当事人经常被各种媒体的报道误导,认为司法环境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从古到今,有法律就有法官(执法者),有法官就必然绝对避免不了枉法现象。小时候看《西游记》最后一集,清楚记得,即使在如来佛住的西天极乐世界中,也有向唐僧索贿的办事人员。绝对的司法公正、全体司法人员人人司法公正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实现起来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距离。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随着法院自身建设工作的开展、法院队伍严格进入的措施实施、以及法官问责制度的深入开展,加之媒体监督机制的日臻完善,辅之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各地法官审案越来越慎重,做法官也越来越难。

特别是在上海,我深切体会到,绝大多数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工作是辛苦的、办案是认真的、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的。婚姻关系进入到诉讼阶段,很多当事人之间视若仇敌,想要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即使法官判案再公正,总是能引发一方的不满,从而发出法官“不公正”的偏执声音。而傍观者一般只听到对于法官忿忿之怨,而没有机会听到法官的辩解与表白。这也是之所以法官总是处于争议旋涡的原因之一。而上海法官就我的感觉来看,大都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太可能为了某一案件或蝇头小利

而敢于以身试法,枉法裁决。

总之,婚姻案件与其它类型的案件虽然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自身特点。对于一般的婚姻案件而言,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心另一方有“关系”,而过于顾忌自己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只要当事人精心准备诉讼、熟悉掌握或聘请熟悉掌握法律规则的律师,不卑不亢,相信能够赢得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

撤销婚姻纠纷案例——胁迫

撤销婚姻纠纷案例 ——夫妻一方受胁迫结婚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被告借机陪同原告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还拍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原告,原告不情愿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强迫同居,被告删除裸照、视频等。现原告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被告威逼强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被告商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证人傅维伟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李律师对本案分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

“门当户对”对爱情和婚姻的影响——心理学角度的分析

“门当户对”对爱情和婚姻的影响——心理学角度的分析 【摘要】现在我们所说的“门当户对”已不是传统意义的社会、经济地位相对以及八字相和之类,它上升到另一层面,更多是指两个人是否拥有相似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从而拥有相似的价值观、文化修养、性格、喜好和精神需求。本文着重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门当户对”对爱情和婚姻的影响。 【关键词】门当户对心理学爱情婚姻 有学者认为:相似社会文化环境中生长的男女具有类似的生活习惯、行为模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较易建立共识、能相互适应,容易有愉快的爱情和婚姻生活。另有调查表明约75%的人认为爱情和婚姻要“门当户对”,另约25%的人认为爱情和婚姻不一定必须“门当户对”。看来对现代意义的“门当户对”持肯定态度不在少数人。下面作者从心理学的人际关系和人际吸引角度谈谈“门当户对”对爱情和婚姻的影响。 首先,按照爱情三角论,亲密、激情和承诺是完美爱情必不可少的组成,只有包含这三部分的爱情才是真正的爱情;那么真正的爱情是有其社会性的。两人趣味相投、情投意合、学识相当、社会层次一致是爱情发展的稳固基石,这样的爱情易受众人的祝从而幸福地踏上幸福婚姻的红地毯。“门当户对”的爱情更易被家庭、社会承认,更易水到渠成、开花结果。有文章说,法国社会学家发现45%的夫妻是同行。所有法国家庭里,69%的夫妻从事相近的职业。或者“一见钟情遵循的法则是:职业越接近,结婚的可能性越大”。 其次,按照人际关系的相互依赖理论,人安排自己的人际交往时,通常以使回报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目标;并且在社会化中,习得互惠原则。恋爱也是一种高级人际交往,成功的回报——付出协调是双赢的,即协调使双方收益最大化;而协调的难易取决于双方有多少共同兴趣和目标。往往背景态度相似的同伴间,结果对等,需协调问题少,易建立互利关系,因此“门当户对”的爱情易于发展和维持,有良好和健康的结果。反之,爱情婚姻中那些价值观、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差距比较大的双方就会表现出矛盾愈多、冲突愈多、可调和性降低和不易沟通,甚至破裂。 第三,从亲密关系中的平等与满意度的关系看:公平将影响对约会与婚姻关系中满意度、幸福感的知觉。彼此志趣相投、文化层次、政治、社会阶层相似者会有较多公平感,从而知觉到较大满意感;如感获益不足,满意度随之降低,其消极影响一年后仍存在;而且,公平感在关系建立之初极重要。“门当户对”的爱情会因为双方较多公平感而得到持续的快乐和满意,他们易于走向婚姻(Goffman 在给求婚的定义中就有明显的交换味道),也易于在婚姻中形成超越交换的关系。 第四,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亲密关系的形成是透过一个人表面对其内在的自

