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体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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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穗府[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穗府〔2008〕35号)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等规定,并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拆除:(一)未经审批、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的;持有《招牌广告登记证》但其招牌不按照登记核准内容擅自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视为无《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已过有效期的;(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形式等发布户外广告、招牌广告的。

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不自行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一)、(二)情形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属前款规定的(三)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或《招牌广告登记证》,再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户外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告,逾期不自行整改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规划、工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监察、城管综合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工作汇报3篇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工作汇报3篇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工作汇报3篇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工作汇报第1篇一、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概况《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于20xx年9月经市规划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划以"打造具有特色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示范城市"为目标,研究对象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及招牌,主要内容包含户外广告控制通则、户外广告空间布局规划、分类广告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招牌设置总体要求、招牌分区设置要求等,通过明确户外广告设置原则、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提供管理依据,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美化亮化城市中的作用,打造城市特色亮点,塑造城市形象。

二、规划执行落实情况(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出台了《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定义、原则、监督管理部门、禁止设置载体和区域等做出规定,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办法的出台实施为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有序推进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空间环境,2020年开展了"环境提升行动"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思路,分期、分批清理了沿线、城市出入口、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周边范围内楼顶户外广告,整治低俗、破损、不规范的店招。

截止目前,全市共整治户外广告1349处、店招897处,整治工作整体进展较快,城市环境面貌得到较大提升。

(三)开展户外广告信息摸底调查工作。

为全面掌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2020年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户外广告设施信息摸底调查工作,对市区现有的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具体点位、类型、规格、数量、设施产权、审批信息和使用权出让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统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信息台账,夯实户外广告管理基础。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4届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8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

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

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

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

广州市珠江岸线户外广告规划方案

广州市珠江岸线户外广告规划方案

广州市珠江岸线户外广告规划方案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简介:根据珠江岸线的特点,我们提出“两线并进,六点贯通”的整改策略。

“两线并进”是指珠江南北两岸的沿江路和滨江路各自沿着有自己特色的道路协调发展。

“六点贯通”是指珠江两岸将由六座各具风格的跨江大桥联系在—起。

这样,整个珠江岸线以点带线,以线代面,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关键字:广州市,珠江岸线,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珠江岸线处于广州市的心脏地带,长期以来,珠江岸线作为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随着城市人文素养的提高,其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致使它成为了与巴黎塞纳河相类似的具有一定标志意味的城市建筑群,成为了广州市区——道最亮丽的风景线。

根据珠江岸线的特点,我们提出“两线并进,六点贯通”的整改策略。

“两线并进”是指珠江南北两岸的沿江路和滨江路各自沿着有自己特色的道路协调发展。

“六点贯通”是指珠江两岸将由六座各具风格的跨江大桥联系在—起。

这样,整个珠江岸线以点带线,以线代面,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一、户外广告现状分析珠江岸线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备受户外广告主的青睐。

大量制作精美的户外广告不仅是广州作为国际大都市的重要标志,也是珠江两岸晚间的绝美景观。

华灯初上,泛舟江中,两岸霓虹交相辉映,真有满载一船星辉的感觉。

然而,一些不够美观的户外广告也制造了大量的视觉垃圾。

违规设置、钢架裸露、画面陈旧、档次不高带来了大量的广告浪费,也极大的破坏了珠江岸线的视觉环境。

二、户外广告设置前提根据本段路况和广告现状的调查和分析,以及我们对珠江岸线作出的旅游、观光、休闲活动地带的定位,制定出的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将以以下两个论点为依据。

l、户外广告对珠江两岸环境的影响。

对于北岸的沿江路而言,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物不适合搭建户外广告,因此应基本上杜绝在此设置户外广告。

极个别适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广告内容和形式应与繁荣的商旅业相得益彰,并要重点突出国际大都会的特色。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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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体规划文本(2004-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相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章户外广告分类规划政策指引第六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经营性质,将其分为社会公益性广告和商业营利性广告两类。

根据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

对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控制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

第七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 , 在此范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负面影响。

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允许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3、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

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厚度不大于0.3米。

(四)在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且不得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五)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字体及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

