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制、封存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修订。
一、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在医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二、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三、医院病历室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四、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病历封存与启封流程图。
关于住院(电子)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封存的管理规定

关于住院(电子)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封存的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的精神要求,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二、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三、医务部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务部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协助提供。
五、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模板

医疗病历封存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疗病历的封存工作,确保医疗纠纷的处理公正、客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封存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医疗病历的封存:(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二)患者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封存的病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封存的病历。
第三条封存要求(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提出封存病历的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病历进行封存,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
封存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见证。
(三)封存病历应当使用专用封存袋,并在封存袋上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封存病历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均可以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条封存程序(一)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病历的清点,确保病历页数的准确性。
(二)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封存前,将病历页数、病历内容等信息列明,并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袋背面签字确认。
(三)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胶水将封存袋的所有开口粘牢,并贴上封条。
封存袋上应当注明封存病历的名称、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信息。
(四)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封条上签字,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
第五条封存病历的保管(一)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封存病历的管理工作。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应当在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销毁,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封存病历的查阅、复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封存病历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违规处理(一)医疗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病历封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病历封存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最新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旨在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电子病历应通过我院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查询和打印;纸质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整理和归档。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的病历,应保存至纠纷解决后至少2年。
3.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防止霉变、损坏和丢失。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归档:病历归档应遵循一事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确保病历资料齐全、排序合理、便于查阅。
归档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6. 病历保管:病历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管理规定,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及时更新。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内容,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 实事求是: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和结果。
- 及时准确:医务人员应在诊疗活动结束后及时书写病历,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 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遵循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2. 书写内容- 基本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 病史采集: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 体格检查: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系统检查等。
- 诊断与治疗:明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并记录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确保院前急救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提高病历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旨在对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且全面的规定,以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病历保存管理1. 院前急救病历应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在专门的病历柜中,确保安全、干燥、防潮、防虫蛀。
2.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院指定的服务器上,并进行备份,以保证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院前急救病历的保存应遵循以下原则:(1)病历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急救过程及治疗效果。
(2)病历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书写,确保内容清晰、易懂。
(3)病历保存过程中,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损坏或丢失。
4. 医院应定期对院前急救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 院前急救病历在保存期限到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需有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6. 院前急救病历的保存管理应遵循国家及医院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患者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规定为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基石,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反映患者的病情、急救过程及治疗效果。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或非专业词汇。
(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院规定的病历模板和格式,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
(2)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等。
(3)急救现场情况、救治措施、药物使用、病情变化等。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时,病历(病案)封存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工作人员,并由医护人员带患者或近亲属到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进行封存。
2.原则上封存一份病历(病案)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如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时,医患双方各复印一份封存病历(病案)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留存。
3.用档案袋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医务科负责人在档案袋正页写明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存口处盖医疗机构公章,病人或近亲属在封存处签字或按手印。
4.封存病历(病案)交医务科负责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5.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或因鉴定或诉讼程序需要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患方应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启封,医务科保留启封签字记录,病历(病案)启封后恢复启封前的管理状态。
6.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见附件1)
附件1: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特殊病例、罕见病例、死亡病例以及有医疗纠纷的病历,保存期限应相应延长。
3.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防火的专用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并定期备份。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5.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销毁程序,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达到保存期限且无保留价值的病历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医疗机构应加强病历信息安全,防止病历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确保患者隐私权得到保护。
7.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在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结束后及时书写病历。
(2)真实性:病历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和护理等情况。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4)规范性: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
2.病历书写要求(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撕毁病历。
(2)病历内容应具体、详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红墨水。
(4)病历中的日期和时间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精确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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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封存和启封的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信誉,增强患方的安全感,患方有权按照规定复印、封存病历。
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病历复印制度
(一)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要求
1、患方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2、住院病人由医疗组医生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3、出院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
4、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装入原始病历中。
5、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历。
(三)收费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医生、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二、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使用范围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病历
(二)具体要求
1、住院病历封存病历复印件;出院病历封存原件或复印件。
2、病历封存后由医务科保存。
3、封存时患方必须在场并在封口上签字或盖章。
4、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
5、医生、医务科、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时间。
中医院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