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医院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医院采购合同是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重要合作协议,合同的执行对于医院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医院采购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同管理机构1.医院设立专门的采购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撰写、审核、签订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2.采购合同管理机构由医院管理层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采购管理经验。
三、合同签订流程1.采购需求确认阶段:–采购部门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准确描述采购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信息。
–采购部门将采购需求计划提交给采购合同管理机构。
–采购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需求计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必要),并最终确认采购需求计划。
2.合同起草阶段:–采购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已确认的采购需求计划起草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应注明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目的和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采购合同管理机构应向法务部门提交合同草案,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3.合同审核与签订阶段:–法务部门针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核通过后,采购合同管理机构将合同草案发送给供应商,并邀请供应商参与合同的审核和讨论。
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一致后,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与供应商代表签订正式合同,并存档备查。
四、合同履行与管理1.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医院应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
2.合同变更与解除:–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友好解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合同管理与跟踪:–采购合同管理机构应建立合同档案,记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重要信息。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障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医院合同包括医疗服务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医院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医院合同的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自愿签订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必须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第六条签订医院合同应当由具备合同签订权限的人员进行,医院合同的签订权限应当明确。
第七条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医院合同,须经过授权,并将该授权书予以备案。
第九条医院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同时,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医院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双方应互相尽到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标准和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患者应当按照医院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医院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患者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应予以积极回应和解决。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十六条医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分别存档,归档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医院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统计,为医院的运营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医院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合同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合同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医院合同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合同管理,保护医院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医院合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医院”)与患者或其他相关方(以下简称“患者”)之间约定的医疗服务事项、费用等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医院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依法建立合同档案,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医院合同的订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基于自愿原则,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三)明确约定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等相关事项;(四)明确约定责任的承担;(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院应当在患者入院前提供详细的医疗服务项目说明,包括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费用等。
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并签署合同。
第八条医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合同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附上患者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医院合同应当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亲笔签名,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署确认。
第十条患者应当如实提供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服务规范管理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的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患者的隐私。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按照医院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并依法出示相关支付证明。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明细,保证患者对费用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患者有权对医疗服务的合理性、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医院应当及时给予合理解释和答复。
医院科室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科室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医院科室合同管理制度范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院科室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医院科室合同的履约和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科室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医院与科室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合同管理部门医院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科室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并指导医院科室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2.处理各种与合同管理相关的争议和纠纷;3.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4.对医院科室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1.科室合同由医院与科室主任共同签订,且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领导的审批。
2.科室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以合同文本书面形式确认。
3.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合同的履约1.科室合同的履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并予以监督检查。
2.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对科室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医院科室应当如实提供合同履约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合同履约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科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经过医院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相关领导的批准。
2.科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应当充分合理,并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决定书面形式,并通知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八条合同的争议与纠纷解决1.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时,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医院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将进行调查和核实,尽快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
3.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管理的考核和评估1.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医院科室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2.考核和评估结果将作为科室合同的履约情况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实用文档医院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控制制度总则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我们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二、合同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医院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医院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实用文档三、合同谈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经院长批准。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院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实用文档正文部分: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医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医院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实用文档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院长授权职责人审批;2、标的超过50万元的合同由院长审批。
三级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维护我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三条我院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评估合同对方的信誉、资质、履约能力等。
第五条合同文本应由法律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需经以下程序:1. 部门或科室提出合同签订申请,并附合同文本、对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2. 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3. 法律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4. 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合同管理人员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我院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维护我院合法权益;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3. 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法律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院法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合同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签订、备案、归档等工作;3. 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合同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部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员工在医院开具、签订、执行的合同,包括进口/国产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租赁、技术服务、培训等相关合同。
三、合同管理流程3.1 合同备案(1)各部门需在合同签订前,向医院合同管理部门报备,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在合同备案专用表格上注明备案编号。
(2)医院合同管理部门通过工作流程管理平台,监控合同的备案过程,及时催促有关部门完善合同资料和审核意见。
3.2 合同存档合同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需将合同及附件归档存储,并在后台记录合同编号、存储位置和存档时间。
3.3 合同执行(1)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和内容,如需修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争议,需及时向医院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寻求医院管理层的意见和支持。
3.4 合同到期续签或变更(1)在合同到期前,相关部门需向医院合同管理部门提交续签或变更申请,并提供补充或更新的资料。