婚姻和爱情的关系

编者按:作者关于爱情的论述自有他自己的观点。恋爱阶段有没有爱情,婚后的爱情是否转换成了亲情,这些都可继续认知。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可以数学地描述:婚姻是函数,爱情是该函数的极限值。有的函数是间断函数,在定义域内没有极限,但在特定的区间是存在极值的。函数值只能无限趋近极值或极限值,永远不可能相等。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与函数和极限值的关系类似。没有婚姻的爱情不是爱情,是种错觉。这种错觉迷惑了不少人,包括一些智者。你永远不要希望在婚姻外能找到爱情,那是铁定的徒劳!爱情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爱情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婚姻和爱情不是同时到达的,爱情总是在婚姻历经磨难后姗姗来迟。婚姻使我们有了共同的子女,共同的财富,共同的生活苦难,在这“三共同”基础上才能生发爱情。没有这三共同,任何爱情都是“豆腐渣工程”。爱情是持久的深沉的。没有经过婚姻的滚打摸爬,没有历经婚姻的纠结和缠斗,不劳而获地得到爱情,是种幼稚的爱情观。任何爱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是爱情,而是一种近似的爱情,就象函数值永远无法等于极限值一样。绝对的爱情是理想主义的爱情。正如并非每个函数都存在极限值一样,有了婚姻不一定就能获取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爱情,我们丝毫不感到悲怜,因为我们还有夫妻感情,还有亲情.我们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可以生活得有滋有味. 没有正确的爱情观势必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文学爱好者,明白这些道理是非常重要的。琼瑶是作家,她大概就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她的作品恶劣地影响了一代人。(此文是即兴给耒阳原创文学版块网友的回帖,未加修润.)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婚姻心理学

老年期心理问题特点: 临床心理学中以老年心理问题和障碍,如更年期精神症状、记忆减退、性格改变等为区分标准,生理年龄只有相对的参考价值。 老年是人生中全方位的失落阶段,所以,老年人的心理习惯之一是倾向回忆往事,不愿展望未来,因为等待他们的未来,不是他们所期待的事情。为此,曾经幸福的老年人,情绪方面多数较平稳;曾经坎坷的老年人,常常被郁闷和惆怅,追悔和叹息所环绕。 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多数比较现实,要求眼下有事可做,有人与他们交往。特别是刚刚离开工作岗位的 离、退人员,由于社会交往减少而产生的孤独感。这是造成老年人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原因之一。 常见问题: 退休带来的个人价值问题 生病(慢性病或严重病)对情绪的影响 痴呆 对死亡的恐惧 老人虐待问题 贫穷、孤独、丧亲、残疾等 案例: 6-15、 6-16、 6-17(省略) 第五节婚恋、家庭心理咨询 第一单元恋爱问题的心理咨询 一、什么叫爱情 生物本能——性爱 心理需求——情爱 依附本能(社会本能的需要)——恋爱 二、神化中的“爱情” 爱情是男女双方相互依存和性、情互相给与并彼此理解和接纳的过程。 在咨询中,讨论的是现实的、正常的爱情。柏拉图式的“无性的爱情”、对神的爱、“单相思”、以及各 类变态的“爱情”等等,不符合我们对爱情的定义,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三、爱情困惑与障碍的心理咨询 特点:非理性 “爱情”二字,无论是“爱”还是“情”,都是对人类非理性体验的描述。 如果我们用理性的逻辑去对待爱情的困惑与障碍,那么我们的判断,十有八九是不准确的。因为,爱情自身本不遵守理性的逻辑 男女青年择偶心理健康标准 看对方有没有自信,它包括对自我的肯定态度和较强的适应能力; 看对方情绪是否稳定,即面对困难与挫折,是否都能保持正常的心态和乐观的情绪; 看对方的生活态度,对生活是否热爱,充满了向往,觉得生活充满了乐趣,对社会对他人有爱心和责任感。 符合上述标准,证明他(她)心理健康,那么你们将来的家庭生活将会是幸福和美满的 案例: 6-18,恋爱中的趋避冲突

