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10号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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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与兽药经营管理

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与兽药经营管理

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与兽药经营管理作者:刘业兵来源:《兽医导刊》 2016年第11期一、兽药开展追溯工作的背景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2. 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要增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3. 农业部关于加强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公告。

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于2015 年1 月21 日发布2210 号公告: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

二、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工作进展领导高度关注,全面推进,包括生产环节、经营与使用环节和监督管理。

公告发布后,中监所全力做好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的技术,公告指出:生产环节要在2016 年7月1 日全面实施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无码或不上传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经营使用与监督环节2016年1 月开始启动。

(一)生产环节自2015 年开始,公开追溯平台接口标准、数据规范,制作视频培训教材、免费发放,在农业部兽医局网站建立了二维码专栏,国家兽药查询手机APP 也已经上线,通过移动终端可随时随地、便捷地查询兽药企业、产品、说明书、审批签发等基础信息,还可对所有带国家二维码标识的产品进行追溯查询,实现了兽药信息的动态查询。

并开展了相关研究、标准研制。

打开“中国兽药信息网”即可查询、追溯、二维码专区、手机APP 下载等。

每瓶疫苗、每袋兽药都可实现有一个独特的、唯一的二维码“身份证”生产环节已初步实现所有产品赋码出厂。

截止目前,生产环节共计1 911家兽药生产企业,基本实现兽药生产环节产品的全覆盖,生产企业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的信息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为兽药产品的全程追溯奠定了基础。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兽药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生产环节)

三、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总体目标:
➢ 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 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
➢ 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 和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 用处方药。
时序进度
➢ 3月 宣传发动 ➢ 4月 开展培训 ➢ 5月 处方兽医资格确认 ➢ 5~6月 典型示范 ➢ 7月起 全面实施
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 理执业兽医师、登记的处方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 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 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用药权限
兽医类别
注册执业 兽医
注册助理 执业兽医
核准登记的 乡村兽医
用药范围
时限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兽用处方药 品种目录
《乡村兽医基 本
省农委技术审查
现场检查验收(公示、企业整改)
审批发证(公告)
化药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
药、中药类) 检查组成员:农业部兽药GMP专家库或我省兽药
GMP专家库成员
生物制品类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 检查验收标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
D:\工作材料\2015\兽药二维码\二维码培训班\培训班课件\ 培训课件\农业部通报8家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兽药案 件.doc
二、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
(一)、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的通知(农医发【2014】9号)
(二)、农业部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 知(农医发【2015】7号)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 市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我部决定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兽药经营追溯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目前,已有180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其生产的兽药产品上赋二维码。

2015年,内蒙古、广东和广西等3省(区)成功组织开展了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今年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追溯试点。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技术支持、省级管理人员和骨干示范企业培训工作。

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管理、试点企业培训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一)2016年4-5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

2016年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

(二)2016年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6年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沪牧医办[2016]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6]13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将建成一个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要求,本市将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为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追溯管理实施的重要意义
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

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要求(一)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以下简称"兽药二维码")由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的编码,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追溯码由24位数字构成,第1-8位为追溯码申请日期,第9-13位为企业标识,第14-24位为随机位。

(二)兽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三)兽药二维码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

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

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二、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追溯的要求(四)实施追溯主要流程: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用户得到户名和密码,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码登录→添加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追溯码解读

追溯码解读

罗建民解读2210号公告和奉献广东二维码试点做法2015-02-03 09:29 来源:大华农微信号查看:1095次导读近日农业部发布第2210号公告,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标识制度。

笔者见证和组织了2014年广东的试点,参加了全国试点工作总结和技术研讨会。

现就围绕近日很多企业的咨询,利用周末时间对广东试点情况和对2210号公告的学习理解与贯彻执行,提出以下看法,供参考,也算是个统一回答吧。

一、广东试点的主要做法广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兽药行业先行先试工作。

2014年2月农业部启动首批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领导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试点工作。

一是7月份争取农业部在肇庆为广东举办国家兽药产品“二维码”信息系统运行培训班专场,部兽医局和中监所领导出席开班仪式,向朝阳副局长作重要讲话,为推进试点打下扎实基础;二是企业参与积极性高,2批试点全省共有30家生产、2家经营企业和2个县级主管部门成为试点企业和试点监管单位(去年12月又有森亚1家厂和农保公司的6间连锁经营店注册成功和领取了密钥),约占全国试点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成为全国试点第一省,肇庆大华农建成了我国首条兽药二维码自动化采集生产线,并接待了各方领导十多批次的考察指导和省内外企业的参观学习;三是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站的高望的远,全部参与试点,为确保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从8月1日起全部赋二维码上市打下坚实基础、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四是省农业厅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使用二维码兽药产品。

