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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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模拟法庭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 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 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 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9月8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合同约定购买 18 号公寓,价款总额为 100 万元,以首付定金 20 万元和后期付款 80 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被告于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 1 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理答复,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理由如下:我方虽然在2000年9月8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2001年4月8日,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所以,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2、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00 年 9 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 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 00108.。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2001年6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所以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照《合同法》 117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 8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20 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第二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1,房屋预售合同书 1 份。证据 2 原告定金支付发票 1 张。证据 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 1 张。证据 4,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 1 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被告代理人: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 1 和 4 我方有异议。证据 1 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00108 号合同书,我方对其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因为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新的合同生效,而原合同即 00108 号合同失去了效力。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 4 是变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我方对笔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我方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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