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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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

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

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对刑事管辖权新理论的思考

对刑事管辖权新理论的思考

新 主 权 理 论 又 称 之 为 “ 进 的 独 立 管 辖 权 说 ” “ 拟 世 激 或 虚 界 主权独 立说 ” 。该 理 论 认 为 在 网 络 空 间 正 在 形 成 一 种 全 球 性 市 民社 会 , 个 社 会 有 其 自 己 的 组 织 形 式 、 值 标 准 和 规 这 价 则 , 全 脱 离 于 政 府 而 拥 有 自治 的 权 利 。 完 新 主 权 理 论 脱 离 现 有 国家 之 主 权 观 念 ,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虽 对 网 络 犯 罪 行 为 管 辖 实 行 统 一 之 规 制 , 于 事 实 上 并 无 可 但 能 o2 理 论 强 调 网 络 空 间 的新 颖 性 和 独 立 性 , 现 实 的 国 [该 3 对 家权 力持 怀疑态度 , 心 国家权力 的介入 会妨碍 因特 网 的 自 担
新 理论 。 ( ) 主 权 理 论 一 新

传 统 刑 事 管 辖 权 理 论
受 各 国 社 会 政 治 情 况 和 历 史 传 统 习 惯 的 影 响 , 解 决 刑 在 事管辖 权范 围问题 上所 主张 的原则会 有所 不 同。概 括起 来 , 有 以下几种 :
( ) 地 管 辖 原 则 一 属
也 称 领 土 原 则 。该 原 则 从 维 护 国 家 领 土 主 权 出 发 , 张 主 以地 域 为 标 准 , 在 本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 论 犯 罪 人 是 本 国 人 凡 不 或外 国人 , 适 用本 国刑法 。反之 , 本 国领 域外 犯罪 的 , 都 在 都
不适 用本 国刑法 。属地 原则 在 具 体 内容 上 又 分为 主 观 的领
法 律 园 地
对 刑 事 管 辖权 新理 论 的思 考
于 敏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一些新出现的法律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二、热点问题一:网络犯罪1. 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

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不易被发现。

(2)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追查难度较大。

(3)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够逃避监控和追踪。

2.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增加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罪名和刑期。

(2)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

(3)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三、热点问题二:涉黑涉恶犯罪1. 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涉黑涉恶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其特点如下:(1)组织严密,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

(2)经济实力雄厚,涉及多个领域。

(3)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2. 涉黑涉恶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涉黑涉恶犯罪。

四、热点问题三:毒品犯罪1.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

其特点如下:(1)毒品种类繁多,滥用人群广泛。

(2)犯罪手段隐蔽,逃避打击。

(3)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毒品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国际禁毒合作不断加强,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我国域外管辖法律规定(3篇)

我国域外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犯罪、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日益增多,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域外管辖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域外管辖法律规定,包括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内容等方面。

二、立法背景1. 国际形势变化:近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2. 经济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跨国纠纷和法律冲突也随之增多。

3. 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域外管辖法律规定。

三、法律体系我国域外管辖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其中涉及域外管辖权的规定。

2. 国内立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中涉及域外管辖权的规定。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域外管辖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四、主要法律内容1. 刑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1)犯罪地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2)被告人所在地原则: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国家,无权管辖的,可以由被告人所在地国家管辖。

