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0、甲是否可以退火?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12、如何选任清算人?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1)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2-2♦某企业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1)1998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刘某为该企业厂长。
(2)刘某上任后,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了改组和重新设置,并任命其亲属王某为企业副厂长,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因刘某、王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1998年11月,经企业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4)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刘某厂长职务、王某副厂长职务,并选举陈某为企业新厂长。
♦要求:评论上述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第⑴要点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可以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方式产生。
♦第⑵要点中,刘某对企业行政机构进行改组和重新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刘某任命王某为企业副厂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厂长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聘任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无权直接任命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⑶要点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第⑷要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无权罢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罢免厂长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案例分析3-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
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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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1) 2006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
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
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
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
2007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
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
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二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甲、乙、丙、丁四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
(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
(3)退火之后,应当如何处理财产问题/
(4)对于在刘某退火之后加入合伙的丙和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案例(2) 2006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6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
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