婚姻情感心理咨询实例分析(4页)

婚姻情感困惑的会谈实例分析 摘要:这是一例关于相恋7年因男友同别人结婚而导致情感婚恋心理困惑问题的心理咨询报告。通过对来访者所描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以前的生活经历做出诊断,确定来访者为一般心理问题,属于适应性心理问题。与来访者进行沟通协商后,确定了咨询方案,经过咨询,求助者的痛苦、焦虑情绪问题基本解决,使之决定重新开始一段新生活,取得了较好的咨询效果。 关键词:会谈案例、心理咨询案例、情感婚恋困惑、咨询目标认知疗法 一、一般资料 张某某,女性,42岁,汉族,江苏一私营业主。 二、主诉和个人自诉 (一)主诉:因为比男友大9岁,男友家一直不能接受他们的恋情,在苦苦坚持了7年后,现在深爱的男友听取家人安排和别人结婚,张女士从对男友的希望到失望最后变成了绝望,希望能够结束这段令人心碎的感情,但是男友结婚后继续找她,她也不忍心拒绝和他交往,但她认为他已经是结婚的人了不愿意这样陷入被动的三角关系中又不知道如何摆脱,因此内心非常痛苦,担心和焦虑,情绪低落,有强烈的改变愿望,经朋友介绍前来咨询。 (二)个人自述:来访者自幼生活江苏某县城,排行老大,性格比较要强也很能干,有一家自己的贸易公司,7年前认识比自己小9岁的男朋友,他们彼此相爱,但是因为来访者比男方大9岁,而且是离过婚有一个儿子跟着自己,所以男朋友家一直不能接受她。但是男朋友一直在努力说服家人,这7年来也一直对她很好,但是突然一个多月前男友和家人介绍的对象结婚了,这对来访者打击很大,决定离开他结束这段感情,但是男友知道她离开后又去找她,她不忍心就和他在一起,在内心深处她坚决不同意自己陷入这种“三角关系”特别不能接受男友结婚还想和她在一起的情况,因此很想结束这段感情,但是不知道怎么办,很痛苦和焦虑,对这段感情很困惑和茫然,再三考虑,决定来心理咨询中心求助。 三、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 求助者衣着整齐,有气质、彬彬有礼,成熟的职业女性,回答问题思路清楚。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求助愿望比较强烈。通过了解得知来访者既往身体健康,生活中把儿子照顾的很好,工作事业也很有起色,人格独立稳定。求助者的问题大致是一般情感婚恋困惑的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人们渴望身外有个良好的婚姻,犹如无论是公鸟还是母鸟都希望有个结实牢靠的巢一样,那是出于安全感的需要。大部分情况下婚姻是指心灵的,所谓婚姻,它意味着一种心灵内在的家。婚姻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吗?人们越是希望它给自己带来安全的东西越变得不安全。人们试图通过营造一份良好的婚姻来让自己安定的想法是梦想般的。它不可能。企图用构建良好的婚姻来使自己内在安全,显然是一种在身外努力的方式。这结果并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安全。外在的婚姻是不可靠,整个存在就没有可靠的外在婚姻。当你里面充满了不安全感,无论你的婚姻如何,它都不能为你带来真正的安全。就像一个心怀恐惧的人,即使他把自己锁进屋子,顶上门,他仍然是害怕的一样。当恐惧在心里,你做什么也无法平息你的恐惧;唯一能够解决你恐惧问题的是:发现真相。真正才是我们自由和喜悦的救赎。 关于婚姻问题,不要全副精力的把你的箭头都指向外,在另一个人身上花上百分之二百的精力,也无法建造出你想要的婚姻。没有完全安全的婚姻。唯一安全的婚姻是你内在的婚姻。你必须和你自己结婚,否则,你并没有真正的结过婚。婚姻只是心,在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婚姻外的对象,只存在一个存在于你内心关于那人是什么的婚姻对象。你喜爱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或不喜欢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本质上都和他无关,那本质是你喜欢或不喜欢自己的投射的问题。当你投射一个你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放在他身上,然后你喜欢他,但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当你投射一个你不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也放了他身上,然后你不喜欢他,这又和他有什么关系?反来复去,你喜欢或不喜欢的只是自己投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婚姻是一种找寻和认识自己的途径,在本真意义上,心试图通过对方来认识和接近它自己。但当心不清晰时,高兴时他会以为快乐是对象带来的,不高兴时他责怪是对象带给他的。而心外没有人,你投射一样东西,你反应于你的投射,这和他有何关?婚姻中任何被指责、被控述或被怨恨的人都是无怨,包括怨恨者也非常无辜,他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杀人的人也是被杀的人,在所有的相互伤害或战争中,没有任何一方是真正的赢利或胜利者,所有的人都在被伤害——他伤害于他自己。 觉醒的人和他自己结婚,他不再期待一个令他满意的外在对象。如果他期待心外有一个令他满意的对象存在,那就犹如他希望心外有一个真正的佛一样无明。他了解他的心是他整个世界的问题中心,他唯一要认识和了解只不过是这颗心。工作、婚姻、家庭或教育小孩等等,都只不过认识和了解这颗心提供途径而已。觉者走在世间,他反映和反应着万物,观察着自己,除此他无事可做。他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人,如果他有问题,那问题一定出在自己的心念上。当遇到问题,他不再抬头向外的去责问别人;他只是安宁的向内,了解自己的念头。 婚姻是心的一件内衣,人们希望它即合适、又贴身,还柔软温暖。但是当心不能了解这一切存在的本质时,这一切只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和你内在的声音结婚,它才是你时刻应该结合的对象。不要与它分离,每当你与它分离时,你就在与

