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法探望权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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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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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圭 06 E
赣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a fGa n n T a h r olg o r l n a e c esC l e n o e
N 5 o.
第五期

0 t2 0 c. 0 6
法学研究 ・
论《 婚姻法》; 【 探望权 的行使鬻 】

探 望权 的 内涵 与特 征
1探望权 的内涵。探望权 广 义 上泛指 一方 看望 另一 方 . 的权利。新婚姻 法 中规定 的探望 权具有特定 的含义 。 是指基 于血亲或 拟制 血亲关系 在婚姻 关 系解除 后与 未成年 子女 之 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 、 看望行 为的权 利 。我 国在 修改 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 , 是立法机 关为 了考虑减少 因父 母离婚给子女带来 的伤 害 。 同时 探 望 的内 容 也较多 ,既 ① “
中图分 类号 :9 3 9 1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3 2 2 0 )5— 0 9— 3 10 8 3 (0 6 0 0 7 0
修改后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以下 简称 “ 婚 ( 新 姻法” 第 三十八 条 规 定 : 婚 后 , 直接 抚 养 子女 的父 或 ) 离 不 母, 有探望子女 的权 利 , 另一 方有协 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 权 利的方式 、 间由 当事人 协 议 ; 议 不成 时 , 时 协 由人 民 法 院判 决 。父母 探望 子女 , 利于 子女 身心健 康 的 , 不 由人 民法 院依 法 中止探望的权利 ; 中止 的事 由消失 后 , 当恢 复探 望 的权 应 利。这是我国首次 以法律 的形式 确认 探望权 , 具有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它不仅为解决离婚 双方探视 子女 的纠纷提供 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 促进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家庭安 宁 , 确保 对 促进社 会稳 定起到积极作用。有学者指 出, 望权 “ 定为 离婚父 母的 探 界 项 民事权利 , 父母 子女关系 的 良好维系增添 了一 道保护 为 屏, 也为父母 子女 间的权利享有 和义 务的履行增加 了一把法 锁, 该权 利的享有 不仅有 助于离 婚 父母 亲权 的实现 , 且有 而 利于未成年人 的健康成 长 , 其立法 价值凝重而深 远” 它至少 , 有心理价值 、 伦理价值 、 社会 价值等 ,父 母能否 顺利 地探望 “ 子女 , 既是个 人问题 , 是社 会 问题 , 也 为避 免矛 盾激 化 , 以国 家强制力确保探望 权的实现 , 进社会秩序 的稳定 。 可促 ” 由于修改后 的婚 姻法 只规 定 了探 望 权 , 权利 实 现 方 对 式、 探望权的权利范围 、 权利行使时 间的长短 、 点选择等 问 地 题都 没有 可供操作 的具 体规定 , 与探望权相关 的司法解释 又 尚未出台 , 而实践 中随着 新婚 姻法 宣传 力度 的加 大 , 民众 法 律意识 的增强 , 因行 使探 望权 而 产生 的纠纷 案件 已突 显 出 来。这既有立法 、 司法解 释方 面 的原 因 , 有 司法实 践操 作 也 方式等方 面的原 因。在 分析研究 上述 问题的基础上 , 要 有必 对《 婚姻法》 探望权的行使 ( 包括法 院的执行 ) 方式 进行深 入 地探讨。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时间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2. 内容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关心、照顾和引导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探望,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子女,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探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实施方式1. 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与子女见面、交流。

2. 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3. 代际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子女,但需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

4. 法院判决探望: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时间。

五、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探望权,不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作者:贺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探望权制度对探望权主体,中止与恢复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实现方式有限、探望望权的中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笼统化等问题,所以探望权制度亟待各方面的完善,以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婚姻法;立法完善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1 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权利,它可以是对离异父母无监护权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保障,确保双方存在感情交流的可能。

1 1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被称作探视权、人身交往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现代亲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它属于监护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因而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因此探望权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

1 2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增加,并由此导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下来,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在我国,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1. 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再次对探望权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探望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三、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离婚后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探望权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父或母双方的关爱下茁壮成长。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定期进行,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浅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李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探望权是亲权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新修订《婚姻法》增设的内容,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弥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空白。

同国外相比,我国探望权制度设立的时间还不长,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纠纷,折射出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探望权;亲权;婚姻家庭所谓探望权,又称会面交往权,指血亲关系的人在合法婚姻关系被解除后,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所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最早可追溯至英美法系国家,设立这一制度目的是为离婚后父母探望自己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今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方面的纠纷必之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解决。

