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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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一、试验检测管理管理制度1、试验员应根据项目物资部和工程部以及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原材和施工试验项目,协同监理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2、对试验和送检的项目分别建立各种台帐和记录,并及时登记。

3、填写见证记录。

4、正确填写委托单,及时送检。

5、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并建立不合格项目登记台账。

6、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试验报告,登记试验编号,试验结果,并将试验报告及时反馈到技术部门或项目资料员。

二、试验委托管理制度1、根据子项工程检测频次的要求,为确保检测工作的有序进行,检测工作实行委托制,填写委托单、见证取样单,签字、盖章,送检;遵循应先委托,后检测的原则。

委托时检测要求应明确。

2、原材料(钢筋、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等)的检验由相应的技术组负责人指派取样员进行委托;施工过程的成品、半成品(如混凝土、砂浆拌和物、土工等)的检测由取样员直接委托,填写委托检测单、找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送实验室检验。

3、对于经常性的例行检测工作,如砂石含水率、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及拌和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温度、含气量、坍落度等)由技术员直接检测。

4、可采用传真、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委托,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取样时或稍后及时补上委托检测单。

三、抽样管理制度1、按项目部下发的检验频次要求进行抽样。

2、技术员及检测规程要求制定并下发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内容包括:抽样依据、检测对象的特性、抽样时间、地点和人员、抽样比例、抽样方法、抽样结果;由技术员通知监理、业主人员做见证,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3、根据委托检测要求,抽样人员及时至现场按抽样方案进行检测抽样。

4、检测人员根据抽样结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并请监理见证人员签名确认,盖见证取样章,确认合格后往实验室送检。

四、原始记录管理制度1、原始记录是指包括抽样与检测时填写的最初记录,它是反映被检产品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应该严肃认真对待。

gmp对药品委托检验的要求

gmp对药品委托检验的要求

GMP对药品委托检验的要求一、委托方应符合GMP要求药品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药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包括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等,并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等。

三、委托检验应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药品委托检验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检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委托方应提供合法的样品,并填写委托检验记录委托方应提供合法的样品,包括药品原料、中间体、成品等,并填写委托检验记录。

记录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批号等信息,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受托方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受托方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接收、检验、报告和储存等,确保样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受托方应对样品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标识,以避免混淆和差错。

六、受托方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托方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等,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受托方还应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内部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七、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保持沟通,确保检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解决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保持沟通,确保在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包括电话、邮件等方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联系并协商解决方案。

八、委托检验报告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委托检验报告是反映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重要文件,应规范、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

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生产批号等信息,以及检验项目、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以便于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结果进行评估和使用。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是指维护委托检验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一规程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的实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委托检验管理规程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委托方的申请:规定了委托方申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委托申请表、提供样品、说明检验要求和目的等。

2. 委托检验合同:规定了委托检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检验机构的受理:规定了检验机构对委托申请的受理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确认等。

4. 检验计划和方法:规定了检验机构制定检验计划和选择检验方法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科学合理。

5. 检验过程管理:规定了对样品的接收、储存、标识、保管和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6. 报告编制和发布:规定了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和签发等。

7. 质量控制:规定了检验机构开展委托检验工作时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样品的送检追踪、人员的
培训和技术交流等。

8. 不合格品处理:规定了当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委托方、重新检验和提供处理意见等。

9. 技术保密:规定了对委托检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委托检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委托方和检验机构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委托检验规程,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明确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方责任、义务、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2范围适用于某某公司的委托检验管理。

3职责3.1文件起草人员:负责确保按照相关规程所规定的格式进行文件的编写,并根据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文件得到批准。

3.2审核人:负责对本部门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文件进行格式审核,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4定义委托检验是指生产企业尚不具备某项检验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委托其它具备检验能力的的机构代为检验该项目的过程。

5 内容5.1委托检验的原则5.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5.1.2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5.1.2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的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

