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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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810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HJ77.3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ly-ashfrom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本标准中简称“飞灰”。

3.2处理treatment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飞灰排放标准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因此,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混合,也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合。

目前,焚烧飞灰的处置主要是利用固定化技术或稳定化技术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者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就是将焚烧飞灰在现场进行简单的处理后,送入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是安全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极高,使垃圾焚烧厂难以承受,因此该方法使用的将逐渐减少。

此外,焚烧飞灰的资源化技术也得到一些研究,如湿法化学处理技术、制备玻璃陶瓷产品用做建筑材料等,但是焚烧飞灰的资源化技术尚不成熟,因此应用很少。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附件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出厂之前进行预处理,避免飞灰扬尘,保证飞灰满足填埋场入库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提出如下要求:
1.预处理车间有防尘、防泄漏、密闭的飞灰料仓和螯合剂或稳定剂的料仓;
2.预处理车间处置规模与飞灰预处置量相匹配,主要预处理设备要求备用;
3.飞灰输送环节采用密闭方式,控制扬尘产生;
4.飞灰采用密闭方式输送至预处理车间临时储仓,按照飞灰预处置量和预处理运营能力优化临时储仓的数量;
5.飞灰预处理作业在密闭容器中进行,保证作业空间无扬
尘;
6.应配备飞灰浸出毒性检测实验室和飞灰稳定固化养护场
所;
7.飞灰预处理后应进行检测,符合标准后送至填埋场进行填埋;
8.飞灰产生量、预处理批次量均需记录,同时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
9.建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预处理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范;
10.做好应急预案,具备应急储存条件。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134-2020

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2)6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 (2)7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4)8环境管理要求 (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8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8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810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HJ77.3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

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1.2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1.3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1.4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1.5 重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2.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 1107-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GB16889-2008 见2.42.6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585-2013)HJ662见2.72.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及处置技术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及处置技术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及处置技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后产生飞灰,产生量为垃圾处理量的3-5%左右。

飞灰为含水率很低的灰色粉末,飞灰成分主要有SiO2,NaC1,KCI,CaAl2Si2O8,CaCO3和CaSO4等矿物;含量高达17.9%的溶解盐;还含有能被水浸出的高浓度的Cd,Pb,Cu,Zn,Hg和Cr等多种重金属,对环境pH变化的抵抗能力强。

同时焚烧中产生的二噁英,50%以上也附着在飞灰上。

因此我国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经过一定的处理,降低其危险性以后,才能进入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或者考虑进一步的利用。

且进行焚烧飞灰预处置及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

经过预处置后的飞灰,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TB16889-2008)中的进场要求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飞灰的处置方式很多,目前普遍采用的有4种:水泥固化、化学药剂稳定化、酸溶剂提取和熔融固化等。

水泥固化设备、操作要求简单,且固化费用相对较低,但水泥固化处理后增容量大,而且如果飞灰中含有阻碍水泥正常凝结的成分时,常会发生固化体强度低、有害物质浸出率高等问题;化学药剂稳定是利用化学药剂通过化学反应使有毒有害物质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物质的过程,可以在实现废物无害化的同时,达到废物少增容或不增容,转变后的物质可进行卫生填埋,但填埋场环境条件与飞灰稳定化时的条件相差很大,因此,一些长期的环境效应还有待于长期的监测数据和研究结果的验证; 酸溶剂提取可以将飞灰中的部分金属提出从而使飞灰进入普通填埋场,但不同的飞灰由于生活垃圾成分、焚烧条件等不同,飞灰中重金属的存在形式和含量有很大差异,因此,即使在同样的处理条件之下,处理效果会有很大的不同;熔融技术主要是将飞灰和细小的玻璃质混和,经混合造粒成型后,在1000-1400℃高温下熔融一段时间,待飞灰的物理和化学状态改变后,降温使其固化,形成玻璃固化体,借助玻璃体的致密结晶结构,确保重金属的稳定,缺点在于所需能源和费用很高,熔融固化后的灰渣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恶英控制技术介绍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恶英控制技术介绍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噁英控制技术介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粉尘和沉降在烟道和烟囱底部的底灰。