可撤销婚姻

我国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述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当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的界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按本条中“另一方当事人”表述,“行为人”似乎应为婚姻一方当事人。如此,就胁迫婚而言则有疏漏。我认为此条司法解释存有欠缺,《婚姻法》第10条虽然未明确规定胁迫包括被胁迫者的配偶本人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两种形式,但解释上应当认为包括这两种类型。与其他国家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却过于简单。学术界对此似乎亦缺乏热情,有关无效婚姻的论述不少,但有关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论述则很少。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 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 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可撤销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该规定看, 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被胁迫结婚,而违背了真实意愿, 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不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内心真实想法而作出的结婚决定,故本质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现实生活中除存在胁迫外, 还存在受欺诈的情形。所以, 现行婚姻法只将“胁迫”作为撤销的原因, 而未将欺诈作为撤销的原因,显然是顾此失彼, 构成法律漏洞, 理应加以修正。当事人受到欺诈表面上作出了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但这是基于对自己结婚对象提供的虚假信息的相信而作出的决定, 比如对方隐瞒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有钱有地位等, 如果在得知真相的情况下就不会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可撤梢婚姻的受理机关不合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观各国《婚姻法》, 均

婚姻心理学你的婚姻和你的原生家庭有关

婚姻心理学你的婚姻和你的原生家庭有关 我们的亲密关系从出生时就开始了,据心理学研究发现原生家庭的亲密关系为我们以后的 沟通技巧打下了基础。原生家庭关系通常反映我们对父母的依恋程度,早期的亲密关系通常来说都形成于对于右脑占优势地位的阶段。及人出生最初两年的家庭与父母形成的亲密关系类型,将持续到我们成年,也影响我们的方方面面。 心理学发现我们的原生态家庭的亲密关系通常来说会分为4种类型,分别为“安全型”、“回避型”、“矛盾型”、“混乱型”。这4种关系带来后来我们人际关系的截然不同。 一:安全型 原生态家庭为安全型的家庭,通常是父母亲能够快速准确的理解婴儿传递的信息迅速始终 且如一的对孩子的需求做出反应,并且心态积极。在这样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通常来说其性格开朗活泼,自尊心强,求知欲强,适应能力也强,在社交中非常擅长观察他人的情绪,并能够积极的响应,通常来说友好又非常的容易相处,也是社交中非常受欢迎的人。 二:回避型 原生家庭为回避型的父母亲,往往会忽视婴儿的请求也不鼓励孩子哭泣。他的表情是冷淡的,在这样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通常来说性格也较为冷漠,他们通常性格多疑,难以相信自己的另一半。不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内心感受,而且喜欢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不会有意识地去了解他人。这样性格长大的孩子通常来说都会有“社交恐惧症”。 其实成龙的女儿小龙女吴卓林就是这样的家庭中长大的,对于从小缺乏父爱的她,从小与 母亲的关系也是一种回避型。母亲的自强,对女儿的内心的忽视导致现在的吴卓林变得尤为敏感。

