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

(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

(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

导,对所报送有关资料和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对纳税人中报资料有缺漏、《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正确等问题,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事项,以便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纳税行为的确认:

(一)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1、以土地、房崖权属作价投资、人股;

2、以上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包括企业改制中企业原划拨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

6经批准减税、免税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

7、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作价补偿价值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后,用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其价款超过补偿款的部分;

8、其它应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如以免征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行为等。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额。

第十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或交换差价。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交换差价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具体可以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确定,或参照土地基准地价、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l、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书确认的成交价格。

(二)先以划拨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承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出让费用。

(三)以免税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其它出让费用。没有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四)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买卖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确定。对于重新承受房屋为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契税。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超过拆迁面积部分的价格;

2、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超过拆迁补偿价值的部分;

3、以货币形式补偿,用补偿款购买房屋的,计税依据为购买房屋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4、没有拆迁协议、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拆迁协议中回迁人的姓名与原房产证上权属人姓名不相符的,不能作为被拆迁户享受抵扣税款政策,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六)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多支付货币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和(房屋交换差额和评估价差额就高征收)。

(七)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格。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的实际承受价格或价值,相关资料缺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经审核确定纳税申报资料齐全、无误后,核定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给纳税人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二),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点。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申报之日起1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契税延期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

(三)批准。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特殊情况可收小额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当凭纳税人的缴款凭证,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附件四),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第十九条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征收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一)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附件五),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附件六),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

并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退税。契税退税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退还纳税人,同时转到退税处理环节办理退税。

(四)退税处理:

1、国库退付。复核管理服务环节移交的退税审批资料,如有问题,将所有资料退回。审核无误的,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税收会计部门公章和征收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2、自收现金小额退税。征收机关会计环节根据批准的应退多征税款批件,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从本期巳征收结报尚未汇缴国库的库存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收人中,以现金形式退还限额以内的多缴税款(现行制定规定限额为30元)。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将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缴入本级国库,对经批准设有契税收入待解帐户的地方,也必须按旬(或按月)解缴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人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征收机关依法按照税

款人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它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二十四条凡直接负责契税税款征收、解库、退税的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税收会计,按照《安徽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设置会计总分类帐、征收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明细分类帐及辅助帐,对契税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并编制契税征收日报表(或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

第四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五条契税减免实行减免申报制度。《契税条例》和《契税办法》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的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有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相同)。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由征收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契税减免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备案制度。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税[2004]78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由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征收机关应当在

纳税人申报减免10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免税证》。

第三十条契税减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办理,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

(四)经营性事业单位减免契税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

2、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

免征。

(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

(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减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补缴已经减税、免税的税款;未依法纳税的,征收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五章税收执法

第三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地条件,成立独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或配备专职稽查人员,也可以依法委托(或聘请)相关机构具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检查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开展契税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征收机关每年应安排l-2次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应立剧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税收检查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契税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税收检查的范围包括征收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税护税情况和纳税人的完税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征收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直接查处下列税务案件:(一)重大偷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虚开发票案件;

(三)需要由上级征收机关查处的其它案件。

第三十七条对征收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检查:

(一)应纳税额的检查,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契税各项政策执行是否正确;

(二)减免税额的检查,主要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正确,手续是否规范,有无擅自减免、越权减免行为;

(三)税款征收的检查,主要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将税款征收日记帐和日报表与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审核税款是否及时缴库,有无挪用税款现象;

(四)税款退还的检查,主要是审核退税审批权限、程序与手续是否完善;

(五)税收会计的捡查,主要检查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会计核算、帐表是否正确,帐帐、帐表、表表之间是否一致;

(六)税票和文书的检查,主要是对完税凭证、退税凭证、罚款凭证等的领取、发放、

使用、缴销情况和执法文书的填写、审批、管理是否规范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和检查实施两个环节。

(一)选案检查的工作程序:

1、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若有根据认为纳税人申报不实,需进一步确认查实的,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

2、对征收机关掌握的各种内外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需进一步确认查实的,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

3、征收机关根据检查目的的不同,依据掌握的资料,在特定的行业或行政区域内,遴选待检查纳税人,产生专项选案源,登记《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

