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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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22]31号03-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税实务预售房款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预售房款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预售房款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预售房款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前,提前从购房人那里收取的款项,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利润缴纳的税费。

预售房款的计算涉及到预售总额、预售成本和应纳所得税。

下面将详细介绍计算预售房款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务法的规定计算和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为两个层面,即应纳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额是企业的利润或收益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后的金额。

应纳税额是应纳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加上附加税率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项目的所得额计算办法,预售房款的计算也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通知》,预售房款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预售房款的确认预售房款是指开发企业从购房人在销售合同约定的预售条件下收取的款项,包括购房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前的交付首付款、房价预付款、按揭款等各种款项。

但不包括购房尾款和销售房屋的其他现金。

2.预售房款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预售房款应当从实际收取的年度所得额中减除,即在发生的年度按实收入金额计算预售房款的预缴所得税。

所以,预售房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单年度进行的。

3.预售房款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预售房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的规定计算。

一般情况下,预售房款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售房款金额,即企业从购房人那里实际收到的预售款。

4.预售房款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预售房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预售房款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通知》,企业可以扣除与预售房款有关的税金、直接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商业费用等。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明确计算和确认预售房款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扣除项目和金额。

5.预售房款的税费预缴预售房款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在实际收到预售房款后进行预缴。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

房地产开发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在中国,房地产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行业,其关注度也非常高。

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而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例来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及相关规定。

背景介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发展了两个商住综合体项目,其中一个位于北京市,一个位于广州市。

该企业要求在本年度完成两个项目自持12个月后出售。

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万m²和16万m²,总成本为10亿元。

假设销售收入为24亿元和16亿元。

税前利润计算在开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我们需要先计算税前利润,公式如下:税前利润 = 销售收入 - 总成本 - 营业费用根据实例数据,可以得到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如下:•北京商住综合体:24亿元 - 5亿元 - 1亿元 = 18亿元•广州商住综合体:16亿元 - 5亿元 - 8000万元 = 7.2亿元因此,税前利润总额为25.2亿元。

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额 = 税前利润 × 税率应纳税额 = 25.2亿元 × 25% = 6.3亿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3亿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企业发展了两个项目,因此需要分别进行计算,最后再将两个计算结果相加。

此外,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该企业还需要在办理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报信息。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介绍和实例分析。

企业在完成销售后,要及时办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保证税务合规。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主要分两块计算: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预售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工程项目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也不同。

二、房产税如何征收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众多税种和复杂的税收政策。

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合规经营、税务筹划以及购房者的合理决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在房地产销售环节,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 9%。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存在预售收入,需要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税率为 3%至 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在取得企业所得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

为了计算企业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企业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计算纳税额。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提供相关法律名词和注释。

第一章企业所得额的计算1.1 收入的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包括房租收入、销售收入、赞助收入等。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这些收入进行逐项的确定。

1.2 成本的确认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这些费用进行逐项的确认。

1.3 利润调整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额还需要进行一些利润调整。

例如,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限额扣除房地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等。

第二章计算纳税额房地产企业所得额确定后,根据税率表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

税率表通常由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根据企业规模和所得额等因素来确定税率。

第三章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明细报表、成本明细报表、利润调整明细报表等。

这些附件可以帮助企业更清楚地了解和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得的利润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

它是根据企业所得额计算并缴纳的税收。

4.2 收入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种款项,包括房租收入、销售收入、赞助收入等。

4.3 成本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

4.4 利润调整利润调整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额进行一定的减除、增加或调整。

4.5 税率表税率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发布的,用于计算不同企业规模和所得额下应缴纳的税率。

第五章结束语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额的确定和纳税额的计算。

附带了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希望对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有所帮助。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10%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摘要:1.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的重要性2.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含义和影响3.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4.如何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正文:一、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的重要性房地产项目成本估价是指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它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营销成本、财务成本等。

准确的成本估价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含义和影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盈利后需要缴纳给国家的税收,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一些特定的费用,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我国税法允许企业对投资项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三、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项目成本的10% 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是100 万元,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10 万元,只需对剩下的90 万元进行税收,这无疑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如何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要合理利用10% 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准确估算项目成本:只有准确估算项目成本,才能确保在税前扣除时,不会出现成本不足的情况。

2.合理分配扣除额度:企业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扣除额度,以最大化税收优惠的效果。

3.及时办理扣除手续:企业需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税前扣除手续,以确保税收优惠的及时落实。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能会相差悬殊 , 如何选择科学、 合理 、 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 , 内 是业 人士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 直面“ 七) 预提费用”
毛利率分别下降了 5 个百分点( 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与《 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0] 9 20 年 4 1 日发布) ( 2 8 9 号, 8 0 2 0 月 1 规定相 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 0] 9 2 8 9 号规定: 0 2 企业在( 除经济适用房等 外) 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 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 , 且预计利润率分别 高于匡 发[ 011 弼a 2 6 号中相同项 目的计税毛利率 5 0 3 个百分点。
多少年以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费用 ”不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仁而 “ 言, 还是对从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 稽查的人士而言 , 都是一个难 以解开的“ 。 结”是个“ 言之不尽 、 挥之不去” 老大难” 的“ 问题 , 也是税

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 011 2 9 号文后应 0 3
该不难发现 , 国税发[ 0]1 2 93 号文是在《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014 ( 2 112 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011 , : 0 年前 , ( 2 63 号 注 2 8 0 0 该文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
如前文所述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方法及预计利润率预缴了2008年度的税款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国税发2009131号文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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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

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

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

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

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

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

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

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

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对。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2)不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同样的规定。

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本期应承担的税费,不能理解为预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直接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税前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不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新申报表填表说明)文件明确,按照本期应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不对。

期间费用是无法对象化的,不可能也无必要与收入、预收款对应。

期间费用可以据实扣除(相关支出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子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抵触,并且很难操作。

该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文还强调,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房在没有交付之前,实际控制权仍在房地产开发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故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操作,需要作一系列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作预收账款处理,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

企业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暂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实际完工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前期预收账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将这部分开发产品实际交付并核算收入、成本时,前期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还需再次作纳税调减处理。

对于产品完工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取得的预收账款不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而应按照收到或应该收到款项时作为计税收人并调增所得,同时按照已收款项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计算对应的成本并调减所得,在实际交付产品并核算收人的年度,前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金额还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为了简化处理,建议: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计税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与会计处理一致),在确认收入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均需按照计税毛利率确认应纳税所得,实际结转收入的年度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6)不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实际利润总额应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再计算预缴税款。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7)不对。

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作为征税的对象,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一个纳税年度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也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出亏损额,用于以后年度弥补。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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