三:矛盾型 原生家庭亲密关系为矛盾型的父母亲,通常来说对孩子的行为表现为前后不一致,对于孩子心理状态有时会注意,有时会漠不关心。这样家庭长大的孩子性格容易多变,在社交关系中常常也让人摸不着头脑,让周围人也觉得很困惑,无法进入到深层次的交流。《天使爱美丽》这部电影中演绎了一个古灵精怪的女孩就是这样的特征,因为她的性格总是处在矛盾的状态,所以她的内心世界尤为丰富。 四:混乱型 原生家庭亲密关系为混乱型的,这种家庭的父母亲经常有意地辱骂孩子,不注意孩子的自尊心形式非常的冲动,而且情绪很低落。通常来说这样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性格是容易自卑的,对自己没有自信,常常在社交中成为沉默者。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焦虑情绪的心理咨询个案报告

一例焦虑情绪的心理咨询个案报告 摘要:本例是应用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创立的合理情绪疗法的理论和方法,针对一例焦虑情绪的个案进行咨询。通过对求助者不合理信念的分析辩论,使求助者认识到非理性思维方式是导致其情绪困扰的根源,从而用理性思维方式代替非理性思维方式,使求助者的焦虑情绪得到了基本的解决,基本上达到了咨询效果。经过咨询,提示了合理情绪疗法对焦虑情绪进行咨询与治疗是有效的。 一、一般资料 (一)人口学资料 求助者李某,女,31 岁,身高 1.69 米,体重 67 公斤,汉族,未婚,职业为警察。 (二)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于 1986年出生,因母亲怀其时属于高龄产妇,因此足月后剖腹生产,虽获母乳不足,但发育正常。父亲为镇政府一名干部,母亲为电厂工人。在家排行第二,上有一哥哥,大其 8 岁。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父母感情和睦。幼年时期活泼开朗,能与同龄朋友相处。求助者 7 岁入学,学习成绩优异,小学毕业后顺利考入县城重点中学,寄宿在县城的哥哥家,哥哥和嫂子对其比较照顾,但求助者觉得不是很方便,就在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从哥哥家搬出,住到学校集体宿舍里。高中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一所大学。大学毕业后不愿意回老家工作,孤身一人来到异地工作。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队伍。工作 9 年多,工作积极努力,但始终没有合适的恋爱对象。最近自己买了房子,原以为会对自己找对象有所帮助,可是还是毫无进展,眼看自己 30 多岁了,不免有些着急,所以情绪变得有些焦虑,伴有一些抑郁。来访者从未谈过恋爱,只是上学期间有一暗恋对象,但表白后却遭到拒绝。 二、主诉和个人陈述 (一)主诉 焦虑,有轻微抑郁持续近 1 个月,入睡困难近半个月。 (二)个人陈述 求助者最近自己买了房子,可是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却感觉不到快乐,反而觉得越来越孤独,无助。一想到自己都30 多岁了,还孤单一人,被人们称之为“剩女”,就难以入睡。求助者表示不想再这样下去了,觉得很痛苦,所以来寻求一些心理上的帮助。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焦虑情绪,失眠。 三、观察和他人反应 (一)一般印象 年貌相符,身材高大、体壮,衣着适时整洁,未化妆。言语流畅,眉头紧皱,面带愁容。 (二)精神状态 求助者感知觉、注意品质、思维状态未发现异常,但情绪低落,意志活动无明显增强或减退,焦虑以来一直都能坚持工作、学习,自知力存在,主动求治;人格相对完整和稳定,性格外向。