修订后《婚姻法》增设这一制度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难免有些不足之处。

一、我国探望权制度凸显的问题(一)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较小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上来看,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关系解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而客体只能是自己的子女。

从法律规定上看,探望权的主体被限定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而排斥了其他主体。

因此,存在不合理之处,表现为:1.当婚姻关系被撤销、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所生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歧视。

婚姻关系被撤销、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的,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法律只规定了合法婚姻关系被解除后才有探望权,这是不合理性的。

由此可知,探望权的主体不应该限定在合法婚姻关系被解除为要件,而应同样适用于无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主体。

2.对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夫妻离婚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无明确规定当前,我国法律对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院指示函有关规定,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律规定。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范文

《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张》篇一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特定主体对于与己方有血缘关系或情感联系的另一方主体,在特定场合下的相见权利。

这一权利通常涉及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相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张。

本文旨在探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1. 家庭关系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外,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张,以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情感交流。

2. 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

通过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相见权利,从而体现对个体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目前,我国在探望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开始得到重视和保护。

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探望子女或孙子女等权利。

2. 挑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扩张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某些非直系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等,如何确定其与对方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紧密的情感联系和关系纽带是一个难题。

其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见面、在线沟通等形式的兴起也给探望权的行使带来新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需要不断跟进,以适应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未来发展方向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如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相见的情况,也应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2. 推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见权利。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法律保障全文如下:引言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感情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权利。

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婚率骤然上升,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大多数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只能接受一方的教育抚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很难见到孩子,这严重阻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于这种特殊国情,于2001年把探望权制度规定于婚姻法中,为父母子女之间亲情的维系和保障子女利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探望权制度本身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探望权相关理论概述(一)探望权的内涵探望权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我国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

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都归于消灭,但离婚不能消灭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

基于这一关系,父母离异后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权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进行探望。

因此,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权存在,探望权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法律规定的探视(3篇)

法律规定的探视(3篇)

第1篇探视,是指被羁押或者被监禁的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与其家属、亲友或者其他特定人员进行的会面。

在我国,探视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保障被羁押或被监禁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精神需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探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探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会见。

侦查机关对会见进行审批,会见不得影响侦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罪犯的家属和亲友可以依法探视罪犯。

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家属和亲友的探视权利。

”二、探视的对象和条件1.探视对象(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3)被依法收容教养的人员。

2.探视条件(1)探视对象符合上述规定;(2)探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是探视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②是探视对象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是探视对象的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④是探视对象的近亲属;⑤是探视对象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⑥是探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⑦是探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探视的其他人员。

三、探视的程序1.申请探视人应当向羁押、监禁场所或者收容教养场所提出探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羁押、监禁场所或者收容教养场所对探视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3.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探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羁押、监禁场所或者收容教养场所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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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法探望权制度内容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探望权,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探望权案件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

本文根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出发论述了探望权在内容、中止和执行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同时从各个国家对探望权的规定同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进行比较。

从探望权的内容、中止和恢复问题以及婚姻法执行的特点等方面再根据新婚姻法实施后所遇到的问题归纳出几种情况,根据不同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探望权抚养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

探望权是基于血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属于父母照顾权(亲权、监护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将探望权写入了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条规定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扶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为离婚双方探望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并且维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遇到的探望权纠纷不在少数,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未完备,致使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

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循序渐进地对探望权进行改良和完善。

一、中外探望权制度的内容及比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源自于英美法系,是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法律依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律中均有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

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

(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做出裁判并对其行使做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或母一方在交往期间的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

”[1]《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专门规定:“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2]在日本实务中,探望权称为见面交流权,《日本民法典》第819条规定:“(1)父母协议离婚时,应以其协议确定一方为亲权人;(2)于裁判离婚情形,法院确定父母一方为亲权人。

”[3]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1760条第三款规定,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须为不获交托照顾子女之父亲、母亲或双方订立探视制度,但基于对子女利益之考虑不宜订立者除外。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从中可以看出子女从出生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母爱、父爱。

因此,在婚姻法中正式引入探望权,不仅符合世界潮流,也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一大进步。

二:目前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探望权方面存在的缺陷我国婚姻法增设探望权这一条不仅可以满足父母与子女之间往来的情感要求,使未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孩子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探望权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不足方面。