4、征收机关将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异地信函协查件、举报、重大案件协查件等进行整理、登记,形成专案案源。

(二)检查实施的工作程序:

l、检查准备。根据《待检查纳税人情况表》下达检查任务,确定检查人员及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调帐检查),提前3日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七),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必提前通知:经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征收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含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农业税收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

件八)。征收机关依法委托或聘请人员必须出示征收机关委托(聘用)检查协议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征收机关调查契税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须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下达《询问通知书》(附件九),并做好《询问(调查笔录》(附件十)。如需其它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时,制作《协助调查函》登记后送达,取得的反馈资料或笔录,经调查单位或当事人签章后.作为证据,及时调整、补充检查方式和内容。征收机关需查核纳税人的存款帐户时,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附件十一)查询;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省辖市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检查实施终结。检查终结,检查人员要根据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和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报《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附件十二)。经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下达《税务检查结论》(附件十三)或《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十四),对涉嫌犯罪人员,应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机关应将检查文件、检查结论和其它资料(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协助调查函等)一并归档。

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根据契税法规和规章,可以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阻及其它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先税后证”源头控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以征收机关的征收台帐、报表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权证登记档案相核对。

第四十条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上级征收机关发现下级征收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征收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征收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征收机关发现上级征收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征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上级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征收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征收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地方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征收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它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包庇、纵容、唆使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违反《契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发证部门有责任协助征收机关追缴税款;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征收机关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一)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中,首先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附件十五)并当场送达,事后要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征收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征收机关通过各种渠道知悉纳税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必须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的认定违法事实;

3、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应就取得的事宜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十六)。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履行事先告知和听取意见的义务,允许当事人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于达到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要组织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契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十七),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征收机关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税务文书经上述送达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人履行阶段。

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其履行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作进一步的执法工作;将已完成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登记,载明有关税务文书送达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归档,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反馈。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减免税)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不属于追征的问题,不适用追征的处理办法,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选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征收机关检查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它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拒绝接受征收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征收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征收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征收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契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契税征收管理的所有表证单书、会计核算资料和文件资料(含电子版)等。征收机关要确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契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档案管理员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契税征收管理的档案资料,做到规范整理,分类立卷。契税征收管理档案应按季度、年度归档(分别于季终后10日内、年终后20日内完成);属于专项工作的,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档。

契税征收管理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以上)、中期(9-15年)、短期(1-8年)。

第六十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监察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可进行销毁。对拟销毁的档案资料要列出清册,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并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十一条档案资料的调阅、调出必须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对调出的资料要督促按时归还入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未详尽之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8月14日发布了《造林作业设计规程》(附后),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今后全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作业设计。除一般造林外,所有造林均要有作业设计和审批,否则视为造林质量不合格。 省造林经营总站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607-200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Afforestation Operation 2003-08-14发布2003-12-01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造林作业设计的依据和任务 5.1 造林作业设计的依据 5.2 造林作业设计的任务 6 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单元 7 造林作业设计的程序 7.1 造林作业区选择 7.2 造林作业区外业调查 7.3造林作业区面积量测 7.4 造林作业内业设计 7.5 造林作业设计的文件组成 7.6 造林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8 造林作业设计的组织、设计资格与责任 8.1 造林作业设计组织 8.2 造林作业设计的设计资格与责任 9 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造林作业区现状调查表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经费预算表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造林图式示例 附录D(规范性附录)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附录 E (资料性附录)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 参考文献

资源税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资源税的概念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种税 B.资源从其物质内容角度看,包括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 C.对其中一部分资源征收资源税,可以体现国家对资源产品的特定调控意图 D.国务院重新发布忡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 2.下列有关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B.进口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 C.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D.上述选项的“单位”是指中外合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3.下列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的是()。 A.独立矿山的单位已联合企业的单位 C.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D.容易漏税的单位和个人 4.有关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正确描述是()。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跨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上属单位与核算单位在不同省份,对其开采的盐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纳税人跨县开采的资源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政府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划拨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当向销售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有关纳税期限的正确说法是()。 A.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B.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的态度和税额多少,分别核定为5 天,15天 C.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长 D.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6.下列()情形不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C.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A.二.B、三C.四D.五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目的。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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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方向,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分享体制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 、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 、 税[2016]69号) 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基本规定