恋爱与婚姻心理学

在婚姻的沃土里盛开爱情之花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此带有浓烈悲观色彩的观点,令不少追求浪漫爱情的青年男女对步入婚姻的殿堂望而却步。却又有人说:“不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此观点又让人反思,爱情与婚姻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婚姻果真是爱情的坟墓?有了爱情就必须要有婚姻?要回答这些问题,我想,有必要先弄清楚究竟什么是爱情,什么是婚姻。 爱情,是无数文人墨客笔下的重要题材,是无数青年男女生活中的重要话题,被誉为人类情感中最典型、最强烈和最难忘的情感,是浪漫的,优雅高贵的精神追求。我认为,爱情就是两个人,多为异性,在日常接触中所产生的爱慕,依恋之情,同时,身体内部的变化,如常说的荷尔蒙,雄性激素,雌性激素,也是爱情产生的重要生理基础。而婚姻,并非爱情的坟墓,相反,是爱情的归属,是两人之间的感情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就如同植物的开花结果,是爱情的结晶与升华。有一句话很经典地反驳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一观点,那就是如果爱情没有婚姻这个坟墓,那么爱情岂不是死无葬生之地了么? 但是,现代社会较高的离婚率,特别是那些明星的结婚离婚问题,让很多人调侃说不相信爱情了。是人变了?还是爱情变了?有人说爱情是不能持久的。我认为,这里所谓的爱情,是指浪漫之爱,激情之爱,是需要用新奇感来维护的爱情,这并非爱情的全部,而只是其冰山一角而已。我认为真正的爱情是除了浪漫,除了激情之外相濡以沫后的日久生情,好比一坛白酒,埋在深深地泥土里,愈久弥香。真正的爱情是大多数人所向往的,知道了对方的全部缺点,还能在一起。而婚姻,家庭,就是让爱情发酵的最佳场合。一个小小的家庭,充满了浓浓的幸福,从二人世界变成三口之家,爱情,亲情相互缠绕,不可分割。但怎么构建二人世界呢?如何建立亲密关系?如何让爱情不败给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繁琐?如何让爱情在争吵中升温而非归于平淡?我觉得,要用心,用爱,用技巧。 婚姻,最常见的形态是二人世界,而这二人,却是有着巨大差距的二人。要想经营好家庭,首先就必须要承认这一点。性别就已经说明很多东西了,性别上的差异,导致二人在过去20多年里的成长过程截然不同,态度,价值观也完全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同。如果,非得固执地要求对方与你一样,要求所谓的男女公平,那么,你将面临的将会有无尽的争吵。我觉得有的人一直强调的男

一个抑郁症大学生心理咨询案例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网络转载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10-10-15 一、求助者资料 1、求助者资料 (1)人口学资料:常XX,男,22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汉族。 (2)家庭状况:父亲常XX,46岁,高中文化,农民。母亲李XX,48岁,初中文化,农民。父母双双进城作小本生意,在城市没有住房,家庭经济状况很一般。兄妹二人,求助者排行老二。 (3)学习记录:从小学到初中,学习成绩一直在班内拔尖。高中进入县重点高中,学习成绩不再名列前矛,在班内排名中等偏上。 (4)社会交际:仅限于亲戚同学。亲戚节假日偶有走动,与同学和睦相处,对学校活动能主动参加。 (5)兴趣爱好:看书,打篮球。 (6)自我描述:相貌帅气,性格内向腼腆,是个乖学生,从不惹是生非。小时候性格活泼,爱动爱玩。认为是这些心理问题使自己变得内向了。 (7)其他特点:想象力、表达力良好。 2 、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是足月顺产生育,自小因长相漂亮,学习成绩好,行为乖巧,常常受人夸奖,有一定优越感。在学校遵纪守规,认真响应教师指导,是名好学生。自小学到县重点高中都是是凭自己努力考上去的,没有让父母操过心,很为此自豪。家庭虽不很富裕,也是衣食无忧。家庭从无任何重大变故,虽说父母常外出打工,和姐姐一起接受叔叔的照顾,叔叔婶婶对自己很好,自觉内心没有什么缺失阴影。 3、精神状态 感知觉正常,注意力正常,记忆力良好,思维完整,语言表达清晰流畅。情绪表现与内心体验一致,(脸色赤红,低头不敢看咨询师,明显紧张)意志力完整,人格完整,具有相对稳定性。 4、身体状况 从1998年下半年至今,先是头痛,后来头昏,胃痛。一见人就脸红。