(3)共同犯罪原则: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国家共同管辖。

2. 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1)被告住所地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行为地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公约》对国际合作的要求
• 1.引渡《公约》第二十四条将可以引渡的犯罪规定为缔约方法律认为 都应该受处罚的,并且在刑法的标准上,此类犯罪将可能被剥夺最高 期限为1年的自由或者更重的刑罚。同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对 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引渡的先前条约的尊重,国家之间有单行引渡条约 时,按单行引渡条约进行引渡,无单行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使用《公 约》的引渡条文,从而避免因“引渡冲突”而导致打击网络犯罪的不 力。 • vs我国《刑法》规定:按本法的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对犯罪可以引渡的条件过高,不利 于打击计算机犯罪。 • 2.制度保障:为确保《公约》作为国际开放性公约,《公约》对缔约 国和非成员国开放性签署。成员国可以对其中允许不适用的条款进行 保留,但对打击网络犯罪的基本规定则强调最低限度适用不准保留, 以使《公约》成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我国未加入 该公约,但是《公约》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对我国规制计算机网 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该《公约》,为我国寻求打击计算机网络 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责任与制裁
• 在犯罪主体方面,《公约》第十二条“法人责任”一条将法人纳入网 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法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强调此犯罪行为是为 法人利益而实施,具体表现为:(1)代表法人权力实施;(2)为法 人利益作出的决定实施;(3)法人控制下的实施。对于自然人在法 人管理监督下或者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为过失犯罪亦要 承担责任。法人责任的承担可以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多种方式进行,而且不影响法人内部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可以说 是典型的“双罚制”。 • vs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并没有将 单位列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实 际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 在处以刑罚的措施上,对于网络犯罪可以是自由刑、罚金刑的形式存 在。 • vs我国现行刑法第285、286条对网络犯罪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 规定资格刑。这也与当今各国先进的网络犯罪立法中广泛使用财产刑 与资格刑的通例不符。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治
l , m , l 缸金
◆ 理论 新探
2 0 1 3 ・3 ( 下)
论 网络犯罪及其 防治
汪 璐
摘 要 在网络走进千家万户的信息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开发 了新型的犯罪方式。网络犯罪侵害的领域愈来愈 多, 危 害性 极 大。这种 犯 罪 已经成 为刑 法 所打 击的一种 典型 犯罪 。 因此 , 对 于网络犯 罪进 行研 究是很 有 必要 的 。本文对 网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7 2 - 0 2
现今, 随着 计算 机技 术与 网络技 术 的高速 发展 , 以及计 算机 为或犯罪 对 象具 有虚拟 性 存在特 点 并与客 观现 实不 存在 交叉 的
及 相关 产 品的普及 , 人 们 的生活 发生 了极大 的改变 。 无 论是 金融 犯 罪类 型 。 ” 0 这样 的界 定突 出了 网络 犯罪 虚拟化 的本 质特 征磁 条部分 的犯 罪 。 ” 。 从这个 定义 中不 难看
出, 日本学 者将 网络 犯罪 界定 得太 过狭 窄 , 根本无 法涵 盖该 类犯 罪 的各 种类 型 。 而2 0 0 1 年 欧洲 理事 会 《 关 于 网络 犯罪 的公 约》 对
危 害 计算机 、 网络和数 据安全 , 危害社 会信息 安全 , 社会危 害性严 网络犯 罪 的定义 是 “ 危 害 汁算 机系 统 网络和数 据 的保密 性 、 完整 重 的行 为 。 ” 0 这 一 定义 不 仅说 明 了网 络犯 罪 的本 质 是利 用 汁算 性 和可用 性 以及滥用 这些 系统 、 网络和数 据 的行 为 。 ” 该 公约特 别 机、 网络 技术 等信 息技术 施行 犯罪 的行 为, 最终 表现 是侵 害信息 强调 了包 括 向未成年 人传 播合法 色情 内容、 非法进 入他 人信息 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中心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

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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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发表时间:
2019-06-10T16:02:07.8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作者: 刘家成
[导读] 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给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完善我国网
络法体系与国际刑事管辖权的设计,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理论进行研究,对于管辖权的确定与冲突的协调提出合理的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
西安市 710061)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给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完善我国网
络法体系与国际刑事管辖权的设计,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理论进行研究,对于管辖权的确定与冲突的协调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法;刑事管辖权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是基于计算机及网络的广泛使用所产生的新型犯罪,我们可以给网络犯罪下一个概括的定义: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系统、网
络和数据进行滥用并危害这些系统、网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犯罪行为。基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在许多方面较
传统的犯罪有很大的不同。总结起来,网络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无国界性

网络的开放性、非中心性使得只要行为人能接入网络,那么其能在的另一个地方利用网络实现犯罪目的。在作案空间方面,网络犯罪
往往是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的发生地相分离,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在作案时间方面,犯罪行为和结果经常不同步。

(二)隐蔽性以及技术性

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电子数据作为作案工具,使用虚假的来源网址来掩盖犯罪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首先,直接观察网络犯罪的犯罪现场
几乎不可能,取证困难,且行为人又十分容易毁灭证据。其次,网络犯罪通常是由具有相当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实施的,对技术的要求极
高。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网络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普及,社会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基础信息网络哪怕被破坏很小一部分,都会对社会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影响。如果破坏发生在国家管理的基础网络方面,国家和社会甚至会产生混乱和动荡,后果不堪设想。一旦发生网络
犯罪,其危害后果会波及整个社会和大部分群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危害性严重。

二、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困境

尽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
犯罪约束并打击,但并不能因此而适应网络犯罪具有的跨地域性的特点。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犯罪结果可能发生在多个国家,犯罪行为
地和结果发生地不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在相关国家、地区都主张管辖权时,传统的划分管辖权的原则便捉襟见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属地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传统犯罪网络化后的跨地域性的特征,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很难解决此类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的问题。由
于网络犯罪是通过信息以及数据进行跨国、跨区域的传播的,在法律技术层面中无法真正意义的做到在各个国家中划定明确的司法管辖界
限。与网络犯罪跨国界相对应的是,当犯罪牵扯到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时,导致会必然的结果就是行为地与结果地分散于全球各地。按照传
统意义上的属地管辖权原则,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国家均有权对该犯罪主张管辖权,这就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二)属人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有权对其本国公民进行管辖,其确定的标准是人而非地点,因此也就不再需要研究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
问题。属人管辖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国界就不会再限制管辖权的行使,客观上有利于对国际性犯罪的追诉。但是,这种情
况却产生另一种后果:被侵害国的国家权益及其国民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该原则忽略了犯罪行为地与法益受损地这两方面。
简而言之,属人管辖原则忽略了与损害后果关系最为密切的实施地点,这与刑法法益保护的功能不相符合。在这种情形下,更容易导致处
罚力度不够和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