(2)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对续签或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如存在问题需及时反馈和改进,流程管理平台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和追踪。
四、合同风险控制4.1 合同履行检查(1)各部门需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医院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2)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4.2 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相关部门需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调解和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需上报医院管理层并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立医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合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同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经以下程序:(一)提出合同签订申请,包括合同名称、签订对象、合同内容、金额、期限等。
(二)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合同审查通过后,由合同签订人代表医院与对方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由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告:(一)合同履行出现重大分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况。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解除内容进行审查。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经审查通过后,由合同签订人代表医院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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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医院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xx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23】2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23】89号)及xx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发布的《xx市市级医院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医疗合作、采购、承包、维修、保险、科研、教育、技术服务、捐赠等方面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劳务合同。
第五条医院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医院的行为涉及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xx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合同分类管理表 )中规定的须签合同(协议)项目金额的,必须订立经济合同。
第六条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图表、电子数据交换等)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凡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的,优先适用标准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
第八条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医院任何职能部门、科室或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济合同代理人的授权事宜由院务办公室下属法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公室 )负责办理,被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填写《经济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后,经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授权生效。
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法务办公室、被授权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条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者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洽谈须由相关经办部门或科室负责人与相关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个人单独对外洽谈经济合同。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复杂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院长组织相关技术、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意见,应安排专人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救济、仲裁、诉讼等。
第十三条任何职能部门或科室不得有意拆分合同,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规避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前,负责草拟合同的各职能部门或科室(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应对合同可行性进行研究,详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定价合理性、商誉信用等;并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对方洽谈。
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或个人订立经济合同;经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并对基本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负责;草拟合同文本时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会签表》(以下简称合同会签表 )。
合同会签表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标题、合同类别及具体分类、合同编号、经费来源、预算编号、合同金额以及合同期限等。
(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不需填写经费来源及预算编号两项)。
第十五条财务处、法务办公室等部门为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
审核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清楚、明确,禁止使用原则上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使用此类语言的,视为未对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均应签署在合同会签表上。
每个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部门审核不通过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将合同初稿及时退回经办部门修改。
合同修改或材料补齐后应继续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经办部门启动合同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会签表;(2)待签合同文本(包括补充内容)的纸质版和电子版;(3)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选择对方的依据文件);(4)预算外项目需提供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5)代理人签署的合同,需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6)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会签流程如下:(1)经办部门负责启动合同会签表流程,向审核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佐证材料,并按照审核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同的修改和合同会签表的传递。
其中,采购类合同、后保服务类合同经相关部门(科室)提出需求后,分别由采购处、后勤保障处草拟。
采购处与后勤保障处需重点关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与采购、后勤保障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说明事由。
(2)预算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其中:使用科研经费和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须经科研处或医务处审核。
科研处或医务处在审核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合同事由及金额是否在预算经费限制范围内,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除上述合同外,一般经济合同(除无金额合同外)应直接提交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对经济合同是否涉及资金(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有预算、合同会签表上填写的经费来源以及预算编号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并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无金额且无预算编号的合同无需经财务处审核,应直接递交法务办公室审核。
(4)上述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办公室进行审理。
对不涉及资金项目的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可直接提交法务办公室审理。
法务办公室须重点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并规范表述;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责利是否匹配;合同时限是否有效;合同附件是否恰当、充分;利益相关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经指出的需要补充、纠正的相关事项是否落实;合同格式是否规范,结构是否合理等。
法务办公室应填写审核单,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对审理通过的合同授予唯一的经济合同编号。
法务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将合同文本分别提交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审批。
院领导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法务办公室应负责加盖合同章或提交院务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及时通知经办部门领取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仅需签署至总会计师;一般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院长;涉及科研教育、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的经济合同,金额在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需签署至总会计师及院长。
第十九条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合同会签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的记录,应由法务办公室在总会计师或院长签字后及时归档,并将复印件抄送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按照有关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除外)。
使用其他印章的均属无效合同。
合同文本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再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如需变更签字盖章顺序的,须由法务办公室审理。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须经法务办公室统一授予合同编号,并将编号标注于合同首页右上角。
取得编号后的合同方可盖章生效。
第二十三条医院的一般经济合同至少应一式三份,财务处、法务办公室、合同履行部门各保留一份;使用科研教育经费、临床重点学科经费签订的经济合同视实际情况,由采购处(物资采购合同)/后保处(维修维保合同)、科研处/教育处/医务处、法务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各自保留原件。
第二十四条常规服务类合同的签订日期优先设定为每年的x月x日或x月x日。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涉及的任何部门或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编号设立合同辅助帐,一个合同编号设一本辅助帐,详细记录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对方出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总会计师和院长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署后,经办部门须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期履行完毕。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法律规定或经济合同条款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应以价款结清、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等为准,且不得遗留手续不全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部门应负责收集发票、交货凭证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和合同会签表复印件一起提交至财务处办理付款审核;财务处应在审核合同会签表复印件后,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付款资料不全或未按合同规定方式付款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医院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其他合同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医院应督促其及时发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经所有合同当事人同意。
因变更、解除合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应及时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必须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合同变更、解除会签表》。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同合同订立程序。
第三十三条经办部门启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会签程序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会签表;(2)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3)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4)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变更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按规定需加盖医院公章的要加盖公章)。
变更后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解除经济合同后,法务办公室应及时在原合同上加盖注销印记。
第五章合同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六条法务办公室负责对经济合同、合同会签单原件进行归档,并建立必要的出借、查阅制度,以保证经济合同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