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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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的再认识摘要: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管辖,即国家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活动。

属地管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确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的再认识,通过对刑法第六条的分析,对其中个人认为不是很清楚并且有研究价值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本文的大体框架。

本文是通过对属地原则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再认识(一)关于”领域”的认识所谓一国的领域,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范围,可分为”实质领域”、”准地域”、和”想象领域”。

第一,”实质领域”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领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滩涂等;领水是指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其他国家交界水域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12海里)及其领水以下的底土;领空是指国家领陆、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第二,”准地域”是一国实质领域的法律延伸,包括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无论一国在其刑法典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刑事管辖权,各国及地区对上述准地域均主张其管辖权。

但根据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也应有所限制[1]。

第三,近些年,因计算机互连网的发展普及,开始出现利用互连网进行刑事犯罪的活动。

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同时产生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网络是刑法管辖中的”想象领域”,具体我们将在虚拟空间的刑事管辖中进行详细阐述。

但不管怎么说,上述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地域管辖范围。

(二)关于”本法”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该条中的”本法”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从文义上看,这么理解无可厚非,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享有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

当前,由于的复杂化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较多,直接影响到对经济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

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一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地域管辖上的冲突。

法院、检察和公安部门对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解释也各不尽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和审判环节上经常会出现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

二是同一机关内部地域管辖的冲突。

主要表现为行为地与结果地、主行为地和从行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辖冲突等。

一些案件中,某地公安机关侦查后,向外地公安机关移送,而被移送地公安机关以移送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为由不予接受,导致案件送不出、诉不了。

三是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公安部门内部对于级别管辖还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各地在级别管辖上比较混乱。

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如因利益驱动产生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争抢管辖权;怕影响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成绩,怕担责任,而对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推诿扯皮;因关系、人情乃至权力等因素对执法工作的影响等等。

然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差异。

一是对管辖标准理解的不一致。

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地方以审判地域管辖权地为标准,有的地方则较随意,想立就立,捕不了、诉不出的就想办法移交,交不了的,就长期搁置。

笔者认为,对于管辖权的冲突,应正确把握立法的本意。

一方面,侦查管辖应以审判管辖为基本出发点。

公检法是一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整体,共同构筑成我国侦查、起诉、审判完整的诉讼系统。

应当说刑诉法中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在立法原意上涵盖了侦查、起诉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侦查与审判在地域管辖上一致,既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侦查管辖有相对的独立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法律的解释效力只及于本系统内部。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 5 月 14 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 月 3 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 0.2 克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 5000 元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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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原则上⾏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六条⼏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涉外犯罪、重⼤经济犯罪、重⼤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确定。

第⼆⼗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段、院、校、所、队、⼯区等单位发⽣的刑事案件,车站、港⼝、码头、机场⼯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地发⽣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运航线发⽣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运、通讯、电⼒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在铁路、交通线上执⾏任务中发⽣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危害陆⽣野⽣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未建⽴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民检察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在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的并行适用中,由于双方刑事法律空间效力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性,亦是引起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从内地刑法第6条第1、3款、第7条第1 款规定内容的字面意思上看,内地刑法应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以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注:这里也包含了两个例外:第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和第7条第1款规定的“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规定,内地刑法似乎也应适用于我国特别行政区内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主要根据就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特别行政区居民除了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如果按照内地刑法第6条的例外规定, 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内地刑法在适用上又受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排斥。能否说这种排斥导致了内地刑法不能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呢?
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但对属地原则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内地刑法第6—11 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对同一主权下的地区已经没有理由和必要再适用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因而建议属地原则应是刑事管辖的基础,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一主张的理由有四:一是,属地管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权相一致;二是,属地管辖与国家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一致;三是,属地管辖更容易确定管辖权;四是,属地管辖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具有更高的效率(注:张晓明:《论九七年后涉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1993年,第147—159页。)。另有学者认为,1997年是我国刑法一系列条文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我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刑事管辖冲突,建立我国大陆刑法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大陆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条例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犯罪行为(注:刘国祥:《中国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改进》,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1997年,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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