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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94]新出技480号•【施行日期】1994.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94)新出技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已经全国书刊印刷工作座谈会讨论,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加强书刊产品印制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书刊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使我国书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繁荣新闻出版事业的需要。

附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对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我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促使书刊印刷业从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书刊产品印制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充实质量管理人员,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深入发展。

(二)运用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印制质量信息,布置和检查质量工作,分析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图书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评估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的2000字说明:一、图书质量标准为了确保出版的图书质量,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根据规定,图书的质量主要包括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以及形式的规范性、美观性等方面。

内容的准确性要求图书所阐述的内容真实可靠、科学精确,不得含有虚假、迷信、非法等内容。

图书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或缺失。

图书的权威性要求作者具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专业知识,并能够提供充分的研究依据和参考文献。

形式的规范性要求图书的排版布局、字体字号、插图设计等符合相应的规范,以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此外,图书的美观性也是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封面设计精美、印刷质量好,以吸引读者的注意。

二、图书质量控制为了保证图书的质量,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图书的质量控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图书的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其次,图书的内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稿和审校,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出版单位要加强对作者的指导和规范,帮助作者提高文笔水平和学术造诣。

对于涉及的专业领域不擅长的作者,出版单位要及时向其提供专业指导,并对图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

此外,在图书的排版印刷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图书的印刷质量和装帧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出版单位还应当建立图书质量反馈机制,接受读者的反馈意见,并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改进。

三、图书质量评估2023年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图书质量评估体系,对图书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图书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专业评审和读者评价两个方面。

出版单位在出版图书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图书的内容、形式等进行评估。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研究经验,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图书出版后,出版单位还应当加强对读者评价的回收和分析,了解读者的反馈意见,以此为基础改进图书的内容和质量。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范本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提高读者满意度和图书市场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版单位和书店,包括纸质书籍和电子书籍。

第三条图书质量管理包括图书的编辑、印刷、装订、发行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图书质量管理要求第四条图书编辑要求:1. 所有图书编辑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图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读者。

3. 图书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权益。

4. 图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5. 图书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文字表达清晰、简洁。

第五条图书印刷要求:1. 所有印刷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印刷质量标准。

2. 图书尺寸、装帧、纸张质量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市场需求。

3. 图书印刷应当注意色彩准确、清晰度高。

4. 图书印刷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不得出现印刷漏色、模糊、错位等问题。

第六条图书装订要求:1. 所有装订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图书装订应当坚固耐用,不得出现散页、缝线破裂等问题。

3. 图书装订要求平整度好,不得出现明显的弯曲、浪曲等问题。

第七条图书发行要求:1. 图书发行必须经过正规渠道,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销售。

2. 出版单位和书店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八条图书售后服务要求:1. 书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读者的问题和投诉。

2. 图书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图书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出版单位和书店的图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进入出版单位和书店进行检查,查看图书质量管理记录。

2. 出版单位和书店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单位和书店,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

2. 罚款。

3. 号召全社会抵制其出版物或书店。

4. 暂停出版物或书店的经营。

5. 注销出版单位或书店的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2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2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图书的质量水平,保障读者的阅读体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图书的生产、加工、发行、销售等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图书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持续改进。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图书生产、加工、发行、销售等环节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流程、质量岗位职责等。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需定期审查,不断改进,确保其有效性。

第三章质量目标第六条图书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以提高图书的质量水平为核心,为读者提供满意的阅读体验。

第七条质量目标应明确、可量化、可达成,并与图书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四章质量职责第八条图书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质量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二)组织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三)监督质量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四)定期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五章质量流程第十条图书生产、加工、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质量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和验收;(二)生产和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三)图书装订和包装的质量控制;(四)发行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质量检测第十二条图书企业应建立质量检测机制,对图书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图书内容的正确性和合规性;(二)图书印刷和装订的质量;(三)图书包装的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七章质量问题处理第十五条图书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处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缺陷图书的停产、召回和处置;(二)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三)对受影响的读者进行补偿或赔偿。

出版社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出版社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出版社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出版社所出版的图书的品质,提高图书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订立本出版社图书质量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版社的全部图书出版及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三、制度内容(一)质量标准出版社应当订立明确的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出版物进行检测和认定。

检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质量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图书的质量符合标准。

(二)样本管理出版社应当建立样品室,并建立样本清单,对样品进行管理,确保样品完整、有序。

在样品备案前,应先进行样品检测,符合质量标准方可进行备案。

(三)原材料采购出版社应当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严格掌控,采购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材料,并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鉴定测试。

如发觉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需立刻停止使用。

(四)生产管理出版社应当依据图书开本、字数、数量、封面设计等要求布置生产计划,确保生产按期完成,并对每本图书进行质量检测,如有问题适时调整并重新生产。

(五)印刷管理印刷是图书生产的紧要环节。

出版社应当严格依照印刷标准进行印刷,确保图书的文字、图案和颜色的正确性和清楚度,并且在整个印刷过程中加强印品检验。

(六)装订管理出版社应当严格依照装订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装订,尤其是对于图片的排列和裁剪要特别注意。

在装订过程中,应将装订工具设备清洗干净,确保装订的卫生和清洁。

(七)包装管理出版物应当依据规定进行包装,外包装应当具备防潮、防污、防撕裂和防震的性能。

在包装过程中,包装工作者应当将手洗干净并佩戴手套,确保包装的卫生和清洁。

(八)入库管理出版社对入库的图书应当逐一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数量、标识和封装情形。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图书必需进行记录并予以处理。

同时要确保图书的质量和数量信息得到登记。

(九)质量反馈出版社应当建立质量反馈制度,定期听取市场反馈看法,依据反馈情况调整图书的设计、制作工艺、排版和印刷等环节,进一步提高图书的质量和市场认可度。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合集五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合集五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合集五篇)第一篇: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出图[1997]79号 1997年3月3日)新出图[1997]79号新出图1997年3月3日发布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第三条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

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1. 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图书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升图书的质量和价值。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与图书生产、出版和销售相关的部门或个体。

二、质量管理责任1. 领导层责任:(1)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2)分配资源,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

(3)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

2. 部门责任:(1)负责自己的工作质量,包括图书的内容、装帧和印刷质量。

(2)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

(3)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持续改进。

3. 个人责任:(1)保证自己的工作符合质量要求。

(2)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并参与问题的解决与改进。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的目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图书质量的控制和改进。

2. 组成部分:(1)质量方针和目标:明确质量的要求和目标,以指导质量管理工作。

(2)质量手册: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结构和相关程序。

(3)流程文件:描述各个质量过程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4)记录文件:记录各个质量活动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3. 内审和改进: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四、质量控制措施1. 采购管理:(1)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2)建立材料检验制度,对进货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2. 生产工艺管理:(1)建立标准的生产工艺,并进行培训和监督。

(2)定期对生产工艺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 装订和印刷管理:(1)建立装订和印刷质量控制标准,对成品进行检查。

(2)跟踪装订和印刷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4. 质量测试:(1)建立适当的质量测试方法和标准。

(2)对图书的内容、排版和印刷质量进行测试和评估。

5. 投诉处理:(1)建立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诉。

(2)分析投诉原因,采取措施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质量监控和改进1. 质量监控:(1)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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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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