(三)保护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
法。该原则看起来虽然最为全面,但问题在于,当按照保护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时,需要适用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法
律。简而言之,就是当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时,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为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权
益,对行为人主张管辖权。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与日俱增,当各国的法律不能对网
络犯罪制定一个一致的标准、进行统一地规制时,保护管辖原则便会混乱不堪,进而就容易出现犯罪认定过轻或者过重的现象,会对网络
犯罪的打击与治理产生不良影响。

(四)普遍管辖原则的局限性

普遍管辖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国际犯罪所拥有的刑事管辖权,即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为本国公民,
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公民的利益,各国均有权运用本国刑法行使管辖权。对网络犯罪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基于网络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
度,如果在网络行为作为海盗罪、战争罪等罪行的工具,且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便可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由于欠缺各国一致认同的行
为规范与针对网络犯罪统一的国际立法,因此该原则不具备操作性。

三、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制度探索

(一)司法方面的解决路径

司法方面的解决路径,重点在于对具体案件要及时地处理,与后述的实质判断的解决路径不同,其更重视的是合理解决实际情况。具
体而言,应重视以下三点:

第一,遵循便利诉讼的原则。就网络犯罪而言,便利诉讼原则是总体上的、起规范作用的原则,因为如果一个对网络犯罪有管辖权的
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度极低,就很难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迟到的正义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网络时代更加有害。因此在处理
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参与诉讼的可能性、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
以及该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等多种因素。当几个国家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产生分歧时,不仅要考虑哪一个国家的法益受到该犯
罪行为实质性的侵害,还应当考虑在哪一个国家进行审理最为便利,避免出现重复追诉从而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
上保护法益被侵害国家以及其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认最先立案的原则。最先立案原则主要针对此种情形:当多个国家对一起网络犯罪案件都有管辖权时,这一案件在某一国家
已经立案,并且已经处在该国的实际控制之下,那么就应当由该国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再对此案件进行管辖。由最先立案国家的法
院进行审理具有实体与程序上诸多的便利条件。例如,有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和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有利于了解和解决被害人或者
权益受损国家的诉求,从而及时地保护被害人或者被侵害国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结案,防止拖延诉讼甚至空白诉讼等情况的出现。
在适用此原则的前提下,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认为该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国利益时,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国际法原则对相关人员进
行引渡,亦或施行外国判决的积极承认,从而赋予外国法院代理处罚权的性质,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重复浪费。

第三,进行国际协商的原则。所谓国际协商,是指当发生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时,各国相关负责机关出面与别国机关针对管辖权问
题进行协商的方式。随着网络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多,首当其冲的是,国家间的交流沟通应当取代矛盾冲突占据主导。虽然期待各国出于理
解相互让渡管辖权的可能性较低,但必要的协商事实上却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网络犯罪公约》便是这一原则很好的体现。具体
制度框架的构建,除了吸纳更多国家加入《网络犯罪公约》之外,还可以学习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制度设计,设立一个解决网络犯罪管辖
的仲裁机构。当各国之间缺乏磋商渠道时,就由仲裁机构来进行必要地调解,从而化解矛盾。

(二)实质判断的解决路径

相较于司法方面的解决途径,实质判断路径主要克服的是有限管辖理论中无法准确判断“关联性”的问题。有限管辖理论在大的方向上
是正确。而要解决网络犯罪管辖的争议,应当将现有制度与其结合起来,再联系国际司法实际,寻找合适的标准。首先,在关联内容上,
应将
“损害”的定义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网络本身造成损害,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对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产生严重损害;
另一方面则是对一般法益的损害,指利用网络对普通法益进行侵害。其次,在关联判断上,只有当网络犯罪行为产生的危险,具体现实化
于所在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时,才能认为犯为行为与发生地存在关联性。最后,在关联排除上,单纯的租借他国服
务器,链接站点
IP 等类似行为,在判断关联范围时应予以排除。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可以让司法机关将精力放在更具有紧迫性的犯
罪行为之上。

四、结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行为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便利。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关乎各个国家公
民权益的保护,对于我国的信息安全建设具有长远战略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任意一方就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当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
力。
作者简介:刘家成(
1995.05-),男,山东高密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
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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