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征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析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论文摘要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论文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规制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和欧债危机等影响,加之银根紧缩的大背景,股市有“风险”,楼市有“路障”,一方面民间闲置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以“高利息”为诱惑的非法集资贷便屡屡出现。
一、非法集资行为特点以徐州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级法院2008年为4435件,2011年增至8807件,3年间增长了约98.6%。
非法集资案件,徐州检察系统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涉及25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77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07年为3件6人,2010年为61件82件,4年间分别增加了19.3倍和12.6倍。
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专业化。
越来越多的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民间融资领域,吸引了一些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服务业务、善于企业经营运作和宣传的专业人才加入这一领域。
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
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
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
以徐州地区为例,2011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项目、虚假宣传、利用熟人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为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1.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合法的集资活动需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批准,游离于监管之外。
2.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实际上,投资回报越高,风险越大。
3.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涉及人数众多。
4.资金运作不透明。
非法集资往往资金运作不透明,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的真实去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借贷型非法集资。
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
2.商品销售型非法集资。
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购买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吸引公众投资。
3.投资理财型非法集资。
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4.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
通过网络平台,以借贷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5.房地产、涉矿、涉农等领域非法集资。
以开发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项目等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提高警惕。
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对高额回报保持警惕,防止被非法集资所骗。
2.理性投资。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追求暴利,谨慎投资。
3.查询资质。
在投资前,要查询相关企业的资质和合法性,确保投资安全。
4.保护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5.及时举报。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总之,防范非法集资需要我们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警惕,理性投资。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导读:
非法集资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即构成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和参与人数来界定。
1.具体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即被视为非法集资
2.对于单位而言,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超过100万元,同样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这些规定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个体与单位集资基准
除了金额标准外,非法集资的认定还涉及参与人数的因素。
1.对于个人而言,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达到30人以上,也将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对于单位而言,这一人数标准提高到150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涉及的金额和参与人数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三、法律与处罚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集资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2.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

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破坏金融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面对非法集资问题,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监测和预警。
因此,建立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非法集资的定义、特征以及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其次,我们将阐明监测非法集资的意义、价值以及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后,文章将总结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深入了解非法集资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认识到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以便全面地介绍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
以下是各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
在引言部分的1.1小节中,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简要介绍文章所要涉及的主题和内容。
同时,1.2小节将详细描述文章的结构,即各部分的主题和目标,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全文。
1.3小节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介绍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的核心内容,增强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
在正文部分的2.1小节中,将定义非法集资及其危害,并解释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2.2小节将重点探讨监测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监测非法集资的意义、价值和必要性,以引起社会对该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
在结论部分的3.1小节中,将阐述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并探讨该制度的意义、价值和优势。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1、集资以融资为名,给予投资者特殊回报,或者以发行金融产品、金
融服务形式集资的活动。
2、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售投资份额,以及使用网络支付、暗示
获利益投资等行为,非法吸收资金。
3、开展非法利润金融活动,以银行、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形式
收取非法回报的行为。
4、以金融、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名义,发行期权、债券、众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但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审批文件的行为。
5、发行高收益、瞬发、套利产品、资金分散及投资裹子等投资项目,
且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活动。
6、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获得巨额收益的活动。
7、以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及非法集资,如虚拟运营的金融投资、
郊区旅游投资等活动。
8、以筹款、募捐、活动性聚集、赌博等活动为名,收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经财政部门查实的非法集资活动,财政部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非法集资资金储备场所以及增加了非法集资规模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
4、对针对公众集资者采取明显掩饰或阻挠执法机关调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重大责任、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行累犯行为以及逃避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新政策

2020年国家对于非法集资新政策一、什么是非法集资?(一)基本解释(二)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非法集资风险提示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引人们投入资金,但最终往往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为了帮助大家提高警惕,防范非法集资的陷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常见手段以及防范方法。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与特点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非法性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未经合法批准,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2、公开性通过各种渠道,如互联网、传单、广告等,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筹集资金的信息。
3、利诱性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的回报,远远超出正常的投资收益水平,以此吸引投资者。
4、社会性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集资,不区分对象,来者不拒。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虚假项目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新能源项目、生态环保项目等,声称具有巨大的盈利前景,但实际上这些项目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承诺高额回报以“保本付息”、“高额返利”等极具诱惑性的承诺,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例如,承诺年利率高达 20%甚至更高,让投资者误以为可以轻松获取暴利。
3、亲情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以“帮忙”、“一起发财”等理由,拉拢他人参与集资。
4、消费返利以消费返利的形式,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商品或者充值,声称后续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消费金额。
5、养老诈骗针对老年人,打着“养老服务”、“养老投资”等旗号,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1、财产损失投资者往往无法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甚至倾家荡产。
2、社会不稳定大量投资者遭受损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3、破坏金融秩序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提高风险意识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过高的投资回报承诺,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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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简明宣传手册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1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2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3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4外~待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一,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6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6.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7.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8.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9.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10.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9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