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
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简介

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简介延安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延安见证了中国革命的许多历史事件,也孕育了一批杰出的革命领袖和革命精神。
为了纪念这段历史,延安市成立了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以此来宣传革命精神,弘扬民族精神,也为广大游客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革命历史的机会。
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占地面积达到了100平方公里。
这个景区包括了许多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中央革命根据地旧址和延安革命纪念馆。
这些景点不仅仅是革命历史的见证者,也是中国革命文化的重要载体,值得广大游客前来参观。
中央革命根据地旧址是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最为重要的景点之一。
这个旧址包括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红军总部、抗日军政大学、革命博物馆等许多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
这个旧址展示了当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建立革命根据地的历史过程,以及在这里进行的革命斗争和文化建设。
游客可以在这里参观展览,了解中国革命历史,感受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和民族精神。
延安革命纪念馆是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的另一个重要景点。
这个馆展示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和延安的革命文化,包括了大量的历史文物和文献资料。
游客可以在这里看到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革命领袖的遗物和手稿,了解当年革命斗争的历史过程和革命领袖的思想精华。
这个馆不仅仅是一个展览场馆,也是一个纪念馆,让人们铭记革命历史,珍视民族精神。
除了中央革命根据地旧址和延安革命纪念馆,延安革命纪念地景区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的历史景点和文化遗址。
比如中国革命博物馆,这个博物馆展示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和文化,让人们了解中国革命的背景和历史进程。
还有延安革命纪念塔,这个塔是为了纪念中国革命的先烈而建立的,让人们铭记革命历史,珍视民族精神。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比如八路军驻地、延安大学、延安医学院等,这些景点都是中国革命历史的见证者,也是中国革命文化的重要载体。
延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问题、模式及路径

延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问题、模式及路径作者:惠昭姚迪孙薏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1期摘要:经过多年探索,延安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传承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形成了借力旧城改造、发展红色产业的特有模式,但在加快推进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保护维修工作仍需有序夯实、展示的整体性与创新性不足、环境整治的空间连贯性不强、传播教育发展模式有待突破、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较为滞后。
延安革命文物的保护发展应始终围绕保护利用为了什么、展示利用什么内容、怎么开展保护利用的路径,营造城市红色氛围,整体保护串联展示,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多措并举融合发展。
关键词:延安革命文物;发展模式;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中图分类号:K871.6;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1-0009-04延安是我国的革命圣地,也是资源禀赋突出、地方高度重视、工作基础良好的革命文物密集分布区域。
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就重视文物保护,开展革命文物征集活动。
党中央撤离延安后,部分旧址因国民党军队进攻等因素遭到破坏,新中国成立后逐步修复,保留至今明确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445处,其中延安宝塔是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
守护好、传承好承载延安精神的革命文物,全面推进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是探索文物保护利用模式,弘扬革命文化的重要举措。
在创新实践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发展态势良好的延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突破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深入考察既往发展經验,思索分析问题,并就新时代延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一、延安革命文物保护发展现状延安革命文物多产生于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分布于延安的13个县(区),以延安中心市区——宝塔区分布最为密集,以子长、吴起、安塞为次密集分布区,如图1。
国保单位(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均保护较好,省保单位(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市县保单位(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则普遍保护差。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城市规划的指导性原则,适用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四条城市性质定位: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
城市功能定位:宜居、宜业、宜游。
城市历史文化定位:追寻红色记忆,感受黄土风情。
城市规划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城市定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展示、体验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重塑历史风貌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南至南桥,东西两侧至山脊线,北至石佛沟桥,东至嘉岭桥的“三山”围合区。
重点保护区为市区内168处不同等级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包括宝塔山、清凉山、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凤凰山、西北局、桥沟鲁艺、南泥湾、抗小、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礼堂旧址、抗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保安处旧址,万佛洞石窟、古城墙遗址等。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TM〗〖SM〗〔六届〕第十九号〖/S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R〗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SR〗〖TM〗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TM〗〖TS〗(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TS〗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名称修改为“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
二、将第二章的名称改为“市地方性法规”;将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改为第二章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增加一节“立法权限”作为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名称改为“立法准备”,第五节的名称改为“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增加第三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将原第七章“法规的适用与监督”改为第四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延安市经典红色旅游景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延安市经典红色旅游景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易滢滢禹登科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6期●易滢滢1 禹登科2延安作为中国革命的摇篮,其红色旅游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目前,延安红色旅游景区(点)有445处,部分红色旅游资源正在建设中。