(六)其他设置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横跨道路的龙门架式广告、落地小立柱广告、刀旗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等,该类广告与道路交通、行人关系密切,如果监管不力,容易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对此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目前在广州范围内仅允许在商业广场及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商业步行街内部使用。

1、直接于地面小立柱式广告,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

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

2、龙门架底部离地面不少于6米,龙门架的厚度不大于0.3米,龙门架之间纵向间距不少于20米,且同一路段的龙门架必须统一尺度、色彩、风格,鼓励与路灯设置统一考虑。

3、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七)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减少市政投入和有利于城市家具维护为原则,尽量减少街道设施占地面积。

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家具整体设计、风格协调,广告载体不得影响城市家具使用,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城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围,在立面方向不得高于3米,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八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材质和种类,大致可分为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涂饰广告、电脑画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及其它新兴的高科技广告等。

各类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原则,考虑城市日夜景观的连续性,同时严格控制广告的发光强度和动态效果,避免引起视觉混乱与眩光。

第九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期限,可分为临时与长期两种。

(一)长期性户外广告应保证材料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加强。

(二)对于某些不允许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可以就某些临时性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公益活动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临时性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性活动举办单位内部设置。

对于某些重要的大型活动,为了营造气氛而需要在场地周边道路上设置临时广告的,不得危害交通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张贴期不得超过活动结束后的15天。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政策区划及规划指引第九条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本次规划在广州市域范围内划定了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作为特殊控制区,分别为:珠江两岸沿线、白云新城-白云山地区、传统城市轴线地区、新城市中轴线地区、琶洲岛地区、洛溪岛地区以及大学城地区。

在上述七处重点规划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须符合以下通则:(一)需进行区域整体户外广告详细设计,研究如何使户外广告元素与标志性景观区的风貌特点相协调;规范户外广告的制作材料、制作规格,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等;对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审批,其广告内容、创意、制作方法等,并进行公众展示方可实施;(二)原则上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架设户外广告,以保持城市天际轮廓线的整洁统一,并且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高于建筑物裙房的檐口部位;(三)在重点控制区的滨水绿地、集中绿地范围内不得单独设置任何形式的永久性户外广告,应做好城市家具与户外广告的组合设计;(四)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应同时进行日间和夜间形象设计,其中夜间形象应同时符合《广州城市夜景照明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五)加大上述地区户外广告的投资力度,提高广告质量和耐久性,鼓励在该地区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营造独一无二的广州标志性户外广告景观,使之体现广州的城市面貌;(六)严格控制商业广告的内容种类,禁止某些种类的广告(如内衣裤、个人卫生用品等)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应发展城市特色产业的户外广告(如高科技产业、大型产业等);(七)公益广告不得低于商业广告比例的3%。

并且鼓励在黄金位置优先发展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形式内容要求突出广州特色;(八)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维护,对户外广告的灯具进行监控保养,一旦出现局部损坏的情况,应立即更换,绝对禁止出现年久失修、画面破损的情况;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九)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规划细则详见图则。

第十条道路沿线及交通枢纽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一)位于非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其余道路沿线地区,按照道路的等级和种类划分为四类政策区:重点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严格控制路段、禁止设置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遵循表1的规定。

(二)规划对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的户外广告进行控制,在上述交通枢纽周边界面的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安全,原则上应采用静态户外广告,限制闪光、电动户外广告的设置;表1 道路沿线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三)严格控制高快速路和主干道对外出入口及其周边一线沿街立面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

在高快速路对外出入口收费站建筑实体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主干道对外出入口需进行整体户外广告设计,规范材料、规格,及其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高度等,加强收费站建构筑物实体以及周边一线沿街立面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中心功能区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一)省、市、区级行政中心内部建筑实体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控制范围包括广东省政府、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办公区、以广州市政府为核心的人民公园周边地区、从化市人民政府、增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区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行政中心所在地周边地区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提倡加大该地区的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比例。

(二)文化中心周边地区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广告数量不宜过多,并应借助文化适应、文化融合、文化包装、文化倡导等策略,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设置和设计,使户外广告景观与城市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

(三)商业街按照商业在道路中的重要性,分为重点商业街区、普通商业街区、兼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干道,规划分别对三类商业街进行户外广告规划控制,详见文本第十条中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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