1、探望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没有确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探望的权利或参与协助探望的义务;2、没规定探望行使的义务。

就探望权的行使方面,它只规定了探望权行使途径,而没有规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以及行使方式适用时间和适用的场所;3、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还不确定。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只以概括式形式予以确定,至于如何恢复探望权就没有给予规定;4、在探望权的执行方面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如何执行及执行的方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当然司法解释对探望权也做了一些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现实生活中,探望权纠纷基本上表现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阻挠另一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但不可否认,近年来,社会中也大量存在着夫妻离婚后,视子女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甚至拒付抚养费,更不用说经常探望子女了,而子女却十分渴望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对于这种不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新《婚姻法》并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可谓是婚姻法的一个漏洞。

所以我们还是要继续对探望权制度进行法律上的完善。

(二)探望权在实践运用中的缺陷因探望权制度是新兴事物,所以不仅在法律上拥有缺陷,而且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不足。

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的身份权利,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和依据的不足使其在现实运用中难免会出现种种问题,特别是探望权的执行方面。

如探望权人不配合执行,被探望人拒绝探望权人探望等。

下面例子比较典型的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受理一起有关探望权诉讼的案件。

周先生和前妻马女士于1999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5岁的女儿英子随马女士共同生活,孩子的父亲周先生可以每月去看望一次。

可是英子不愿意见父亲,对父亲的探望格外抵触,并认为父亲的探望是一种负担。

2001年初,周先生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保护他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这就意味着不管英子是否愿意,每月都必须让父亲探望两个小时,并且探望要在法官的监督下完成。

两年中的17次探望,英子始终没有叫过一声爸爸。

2003年5月,英子10岁时,①她向法院提出了中止执行的申请。

海淀区法院的王金良法官说,在本案中,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的整个过程是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现的,这限制了被探望人的思想活动,继续执行下去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1个月后法院做出裁定,中止执行探视。

[4]这个例子说明在我国立法中还应对如何执法做进一步规范。

三、关于我国探望权的思考(一)关于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我国是一个深受传统文化、习惯、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的国家,作为一种自然的心态,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常不会喜欢对方与子女见面交流,并会千方百计地阻挠对方与子女见面。

因此,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这不仅是一种亲属法上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血浓于水”情感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但是,法律条文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法律,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应有一种尊重探望权、并为探望权的行使提供各种方便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条件。

对于父母离异的孩子而言,继续见面是他们与非监护方保持亲子联系的唯一纽带,仅仅采取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非监护方见面的消极做法并不充分,还必须让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拥有名副其实的具有抚育子女之实际内涵的权利。

因此,探望权就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而必须是虽然作为权利,却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5]探望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产生的权利,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生活的照顾在客观上受到了一些限制,因此,法律赋予了未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进行补偿,因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则是义务主体,具有协助未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的义务。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一是第三人是否有权利申请探望权?有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该享有申请探望权的权利。

其观点是,我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家,家庭关系较为紧密,同时在现实中,有许多未成年子女一出生就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看,祖孙之间具有很深厚的感情,如果剥夺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于情于理说不通,因此认为应该赋予他们探望权。

也有人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种职责性的权利,第三人不应该具备成为探望权人的资格。

首先,探望权是一种亲权,而亲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权利,第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资格。

其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是未直接扶养子女方父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我更赞同第二种说法,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该相应变通一些,有条件的允许第三人行使探望权,第三人可以在征得探望权人同意后,在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与探望权人同时进行看望被探望人。

第二个问题是,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未直接扶养方行使探望权?婚姻法对探望权是从父母这一角度来规定的,就从子女这一方面来看,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未直接扶养子女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对未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说,不是一种义务,因此未成年子女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未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这种权利。

从实践角度来看,强制要求未直接扶养子女方的父或母行使这种权利也行不通。

目前,我国婚姻法不仅在主体上规定有所缺陷,而且对探望权的范围没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主体方面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许多学者都对此持反对意见,并且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亦多持异议。

本人认为,不应当排除,理由如下:首先,目前中国的绝大数子女都是独生子女,对其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他们除父母外最亲近的人,特别是在其父母离婚后是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的最佳人选。

其次,从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考虑,子女出生后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如果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也与我国现有的价值观不符。

最后,从外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美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祖父母行使探视权。

总之,应当给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才更符合社会实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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