近年来,延安市人民政府与陕西省开发银行合作,贷款10亿元用于旅游项目建设。
2006年以来围绕革命和历史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投资5.7个多亿元,实施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延安革命纪念馆新馆建设工程,并于2009年8月28日正式对外开放,总面积达2.9万平方米,是原馆面积的3倍,被评为“百项经典建设工程”之一。
为积极开发红色旅游,延安市先后还对中组部、民族学院、西北局、参议会礼堂等10处革命旧址进行了维修改造。
市政府还投资5000多万元,新建了抗日军政大学纪念馆、新闻纪念馆、南泥湾大生产运动广场和瓦窑堡、保安、吴起3处革命旧址陈列展室;投资5000多万元,对宝塔山景区148户、1100名居民进行了整体搬迁,实施了宝塔山景区综合治理工程和上山道路、摘星楼维修恢复。
成功引进了温州投资2000多万元,建成全国首家红色旅游《梦回延安保卫战》实景演出景区。
“延安精神宣讲团”是延安红色旅游传播的闪光点,1997年,由延安革命纪念馆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讲解员组成,以宣传延安精神为宗旨,用“说、唱、跳”的形式对广大观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先后赴22个省市演出5000多场,多次受到中央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
一、延安市经典红色旅游景区基础服务设施情况(一)可进入性1.景区(点)外部交通系统情况延安市红色旅游景区缺少外部交通优势。
延安市对外省的直达车较少,且距离西安市三百多公里,许多外省游客只能选择在西安以中转的方式到达延安,从西安前往延安的公路和铁路交通较为便利。
2.景区(点)内部交通情况调研期间,延安市部分道路进行施工,对景区的可进入性有一定影响,但还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陕北省工农民主政府旧址等陈列展示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陕北省工农民主政府旧址等陈列展
示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陕文物函〔2021〕236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陕北省工农民主政府旧址等陈列展示方案
的批复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关于呈报延川县永坪革命旧址——陕北省工农民主政府旧址等陈列布展方案的请示》(延革字〔2021〕30号)收悉。
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展示内容方面。
进一步挖掘文物背后的故事,丰富展陈内涵;进一步校准、规范组织称谓及人物生平,校对文字表述。
(二)在展示设计方面。
注重展陈与旧址环境的协调,进一步丰富展示手段。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对方案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经你局初审后,报送宣传部门及党史部门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我局对项目经费仅为补助性质。
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陕西省文物局2021年5月14日。
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攻略

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攻略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是位于中国陕西延安市的一座重要纪念馆,旨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伟大历史。
作为中国革命历史遗址,该纪念馆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参观,并成为探索中国革命历史的一个重要场所。
本文将为您提供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的攻略,以帮助您在游览时充分了解并体验这座纪念馆的魅力。
一、基本信息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占地面积约200亩,馆内分为室内展厅和室外纪念园区。
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
进入纪念馆需要购买门票,成人票价为50元,学生和老年人可享受优惠。
二、游览路线1.入口处:您将进入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的入口处,这里设有导览图和接待中心,您可以获取游览指南和听取讲解员的简要介绍。
2.室内展厅:纪念馆的室内展厅不仅展示了延安时期的革命历史,还通过文物、图片和多媒体展示等形式,向游客生动地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斗争和建设。
您可以依次参观“十三年征程”、“穿越长征”、“抗战胜利与人民政权的建立”、“毛泽东与中央革命根据地”等展厅。
3.室外纪念园区:在纪念园区,您将亲身感受延安时期的环境和氛围。
参观者可以欣赏延安革命根据地的全貌,并参观毛泽东、朱德等革命领袖的陵墓。
在这里,您还可以看到延安时期的建筑和生活场景的复原,如研究所、餐厅、学校等。
4.瞻仰大礼堂:大礼堂是纪念馆的核心区域之一,这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的场景。
游客可以近距离观看会议的复原,感受当年的激情与历史气息。
三、游览建议1.提前计划:由于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游览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建议您提前规划好行程,合理安排时间。
2.讲解员服务:纪念馆拥有专业讲解员团队,他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说和导览服务,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每个展厅的历史背景和文物。
建议您选择加入导览团或请一位讲解员陪同游览,以充分领略陕西延安革命纪念馆的独特魅力。
3.注意行为规范:在参观期间,请您尊重陵墓、纪念碑等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整洁卫生。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延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延政发〔20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延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法律、法规等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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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已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2020年6月30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展示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本市设立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负责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
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编制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革命旧址保护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核、建设、管理工作;(三)指导、督促、检查革命旧址、博物馆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四)监督、指导革命旧址的安全和执法工作;(五)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机制,依法统筹有关资金,用于革命旧址保护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红色文化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对革命旧址分布广、数量多、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贴。
革命旧址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旧址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市的革命旧址保护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革命旧址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八条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建立督察制度,对本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询问、质询等方式,对革命旧址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革命旧址保护工作。
