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面积要以主体结构为界计算
住宅阳台规范

住宅阳台规范篇一:阳台设计标准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符合以下标准的住宅的不封闭阳台,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如果超过,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封闭阳台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以阳台底板计)总和不大于12平方米。
2.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5平方米。
3.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户型,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18平方米。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阳台面积可参照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标准。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内阳台、复合阳台进深(从结构主体外缘向室内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5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不封闭挑阳台进深(阳台最外边至主体结构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6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0.6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四)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以下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在两个自然层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五)不封闭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线不一致时,按水平投影面积小的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建筑面积。
(六)下列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1.阳台的开敞面宽度小于其房间开间宽度的1/3;2.在阳台开敞面下方设置高度大于1.5米的围护墙体。
(七)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计算新国标,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
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条文说明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
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住建部答疑: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
”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
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 回复: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添加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包括墙体的面积)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2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面结构: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间的垂直距离.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二是无混凝土底板的,有地面构造的,.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于建筑空间。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明确了栏杆、栏板不属于围护结构. 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定2.0.8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GB-T50353-2013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 设施的平台。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 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 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 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 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 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 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 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 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 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 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 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 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 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 构造缝。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 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 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 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 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 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1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013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

2013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并附《条文说明》带插图完整版2014-07-07建筑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目录】1 总则2 术语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2022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收起条文说明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
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内容,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
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收起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收起条文说明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阳台面积新规范

阳台面积新规范篇一: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发布时间:2008-4-10杭规发[2007]458号为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统一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阳台设计、建设及房屋测绘。
二、阳台的定义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三、按阳台计算面积的界定形式1、凹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2、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阳台的面积计算细则1、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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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面积要以主体结构为界计算
记者了解到,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在7月起实施,在阳台面积计算上,新规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也就是说,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除此之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在一层还是两层的计算上,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在“偷面积”常见的送地下室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另外,新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对飘窗的规定,按照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是不计入建筑面积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