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04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立案后,法官告知王老太二人属于近亲结婚,按规定他们的婚姻是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听到要被宣告婚姻无效,王老太急了,她想自己风风雨雨的跟郑生活了一辈子,到头来却要被认定为婚姻无效。她觉得接受不了,在她看来,离婚的事实是可以接受的。但婚姻无效就意味着两人的婚姻根本就不存在,她现在还是“未婚”她接受不了。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不要宣告无效。 但法只能依法办事,眼看法院要宣告无效了,王某情急之下提出撤诉,想以此避免被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接到王某的撤诉申请后,依法裁定驳回了该申请不准予撤诉,并且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近亲属情况,应属无效婚姻情形,法院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郑王两热病是表兄妹关系,属近亲结婚,这疑点从常识就可以作出判断,但除此之外的血亲属于旁系血亲。法律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简单的说怕末端两人是否属于三代内旁系血亲,只要分别以这两个人作为一代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得到两个数字,只要两个数字都小于等于三,两人才是三代内旁系血亲,属于不能结婚的近亲属情形。 科学研究和人类长期实践已证明,具亲属血缘联系的男女结婚,不仅内容能够生出素质低劣的后代。影响民族的健康及兴旺发达,同时也有悖与婚姻道德观念。凡具有此种亲属关系的男女,他们通过某种途径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所缔结的婚姻也应当归于无效〔3〕。 江某与赵某偶然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正当两人谈婚论嫁的时候,赵某突然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变的喜怒无常,并且不再乐于与人沟通,后来经过医院的诊断,赵某患上狂躁抑郁精神病。该疾病通常是由于工作学习压力过大所致,并且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着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家人都劝说江某放弃,但江某不能丢掉这段感情,她认为婚后自己的照顾,赵某会康复的,仍义无返顾的与之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民政局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赵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不能批准二人的结婚申请,但江某未放弃,依然通过其他途径从民政部门那里办出了结婚证。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这是我们表面看到的现像,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婚姻的幸福与否,爱是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小孩在充满爱的家庭中长大,那么他得到的爱就满满的,爱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肯定、宽容、关怀、欣赏、接纳都是爱的体现,一个孩子从小就没得到过这些爱,那么他自身就是缺乏爱的。成年后,他就很渴望别人的爱,特别是来自于伴侣的爱。可是,奇妙的是,根据萨提亚女士的研究发现,人因为相同而联结。所以一个缺乏爱的人,通常都会找到一位同样缺乏爱的伴侣,本身就缺失爱的人用什么去爱别人呢?这样婚姻的结局可想而知。 爱的缺失会导致他婚姻的失败。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萨提亚女士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她独创的家族治疗流派为此提供了很多疗愈的方法,比如“家庭重塑”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在导师的带领下,让当事人回到成长不良的童年,重塑那段成长不良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重新注入营养,让自己的人生再次充满爱。这样,就能从父母的模式中穿越,为自己开创幸福婚姻新模式。 没被满足的期待 一个人从小就有一些期待要被满足,如果在他的童年时期没有被满足,那么她就会一辈子追寻这份需求。 有个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经历了三次婚姻的女性,她的每一任丈夫都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位女性的父亲就是个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她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打骂,那么在她的内心潜意识里就想改变这种暴力的男人,来拯救自己的母亲。于是成年后,她会在潜意识的带领下“我要拯救这种人!”,而自动搜寻有暴力倾向的男性为伴。最后不断的重复她父母的婚姻模式。 也许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如果一个孩子很渴望父母的肯定,但从未得到过。那么成年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我们处理过无数离婚案件。如果有人为类型众多的法律纠纷进行痛苦指数排名,那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将名列前茅,此外,在生命遭受不幸的事件当中,因离婚带来的伤痛,仅次于丧偶或丧子之痛。目前已有相关研究证实,离婚不仅对反目相向的配偶双方造成伤害,其深入的负面影响也会对离婚家庭的子女给予重创。所以说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作为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所能做的通常是协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或较有利的子女监护权。但往往我们和当事人在面对这些“胜利”时,却没有太多的兴奋之情。其原因是我们在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非法律问题。我们更多地关注婚姻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忽视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夫妻矛盾的产生和积累也会表现出特有的心理规律,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 一、心理咨询师给婚姻家庭律师带来诸多的启示 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给出定义:“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更关注于精神层面。