第十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革命旧址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革命旧址管理部门做好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保护革命旧址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革命旧址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革命旧址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实行名录管理。
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包括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已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旧址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革命旧址。
第十三条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依法将具有价值的革命旧址,及时纳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
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旧址,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应当列入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可以向革命旧址所在地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革命旧址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自通知之日起,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革命旧址原貌。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或者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革命旧址完全损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志。
第十六条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做好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日常养护;(二)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防、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三)对保护标志进行必要的维护;(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机动车辆进入革命旧址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六)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革命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七)及时报告影响革命旧址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或者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公民代表,编制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经市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社会公布。
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保护利用需要,按照程序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应当将本级革命旧址主管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革命旧址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革命旧址保护委员会和革命旧址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革命旧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革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革命旧址保护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资源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
第二十二条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旧址实行原址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迁移重要事件和重要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迁移、拆除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革命旧址。
第二十三条在坚持国有革命旧址所有权不变和有利于革命旧址保护的前提下,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旧址使用和运营管理。
非国有革命旧址所有人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其他力量,共同做好革命旧址的管理、使用工作。
原住居民、原使用人参与保护革命旧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革命旧址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实施与革命旧址保护有关的建设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三)布设消防、安防、通信等必要设施不得对革命旧址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外观色彩应当与革命旧址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市区建筑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15%以下,田野遗址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5%以下;(二)与建筑类革命旧址相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居窑洞类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4米(一层)以内,两坡顶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6米(一层)以内;(三)田野遗址类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避免因地面和高程变化对革命旧址历史风貌的影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革命旧址空间特征保护工作:(一)禁止从事采矿、挖石、取土及移山造地等可能破坏革命旧址周边山形水系的活动;(二)防止山体滑坡对位于黄土梁峁上革命旧址的破坏;(三)严格控制战争遗址保护区划内的生产活动类型,防止对革命旧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破坏;(四)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革命旧址环境整治工作:(一)对革命旧址分布密集的中心老城区,应当采取疏解人口密度和建设密度、控制建筑高度、缓解交通和环境压力等措施,有效保护历史风貌和视觉景观效果;(二)城区内占用革命旧址或者建设在保护范围内革命旧址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银行、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三)对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革命旧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四)老城区内与革命旧址保护和红色旅游发展无关的城市功能逐步向城市新区等迁移,以恢复、整治、提升与革命旧址关联的周边环境,塑造圣地整体形象;(五)逐步拆除山体上乱建的不符合城市景观、遮蔽革命旧址本体的平房、瓦房、简易房等建筑,保留土窑洞、历史建筑、文保单位及不影响革命旧址历史风貌的公共服务设施;(六)对强弱电、给排水管网等进行统一治理,清理不必要的基础设施;(七)改善通往革命旧址的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县域之间便捷的旅游道路网;(八)对位于城郊、乡村中的革命旧址,及时清除后期违规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九)位于丘陵沟壑区,沟谷切割、地形破碎、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率至少达到30%以上;(十)禁止在革命旧址参观场所及周边从事乞讨卖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等活动;(十一)纪念馆、展览馆、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配套设施的风格、色调、体量、高度、地理位置等不得影响革命旧址的历史风貌;(十二)禁止砍伐、迁移承载重要革命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