资源税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规定 第一条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目的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资源税是从1984年10月开征,经过税制改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目前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盐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其课税数量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第二条资源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注1〕 (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注2〕 (三)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注2〕 第三条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注1〕 (二)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注2〕第四条资源税税目、税额 税目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固体盐 液体盐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1〕 (三)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见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资源税练习习题.doc

1、资源税部分 一、判断题 1.资源税是对开采 , 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 计缴资源税。 4.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 1.某油田 1 月份生产原油 10000 吨,其中已销售 8000 吨,已自用 1500 吨( 不是用于加热、修井 ) ,另有 500 吨待销售。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 8 元,其 1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80000 元 B 64000 元 C 12000 元 D 76000 元 2.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 ) A 人造石油 B 天然原油 C 汽油 D 柴油 3.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 )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 购进原矿独立矿山 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 D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4.某煤矿3 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 万吨,天然气5000 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 / 吨,煤矿临 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 8 元/ 千立方米,问煤矿 3 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 ) A 55 万元 B 40 万元 C 15 万元 D 25 万元 5.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 为课税数量 . A 销售数量 B 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 三、多项选择题 1.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 个,其中包括( ) A 天然气 B 天然矿泉水 C 盐 D 煤炭制品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 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 位 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 3.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 A煤炭制品 B 原煤 C 进口煤 D 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 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 A 经销单位 B 运销单位 C 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 开采单位

契税申报数据系统用户手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契税申报数据下载”系统用户手册 背景介绍: 为减少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时重复填写转移登记和纳税信息,同时避免因二次填写导致纳税和权属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市建委和地税局将网上签约信息(含预售、现房和存量房)分别采取打印带条形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和通过加密软件将转移登记申请信息导入纳税软件的方式,实现与地税部门数据共享。 一、系统登陆: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打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主页。 在主页导航栏目中点击“业务办理”链接进入业务系统登陆频道。 在登陆频道中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导航菜单中的“纳税申报数据下载”进入本系统的登陆页面。 在登陆窗口中输入用户名以及密码并点击“登录“按钮登陆本系统,企业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应与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如发现用户名和密码不能进行正常登录的,可携带机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公司介绍信),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处进行查询,咨询电话:63958811-7。本界面上提供了操作说明,便于使用。

二、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申请流程图 黑色字体是实际业务步骤;绿色字体是业务功能介绍;蓝色字体为动态步骤。 界面介绍:登陆本系统后,右侧自动显示“契税申报数据下载”操作界面,界面左侧我们也提供了操作说明,在登录系统前和系统后均有操作说明,用户可以随时打开查看。 注意事项:在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申请的转移登记业务,同步到契税申报系统中需要隔一晚,也就是说今天在交易权属系统中提交到申请步骤的转移登记业务,次日才能在契税申报系统中做契税申报工作。 ·三、操作步骤演示 1、草拟列表 (1)点击“新建下载”,系统自动显示一个对话框, 用户在弹出对话框中填写“本次申报说明”,本栏中主要填写本次契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主要目的是开发企业查找业务时较为方便,当开发企业项目较多,可在申报说明中写清楚,如:项目名称等,可以不通过业务编号等进行查询。 (2)填写完“本次申报说明”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转移登记业务界面。 (3)用户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加需要进行契税申报的转移登记业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且仅当,转移登记业务在申请步骤时,契