人们对于自身的要求已不再是身体健康好,而是身心的健康。因此近年来,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逐渐走红,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这一行业中来。 对于我们国家的心理学发展而言是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然而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人们的婚恋行为方式表现的多样化,如同居、试婚、同性恋、丁克家庭、恐婚、闪婚、闪离等,迫切的需要一些专业的机构为这些现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大都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依靠社区的社工、宗教人士等义务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专业的商业机构,这样的机构有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些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拥有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关系治疗师,他们主要的作用是帮助客户化解家庭矛盾、调适亲子关系,处理家庭变故,维系原生家庭与其他亲属关系,对求助者进行心理疏导,对夫妻关系进行婚姻维护等培训,包括离异后的心理疏导,单亲家庭治疗等。这一系列的机构将从人们的恋爱阶段一直贯穿到遗产分配。相比起我国,相应的服务目前正好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一边是大量的家庭矛盾产生,得不到专业人士的疏导和培训,另一方是社会上各个不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公司以及一些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的应运而生,却鱼目混杂,在实践过程中,并未有很好的行业监督机制使其规范化。所以很多受到婚姻家庭矛盾困扰的人,找不到更好的机构来化解这样的矛盾。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婚姻家庭作为支柱,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支援经济建设快速提升。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环境,家庭和谐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和谐友爱的发展过程中把家庭各个方面关系搞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个家庭必备的基础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这个命题的立足,并不应从法律而已。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姻家庭法仅是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规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律。作为一个女性,我从女性的视野来谈一谈个人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看法: 婚姻,以情感作为纽带链接人与人的关系;家庭,以血缘为中枢牵扯彼此的生活。对于婚姻而言,首先,必须有感情基础。有了感情基础,双方才能互尊互爱。互尊互爱,并不是占有、控制,适度的私人空间对于婚姻更能添一份亲近。适时地给予关怀,对婚姻关系更为有利。互尊,站在对方的角度,从对方的处境考虑对方的心情,于许多矛盾便能迎刃而解。尊重对方的态度,也能获得对方的尊重。 其次,信任。在双方结合之后,信任是维护彼此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许多人对配偶有诸多怀疑。怀疑是一剂毒药,越是怀疑越是造成自己的痛苦与对方的痛苦,最终,双方都会因为怀疑而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主人与长辈的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只要成家,就要面临双层的父母关系,如何平衡这层关系,在于平

等对待。双方的父母都是赋予了彼此生命的重要的人,必须正确对待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夫妻和睦友爱关系。有时,家庭往往为父母的事而闹的满城风雨,长期下去就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果是可怕的,也是悲哀的。如何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关系到一个合法婚姻家庭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和谐的关系,以维护家庭圆满,家庭的幸福生活。还有子女的培育与和谐关系的发展,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的爱情结晶,凝聚着整个家庭的爱与情,如何培育孩子成才,茁壮成长是家庭的焦点。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后天教育很重要,至于如何培育,如何促进其健康成长,完成家长的寄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孩子的身上倾注爱和情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家庭与邻里的关系也是重要的关系,它对维护和谐家庭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是其中的一分子,所以,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融洽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关系之一。 人际关系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朝夕相处的夫妻和家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家庭无虞,因为人与人时刻发生着众多联系,不断磨合,不断适应,不断理解彼此,才能将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共筑。愿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最新整理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知识讲解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

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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