粉煤灰含有二恶英等剧毒物质和Cr、Hg等微量重金属,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代码:hw18)。

二恶英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 和多氯苯并呋喃(pcdes)。

近年来,随着生活垃圾的增加和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逐年增加,飞灰量迅速增加。

飞灰是二噁英污染的主要载体之一。

研究表明,飞灰中PCDD/Fs的浓度和毒性当量因焚烧垃圾的种类、焚烧炉类型、焚烧能力和除尘设备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焚烧源产生的二噁英总量中约有一半来自飞灰.所以必须控制好二噁英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才可以保证人们的生活健康,实现人们生活的进步。

在应对当前二噁英德处理之中,主要有以下的集中方式。

1、高温熔融技术高温熔融技术是指将粉煤灰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铝硅酸盐组分和助熔剂混合,然后在1300℃以上的高温下完全熔融,包括在高温下分解二噁英,然后用水淬火成形成熔融玻璃制品,主要是等离子体中产生的电弧,加热空气和温度较高的气体等混合形成高温等离子体,实现二恶英的高效降解。

在这种方法中,主要使用方式是让二噁英等有害物质进入处理单元,然后通过燃烧、熔化的方式完成二噁英的处理。

熔炼技术具有减容率高、渣性稳定、无重金属浸出等优点,同时该技术能耗高、设备投资大,会产生二次飞灰。

一般而言,国内外粉煤灰中氯含量差异较大,技术趋于成熟,但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

除此之外,还有高温烧结技术。

高温烧结技术主要是将粉煤灰或其处理产品与其他铝硅酸盐组分和熔剂混合,在高温下部分熔化,冷却后形成烧结产品。

高温烧结与高温熔炼技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温烧结的温度范围一般在900℃~-1100℃之间,高温熔炼的温度范围一般在1300℃之间和1500℃;二是形成产物的差异。

玻璃化烧结体的最终产品是通过高温烧结形成的,致密玻璃体的最终产品是通过高温熔化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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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1.1 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

1.2 对飞灰处理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

2 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
2.1 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2.2 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

2.3 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2.4 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HJ 2025 的规定。

2.5 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
3.1 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

b) 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c)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

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d)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 GB 18484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
物应不超过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f) 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3.2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a) 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 GB 30485 和 HJ 662 的要求。

b)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熟料按照GB/T 30810 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GB 30760 中规定的限值。

c) 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3.3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 6.2 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a)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噁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二噁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 50 ng-TEQ/kg(以飞灰干重计)。

b)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 HJ 557 方法制备浸出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 GB 8978 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c) 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 2%,以不高于 1% 为宜。

3.4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

3.5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 HJ 1091 的要求。

3.6 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 GB 18598 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b)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 GB 18598 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c)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 GB 16889 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内进行处理。

d) 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填埋。

e) 进入填埋区的飞灰或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

3.7 满足 6.3 条、6.5 条要求的飞灰处理产物,可按照 GB 34330 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国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4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4.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

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4.2 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 GB/T 16157、HJ/T397 规定的方法进行。

b) 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 规定的方法进行。

c)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GB
18484 规定的方法进行。

d)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GB 30485 规定的方法进行。

e) 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 HJ 77.3 规定的方法进行。

f) 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 HJ 557 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4.3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 1 次。

b)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 1 次。

c) 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 1 次。

d) 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 1 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 1 次。

e)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 GB 30485 的要求。

4.4 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 GB 30760 的要求。

b)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 6.3 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 1 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 1 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 1 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 6 个月 1 次。

c) 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 1 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 6 个月 1次。

5 环境管理要求
5.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5.2 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5.3 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5.4 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5.5 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5.6 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

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10 年。

5.7 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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