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契税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契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征收范围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等)、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互换等。
三、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机关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征收程序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2.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征收事项进行审核,核实纳税人身份、权属转移情况、计税依据等。
3. 计税依据确定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方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成交价格计算;(2)房屋买卖:按照成交价格计算;(3)房屋赠与、房屋互换:按照评估价格计算。
4. 税额计算税务机关根据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
六、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契税减免: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3. 承受房屋用于居民住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免契税。
七、纳税争议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契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一、目的为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契税征收工作的准确、及时、高效,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27
•【字号】皖地税函[2011]580号
•【施行日期】2011.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
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580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和有关部署要求,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已由省财政厅划转至省地税局。
经研究,省级耕地占用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业务划转时间:2011年11月10日起。
征收地址: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和阜南路交汇处)。
联系人:刘玲;联系电话:************,139****6807。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暂按省财政厅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
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农便函[2006]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农便函[2006]28号2006年10月31日)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农税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农税处: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
总局在《关于继承土
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
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6d23cc6f1aff00bed51e93.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发﹝2013﹞11号【发文日期】2013-02-07【实施时间】2013-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 2.契税纳税申报附送资料 3.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 4.不征收契税申报附送资料 5.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6.安徽省契税征收台账 7.安徽省契税减免税台账 8.安徽省契税退税管理台账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7日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实行“先税后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施信息管税,防止税收流失。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七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结束——。
契税交纳操作规程是什么(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为规范契税交纳流程,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依法应缴纳契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交纳程序1. 税务登记(1)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
2. 确定计税依据(1)纳税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2)计税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
3. 纳税申报(1)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 纳税审核(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2)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 税款缴纳(1)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审核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契税。
(2)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缴纳契税:a. 现场缴纳: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现场缴纳。
b. 网上缴纳: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纳税服务平台进行缴纳。
c. 银行缴纳: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银行柜台缴纳。
6. 税款退付(1)纳税人因以下原因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a. 纳税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已缴纳的契税。
b. 纳税人申请契税减免时,已缴纳的契税。
(2)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
(3)税务机关在收到退税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
四、注意事项1.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契税,不得隐瞒、虚报。
2. 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契税,不得拖欠。
3.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防止丢失。
4. 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14]20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2.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0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14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23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执行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税收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减、免、缓、退税政策以及与其执行密切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法律约束,对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开公平原则。
税收政策依法对外公开,适用税收政策不偏私、无歧视,公正平等地对待纳税人。
(三)效能原则。
遵守政策规定或服务承诺时限,积极履行职责,科学统筹规划,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应当保持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符合政策目标、原则和具体规定。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勤政廉政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增强国税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廉政意识、效率意识和执行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导,对所报送有关资料和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对纳税人中报资料有缺漏、《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正确等问题,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事项,以便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纳税行为的确认:(一)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契税:1、以土地、房崖权属作价投资、人股;2、以上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包括企业改制中企业原划拨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6经批准减税、免税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7、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作价补偿价值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后,用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其价款超过补偿款的部分;8、其它应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如以免征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行为等。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一条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额。
第十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或交换差价。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交换差价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具体可以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确定,或参照土地基准地价、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l、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书确认的成交价格。
(二)先以划拨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承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出让费用。
(三)以免税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其它出让费用。
没有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四)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买卖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确定。
对于重新承受房屋为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契税。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超过拆迁面积部分的价格;2、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超过拆迁补偿价值的部分;3、以货币形式补偿,用补偿款购买房屋的,计税依据为购买房屋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4、没有拆迁协议、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拆迁协议中回迁人的姓名与原房产证上权属人姓名不相符的,不能作为被拆迁户享受抵扣税款政策,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六)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多支付货币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和(房屋交换差额和评估价差额就高征收)。
(七)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格。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的实际承受价格或价值,相关资料缺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经审核确定纳税申报资料齐全、无误后,核定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给纳税人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二),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点。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申报之日起1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契税延期申请的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
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特殊情况可收小额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当凭纳税人的缴款凭证,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附件四),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第十九条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征收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一)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附件五),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附件六),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退税。
契税退税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批准。
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退还纳税人,同时转到退税处理环节办理退税。
(四)退税处理:1、国库退付。
复核管理服务环节移交的退税审批资料,如有问题,将所有资料退回。
审核无误的,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税收会计部门公章和征收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2、自收现金小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