资源税练习题

资源税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采矿企业6月共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石40000吨,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为()元。 A.168 000 B.210 000 C.240 000 D.300 000 【答案】C 【解析】40000×6=240000(元) 2.下列产品中,不征资源税的有()。 A.出口的海盐 B.铜矿石 C.锡矿石 D.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天然气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3.某铁矿山2009年12月份销售铁矿石原矿6万吨,移送入选精矿0.5万吨,选矿比为40%,适用税额为10元/吨。该铁矿山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A.55万元 B.60万元 C.65万元 D.72.5万元 【答案】D 【解析】资源税法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本题中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为0.5÷40%=1.25万吨,所以应纳资源税=(6+1.25)×10=72.5 万元 4.某钨矿企业2009年10月共开采钨矿石原矿80 000吨,直接对外销售钨矿石原矿40 000吨,以部分钨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 000吨,选矿比为40%。钨矿石适用税额每吨0.6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A.20 580元 B.26 250元 C.29 400元 D.37 500元 【答案】D 【解析】应纳资源税=(40 000+9 000÷40%)×0.6=37 500元。 5.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 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A.48 840元 B.48 856元 C.51 200元 D.51 240元 【答案】A 【解析】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资源税=(6100+5)×8=48840(元)。 6.按照资源税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 )。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 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标准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答案】B 【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7.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A.开采数量 B.实际产量 C.计划产量 D.销售数量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销售数量。 8.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的是( )。 A.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个人 B.生产居民煤炭制品的单位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一)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

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 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 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 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 泉水。 (二)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1.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俗称卤水。 第四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及省政府等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 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资源税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产品,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六条资源税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八条资源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 立油田、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 采的矿产品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独立油田 或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 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 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 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 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 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 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 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改革开放以来,祖国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建设欣欣向荣的同时,基本建设也日新月异,施工房地产业日益繁荣,建筑材料的使用量不断攀升。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建筑材料黄砂、砾石等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也随之增长,并且在没有矿山的地区,其在资源税大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却秩序混乱,存在扣缴滞后、纳税主体错位等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整顿其秩序、规范其执法成了迫在眉捷。 一、管理现状:黄砂、砾石从开采到使用都要经开采、运输、砂砾石供应商销售、使用方购买等四个环节,我们对开采出来的黄砂、砾石,大部分在开采地征收了资源税,而建筑施工单位在购买黄砂、砾石时,如不能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则由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工程的面积等指标,采用一定的比例折算办法计征资源税。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上述操作方法,存在以下三种税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 1、重征现象。目前我们对建筑用的黄砂、砾石其资源税在开采时,开采地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或其它的办法,征收

了资源税。由于开采环节的高额利润回报,纳税人不重视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使用,不申请开具“已税证明单”,即使开具了,也只在船运货主手中,并不跟随应税产品流转,从而在建筑施工使用环节,不能提供“已税证明单”,在施工地只能该黄砂、砾石被认定为未税矿产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建筑商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资源税。一船黄沙从开采第一个环节到使用最后一个环节中间还有二个流转环节,你说建筑施工方到哪去扣缴开采人的资源税,结果只有自己缴纳。从而同一船黄砂、砾石在开环节由开采人缴了一次资源税,在使用环节又由建筑商缴纳一次资源税,造成了重征现象。 2、扣缴严重滞后现象。一车砂石从开采到使用,中间还有二个环节,而偏偏在最后一个使用环节扣缴资源税,这给纳税人一种很随意的感觉,你税务机关想在哪个环节扣缴就在哪个环节,而不是法定。而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在开采环节未纳资源税的砂石,交给贩运的船主时,就应由贩运方代扣代缴资源税,而不是到最后使用环节才扣缴。 3、纳税主体错位现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现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划拨土地契税管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划拨土地契税管理 来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项目可以进行变更。在这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中,既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缴和调整,也要补缴契税。但是契税的补缴往往容易被纳税人忽视,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土地用途改变的当天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对土地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契税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该文适用对象是土地的具体使用权人不变,所有权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来说,纳税人只会把土地转向更具有投资价值的用途,所以,要补缴出让金,补缴契税。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有:(一)土地用途变更主要的两类,即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中不同用途的变更,两类变更都要在补缴出让金后及时补缴契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是,土地性质变更是契税的特例,原始的权属转移合同已经存在,不能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签订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如工业用地改为娱乐用地,就应在娱乐项目开始当天确认纳税义务,而不是在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时确认,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三)计税依据包括向政府缴纳的所有费用项目,不能认为只是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向政府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都是契税的计税依据。(四)原减征、免征单位改变用途易忽略纳税申报。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方面免征契税,但是发生对外出租或商用等应补税项目时,容易忽略契税的申报补缴。 转让划拨土地,计税依据可选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看,无偿划拨已变为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契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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