发出《关于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追溯系统试点期间,省农业厅和各市在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疫苗、消毒药时,要把有二维码标识产品作为加分项,以实现重大动物疫苗、消毒药可溯源,强化质量监管。

要求广东省300家重点生猪养殖场和温氏集团等畜牧龙头企业要率先垂范,首选具有二维码标识的兽药,切实履行养殖企业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省农业厅强化服务,搭建平台,帮助试点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农业部实施监管兽药的生产行为符合规定要求.规范二维码兽药生产采集和传输实时信息上报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兽药的各环节:生产、质量、验收、保管、销售等,对兽药二维码信息采集传输进行操作与控制;对兽药生产实时信息上传进行操作与控制.责任者: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销部正文:1、为确保列入农业部二维码追溯范围兽药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兽药指所有我公司具有农业部核发的批准文号的产品.3、由质量管理部负责领导和协调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工作和兽药生产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

成品库保管员负责二维码追溯兽药的验收,发货扫码.4、公司质量管理部QA负责对赋码兽药进行二维码信息采集和上传。

5、进库兽药二维码信息的采集、上传管理5。

1兽药二维码信息采集遵循:整件商品以件为单位逐一扫描;拆箱商品以中包装或最小销售包装为单位逐一扫描.5.2扫描信息须确认无误后,进行上传,当日采集的信息须当日查询验证上传成功。

若因国家监管网原因不能及时出库复核上传,可按系统提示查询或等候再传,确实不能上传,应做好记录。

若因计算机、扫描等设备和技术操作等问题不能上传,报质量管理部和生产部处理.6、出库兽药二维码信息的采集、上传管理6.1仓库出库人员负责出入库兽药的质量检查复核工作,并对赋码兽药进行二维码追溯码信息采集和上传核销.6。

2出库兽药二维码信息采集方式按5.1执行。

6。

3扫描信息须与用户信息相关联并确认无误后,再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进行上传,当日采集的信息须当日查询验证上传成功.7、生产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在生产、运输、贮存时应保护好兽药包装上的二维码标识。

8、生产部和仓库应建立扫描设备等设施的管理规定.9、本公司国家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上传网络平台密钥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 附件1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 附件1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相关说明

附件1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相关说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运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就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生产企业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的主要流程1.企业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获取密钥(Ukey)、用户名和密码;2.用户登录→添加追溯的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3.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包装……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4.若上传出库数据,在销售出库时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二、试点经营企业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的主要流程1. 企业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获取密钥(Ukey)、用户名和密码;2. 用户登录→扫描产品包装……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3. 销售出库时,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计算机自动审核)。

三、关于兽药产品追溯码兽药产品追溯码是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24位数字,生成二维码的码制是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追溯码中显示的数字与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无任何关系。

四、关于兽药二维码的印刷兽药二维码的印刷由兽药生产企业负责,要确保识读率。

二维码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暂不统一要求。

二维码扫描后需要按顺序呈现至少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追溯码、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生产企业简称、联系电话。

但最小销售包装为20ml 以下的,在保证追溯码完整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

五、关于二维码信息采集、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可以接受所有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码及数据交换文件规范》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数据采集设备接口标准》所采集的规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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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公告
作者: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15年第02期
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兽药产品生产环节
1.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

2.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3.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
1.2015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

2.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实施要求
(一)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企业可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产品出库信息。

(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三)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行密钥管理,密钥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发放。

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

(四)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

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兽医局审查确认。

(五)6~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2016年6月30日前,最小销售包装暂不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

(六)企业将下载的兽药二维码委托包材供应商印刷在包材上。

企业应选择质量管理优良的包材供应商,确保印制质量,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保证在印制环节兽药二维码数据安全、不外流。

(七)进口兽药产品,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上传产品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获得《兽药进口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企业兽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

进口兽药产品赋码工作应在《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载明的生产厂内完成。

(八)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计算机和识读设备,对实施追溯的兽药产品进行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并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九)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兽药产品的赋码、扫码,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传产品信息。

(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药追溯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消费查询、监管追溯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及培训指导工作。

(十一)已开展兽药追溯工作的省份,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但应在前述3个相应截止日期前实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标准的统一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为国家兽药监管公益服务系统,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说明、技术标准(见附件),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下载。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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