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
2019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版(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A类,2017年版)
至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企业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亠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纳税人数字签名:。
【2018-2019】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清缴报告-优秀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清缴报告篇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鉴证报告年度(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税审字(200 )第号××××公司: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约定书编号:×××],对贵公司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情况进行审核。
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关报表、账册、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调整。
我们的审核是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及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具体审核结果如下:一、贵公司年度会计利润的账面数为元。
经审核,贵公司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作以下调整:(一)、调增事项1.收入项目2.税前扣除项目(按申报表顺序列示)3.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毛利额①预售收入②预计毛利额注: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 %)4.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按税费分项列示)以上合计审核调增数元。
(二)调减事项1.收入项目2.税前扣除项目3.本期已结转销售销售收入的预计收入的预计毛利①本期已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②预计毛利额注:预计毛利额=本期已结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 %)4.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税费项目以上合计审核调减数元。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免税所得(列明所得项目、金额)(五)经调整后,贵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审核调增数-审核调减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二、贵公司本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一)适用税率(二)应缴所得税额(三)期初多缴的所得额(四)已预缴所得税额(五)应补税的境内外投资收益的抵扣税额(六)经批准减免和可抵免税额(七)实际应补(退)税额实际应补(退)税额=应缴所得税额-期初多缴的所得额-已预缴所得税额-应补税的境内外投资收益的抵扣税额-经批准减免和可抵免税额三、其他事项说明(对无法作出审核意见的必须作出说明)(一)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情况(二)重大经营事项1.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2.配套设施开发完工后转作经营用房产情况。
2019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版(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 年版)税款所属期:至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填表日期代理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月日年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企业基础信息表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款所属时期起:如(税款所属时期起:2016-01-01 )税款所属时期止:如(税款所属时期止:2016-12-31 )100基本信息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总机构(省内)101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否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106非营利组织是否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8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109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否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他200重组事项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否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是否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否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是(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否204-1 重组开始时间204-2 重组完成时间204-3 重组交易类型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人收购方收购方合并企业分立企业204-4 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债权人转让方转让方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被收购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被分立企业股东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前十位)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其余股东合计——————温馨提示:在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时,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进行相关优惠事项的备案。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黄山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确定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 (二)开发项目位于黄山市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取得预售收入时:预计毛利=10800000×5%=540000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实际利润额”借:递延税款—××项目—所得税 135000贷:应交税款—所得税 135000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按会计成本结转已销开发产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项目 10515635贷:开发产品—1号楼 4062887—3号楼 3962887—4号楼 2489861国税发[2009]31号:,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鉴证报告)。
,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时间:2019年5月10日作者: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专家团队目录1.1基本规定1.2收入的税务处理1.2.1收入确认1.2.2视同销售1.2.3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2.4实际毛利额1.2.5租金收入1.3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3.1一般规定1.3.2配套设施的扣除1.3.3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3.4利息的扣除1.3.5资产损失的扣除1.3.6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1.4计税成本的核算1.4.1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1.4.2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1.4.3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1.4.4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1.4.5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1.4.6预提费用1.4.7停车场所的扣除1.5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6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1.7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新政策1.1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共58页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 税务处理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
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3、减资取得的资产少于初始成本,差额作投资损失处理;
超过初始成本部分一步一步计算股息所得、转让所得。 4、如果撤资、减资分回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双方均要
文件明确专项用途资金的名称、时间、用途、金额等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单独核算。
财税[2019]70号
3、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4、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 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的部分,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 应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一)企业转让收入计税,根据情况,确定计税方式:
1、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据实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采用核定成本 方式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或=转让收入×(1-15%)
10、《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
11、《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2019]81号)
1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9]47号)
13、其他政策
一般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但因此造成避税的除外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 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从该融资租赁 企业租回的行为。
注意: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 风险未完全转移。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满足什么条件
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 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 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政策关注点:
2、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 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 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 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 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
工资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
受雇的员工,包括临时工。
2、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 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 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 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 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 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职工防暑降温费:
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 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 一次性发放。 (津政发〔2019〕17号 )
视同销售收入
《实施条例》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分析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分析作者:孙英涛来源:《财讯》2019年第33期摘; 要:房地产企业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房地产企业要据实做好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严格执行税法政策的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并以案例为依托论述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处理,期望对规避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有所帮助。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引言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工程建造、配套设施建设、商业用房建造、商品房销售等,由于企业经营业务带有特殊性,所以使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一定难度。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文件政策包括国税函[2008]299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9]342号、国税函[2010]201号等。
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既要遵循一般企业适用于的所得税政策,又要结合自身经营性质和产品特点,处理好特殊业务事项,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确保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分析(1)项目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问题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中仍然采用预售模式,以快速回笼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的,应按照预计的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区和开发项目类型的不同,其预计的毛利率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一类与二类地区的项目预计毛利率分别为25%、15%,保障性住房的预计毛利率为5%。
在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区分完工销售收入与未完工销售收入,其中完工销售收入的确认与普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未完工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相关事项,计算出毛利额与实际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得出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完成预售收入的汇算清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目录一、房地产企业1.1 基本规定1.2 收入的税务处理1.2.1收入的确认1.2.2 视同销售1.2.3 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2.4 实际毛利额1.2.5 租金收入1.3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3.1 一般规定1.3.2 配套设施的扣除1.3.3 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3.4 利息的扣除1.3.5 资产损失的扣除1.3.6 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1.4 计税成本的核算1.4.1 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1.4.2 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1.4.3 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1.4.4 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1.4.5 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1.4.6 预提费用1.4.7 停车场所的扣除1.5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6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1.7 2018年新政一、房地产企业1.1 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2 收入的税务处理1.2.1收入的确认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2.2视同销售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2.3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关于计税毛利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1.2.4实际毛利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三、四、五);1.2.5租金收入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1.3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3.1一般规定一、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