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2010年一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2010年10号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
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土地登记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2016年在全区选择一批县(市、区)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继续完成2015年确定的14个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各地(州、市)推荐、确认后,确定哈密市伊州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裕民县、乌苏市、布尔津县、温泉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温宿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泽普县、洛浦县等18个县(市、区),为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
王纪忠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贝>),正如人们所预期的一样正式对外公布了,社会各界给予了热切期待并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意见>与以往的一号文件相比有许多突破和创新,工作安排更加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该文仅从以下"八化"内容予以解读.
【总页数】3页(P4-6)
【作者】王纪忠
【作者单位】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经贸系,牡丹江市,15704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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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2c27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1d.png)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
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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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7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业重要地位的认识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改善人居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把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执法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的审定力度,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
要把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切实防止房价地价过快上涨。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及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其提供购房按揭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06年,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汇报提纲A4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传达汇报提纲2009年12月27—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研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政策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会议开始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了重要讲话,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讨论稿),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北、广西、青海六省区代表作了大会发言。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及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负责同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新疆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杨刚,自治区副主席钱智,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代宁祥参加会议。
现将会议精神传达汇报如下: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主要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主要集中体现在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和已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
(一)回良玉副总理讲话主要精神回良玉副总理指出,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三农”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一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广大干部群众顽强拚搏,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形势明显好于预期。
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民工就业状况快速好转,农村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农村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但当前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制约因素尚未根本消除、有些还会进一步加重,新的矛盾问题不断显现、有些还难以预料,2010年将是更为复杂而又十分困难的一年。
从“三农”内部看,面临“三个难度加大”。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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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要求,保持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牧民增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
广大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牧民的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在看到牧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还要看到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
特别是牧区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牧民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牧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近些年来,自治区大面积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牧民为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付出了部分成本。
同时,由于惠农惠牧政策不平衡,牧民的转移性收入明显低于农民。
加之牧区地处偏远,气候寒冷,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提高,牧民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农民,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农民,而且呈现递减趋势。
解决牧民增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对牧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把促进牧民增收作为牧区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牧民和牧业生产的补贴力度,逐步缩小惠牧与惠农政策的差距,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
解决牧民增收相对缓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草原增绿与牧民增收的统一。
草原是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第一道防线,促进牧民增收既要通过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不断优化结构,努力提升畜牧业的质量和效益,又要注重科学、合理、永续利用草原,进一步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坚持牧业增收与非牧增收的统一。
既要在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注重挖掘草原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更要拓宽牧民就业增收渠道,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努力增加牧民在二三产业的收入。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统一。
既要注重和改善民生,从解决牧民当前最急迫、最期盼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又要做好谋长远、打基础的工作,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到位的统一。
促进牧民增收要统筹全局,全方位地解决制约牧民收入增长的问题,同时又要兼顾政府的承受能力,各种惠牧措施及补贴采取低门槛、先起步的办法,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断提高牧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质量。
二、促进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禁牧、休牧、轮牧补偿力度对于草原生态极度恶化、不适宜人居住、正在实施的长期禁牧地区,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再给予适当补贴。
自治区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的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完善建设内容,使更多牧民从国家项目实施中得到补偿。
对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
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按照每年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每人补偿金额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连续补贴5年。
鼓励阶段性禁牧地区有劳动能力的牧民进城务工。
留在草原的牧户,严格限制养畜数量(仅供自食自用,每户养羊不超过25只或大畜不超过5头)。
5年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继续实施阶段性禁牧。
在水土条件好的牧区,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对牧民合作组织的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
享受该项补贴的牧户,按照草原的实际承载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舍饲禁牧或季节性休牧。
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地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 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区的季节性休牧草场,各盟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补贴。
(二)积极推动牧民转移就业工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牧民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转移牧民领办、合办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免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卫生检疫费、治安费、人防费等费用;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对转移到城镇取得城镇户口住房困难的牧民,由入住地旗县优先给予城镇廉租房租赁补贴。
牧区新开工的水、路、电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转移牧民。
(三)大力扶持畜牧业生产对牧民购买区内的具备旗县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的特级、一级种公羊予以补贴,每只补贴800元。
牧户使用良种肉牛冻精,每头基础母牛每年补贴10元。
对牧户养殖良种基础肉用母牛,每年每头给予50元的补贴。
各地可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对年末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牧户的良种基础母羊及其他地方优势畜种给予适当补贴。
提高牧民购置牧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比例提高到50%;对牧民合作组织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对具有牧区户口并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大力扶持牧区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牧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牧区注册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政策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对牧区注册的盟市级龙头企业,所得税盟市、旗县留成部分税收优惠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在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工程成本高的牧区提高地方配套投资,自治区和盟市按照6∶4的比例增加投入,将人均配套补助标准提高到600元。
鼓励和扶持牧户建设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推广使用太阳能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
进一步加快牧区的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组织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努力改善牧民居住条件。
优先在牧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五)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在牧区、牧业、牧民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
牧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牧民生产贷款和生活消费贷款。
积极推动牧区金融服务创新,针对牧民转变生产方式和提升消费层次的需求设计金融产品。
对牧民进行小型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优良畜种、牧业机械、住房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贷款。
鼓励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按照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自愿交纳信用互助基金。
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在牧区增设机构。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对在牧区年度信贷投放量大、担保额多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盟市、旗县可设立牧民信贷担保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放大信贷投放量。
加强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降低牧民筹资成本。
积极探索扩大牧区政策性保险范围,逐步增加政策性保险品种,增强牧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六)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增长,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牧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
三、切实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牧民生产生活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提高公共财政对牧区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牧区建设的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专项用于牧区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标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新增农牧业产业化资金和扶贫资金的60%、农业综合开发中产业化资金的25%要投向牧区。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要提取一部分用于牧区水利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自治区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10%、两权价款平衡预算50%之中提取10%,专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有条件的盟市每年也要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两权价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生产生活补贴。
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资金配套比例,除上述有明确规定之外,其余各项惠牧政策所涉及的经费,根据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全区12个盟市按照人均财力划分为3∶7、5∶5、7∶3的比例,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促进牧民增收、提高牧民生活质量创造条件。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牧民增收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好牧民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农牧业牧民增收意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