5.1.3对于委托方提供质量标准的检验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等收载的通用方法应该评估是否需要方法转移。

5.1.4委托检验应保持受托方相对稳定委托检验包括变更受托方应按相关规定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5.2委托方5.2.1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5.2.2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5.2.3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5.2.4确保受托方接到的所以实验样品均按照既定的、合理的取样规则取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三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三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产品检验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委托产品检验的各类检验机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产品检验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将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分析、鉴定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委托产品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功能性等方面。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产品检验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从事委托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三)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方法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接收、检验记录等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检验结果,并确保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托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委托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结果。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1. 引言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将其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任务委托给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的一种质量管理方式。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的流程、责任和要求,确保委托检验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3. 定义•委托方:委托检验机构的委托人,即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或承建方。

•检验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进行委托检验任务。

•委托检验:委托方将检验任务委托给检验机构进行的一种质量管理方式。

4. 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4.1 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和认证;•拥有完备的检验设备和实验室;•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2 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其资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5. 委托检验的流程5.1 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出委托检验请求,包括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的信息、检验的要求和标准等。

5.2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请求后,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能够满足委托方的检验需求。

5.3 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检验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4 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报告。

5.5 委托方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评估和确认,如果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检验。

5.6 检验机构应及时处理委托方提出的异议,并根据需要进行重新检验。

5.7 检验机构应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6. 委托检验的责任和义务6.1 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和材料;•配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支付检验费用。

6.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准确和可靠;•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时提供检验报告。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委托产品的检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委托产品检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前、产品进口前、产品出售前等环节的检验。

三、委托程序1. 委托方应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明确委托内容、要求和期限。

2. 检验机构收到委托方的委托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明确接受委托的能力和条件。

3. 委托方在收到检验机构的回复后,应与检验机构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委托检验的顺利进行。

4. 委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四、检验方法1. 检验机构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2.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准确性,并确保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符。

3. 在需要拆解或损坏样品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应经委托方同意并进行记录。

五、检验报告1. 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产品的检验结果。

3. 检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评定结论等内容。

4. 如需要加急出具检验报告,委托方需提前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的加急费用。

5.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报告的保密性,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将检验报告提供给第三方。

六、检验结果的处理与利用1. 委托方应根据检验结果,合理决策产品的质量等相关问题。

2. 检验机构不承担委托方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决策后果的责任。

3. 检验机构可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供相关建议。

七、费用与支付1. 委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检验费用。

2. 如委托方需要额外的检验服务或增加检验项目,应与检验机构进行协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1. 如委托方未按时支付检验费用,检验机构有权停止检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检验工作,提高外委检验质量,保障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检验工作。

第三条外委检验是指委托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括实验室检验、现场检测等。

第四条外委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外委检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外委检验管理机构,负责外委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委检验工作。

第七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委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外委检验的委托与接受第九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外委检验委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检验样品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资质、信誉和能力的外委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第十一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检验委托进行审查,确保委托内容明确、合理和可行。

第十二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检验合同或协议,明确检验内容、标准、方法、时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样品,并保证检验过程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外委检验的实施第十四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检验范围、依据、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七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保证检验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记录和数据处理,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章外委检验的结果认定和报告第十九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完成的检验工作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检验结果符合委托要求和检验标准。

第二十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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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

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2 委托方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3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 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

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
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5 委托检验工作程序
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5.1.1 申请委托检验的报告,内容中应列表标明涉及品种及需检验的原辅料、拟委托检验项目,如:
5.1.2 涉及品种的药品注册批件
5.1.3 委托检验合同
5.1.4 受托方的检验资质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计量合格证》复印件,涉及委托检验的仪器的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2)专业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检验仪器的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3)动物实验委托检验: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证明文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受理并登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6 委托检验受托方应相对稳定,有关委托检验情况应于每月底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变更委托方和终止委托检验亦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7 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委托检验的具体情况及检验报告应纳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列入批生产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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